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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所独立学院“验收大考”*延期

科普小知识2022-07-12 12:5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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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五年申请审查期于2013年3月31日到期。全国315所独立学院中,只有23所申请转入独立民办本科院校,另有8所独立学院进入转学检查公示期,约占独立学院总数的10%。”鉴于这一现实,2013年5月,教育部将独立学院标准化验收的截止日期推迟至2016年,并要求292所独立学院在“十二五”期间每年第四季度接受教育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大考”,即基本符合要求,计划关闭并暂停验收。

据了解,为规范和指导独立学院的改革和发展,教育部于2008年颁布了《独立学院设立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教育部令第26号》),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的理念和出发点都是好的国务院条例。为什么在签署并实施了这么多年之后,它还不能实施呢?独立学院在深化改革中面临怎样的形势?

高等教育大众化和“教育产业化”催生了大批独立学院

"毫无疑问,独立学院是高等教育大众化的产物."湘潭大学学院院长刘说。

一个国家高等教育毛入学率在15%以内是精英阶段。15% ~ 50%属于普及阶段;50%以上是普及阶段。与美国学者马丁·特罗的理论相比,中国高等教育发展规模与人民需求之间的矛盾更加尖锐。

据参与制定国家教育政策的工作人员介绍,1977年恢复高考后,中国高等教育毛入学率仅为1.5%,经过20年的发展,现已提高到9.1%,而1997年世界发达国家高等教育平均毛入学率达到60%。

自1999年以来,中国高等教育进入了跨越式发展阶段,1998年全国高等教育招生人数为108.36万人,1999年为159.68万人,增长47.36%。2000年达到202.61万人,增长38.16%。2001年达到268.28万人,增长21.61%。

在这一系列引人注目的数字背后,存在着*对高等教育投资不足的严重问题。

据中国教育协会会长、原北京师范大学校长钟秉林介绍,1999年召开的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提出,要进一步改变公办教育的状况,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办学。在这一理念的推动下,浙江大学和杭州市*联合成立了浙江大学城学院,这是我国第一所经教育部批准的独立学院。

“虽然教育行政部门从未提出‘教育产业化’的理念,但这一趋势在一些地方有所加剧,已成为一些地方推进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指导和政策取向。”上述决策人员表示,独立学院作为高等教育资源大规模扩张的一种特殊形式,在全国范围内发展迅速。

教育部发展规划司的公开资料显示,截至2001年,全国共有318所独立学院,学生人数为186.6万。

教育部第26号令很难扭转一些主要经济省份独立学院的模式。

教育部第26号令将独立学院定义为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合作开展学士或以上学位教育并由非国家财政资金运作的普通学院和大学。

江苏省教育厅副厅长丁小昌说,1998年12月,江苏省正式批准成立苏州大学郑文学院。该省的独立学院达到了42所的高峰。后来,教育部强调,只有授予硕士学位的单位才能设立独立学院,全省独立学院的数量达到26所。

然而,一名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江苏省在25所独立学院的转学方面进展缓慢,除了江南大学的太湖学院,该学院于2011年6月根据教育部的命令转到无锡太湖学院。”

教育部第26号令实施后,浙江省教育厅、财政厅和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文件(2009年浙江教育学院文件第181号),部署全省独立学院的申请和受理工作。一是规范了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等投资主体,2010年通过教育部验收。二是将宁波大学科技学院、湖州师范大学求真学院、温州大学瓯江学院、杭州师范大学钱江学院等7所高校分开,并计划于2011年通过验收。三是规范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浙江工业大学枝江学院等10所学校的搬迁,2012年教育部将对其进行验收。

令人惊讶的是,一些独立学院,如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和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至今未能通过检查和验收。其中一个重要因素是,教育部在独立学院标准录取政策的要点中明确表示,他们不同意接受由普通学院单独组织、与*合作、与在*以外注册的公司合作的独立学院。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最初是由杭州市*和浙江电信集团投资6000万元和5000万元创办的。在发展过程中,学院通过各种渠道筹集了9.6亿元用于基础建设投资。很难用教育部第26号法令来简单地界定学校的组织者。”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党委书记胡说。

据调查,浙江省引导独立学院谨慎引进民间资本。在该省的22所独立学院中,除了公立学校,20所没有其他投资者。在江苏省的25所独立学院中,有14所是国有民办二级学院。湖北省26所独立学院中有一半没有投资者。

“基于绝大多数独立学院起源于公立学校‘独资’的历史原因,即使在2003年教育部颁布《关于规范和加强普通高校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时,几乎可以肯定的是,教育部第26号令很难立即撤销。”前中山大学党委书记李艳宝说。

大多数独立学院很难达到“独立”的标准

“教育部第26号令对独立学院的设立和组织设置了许多准入障碍和法律责任,但其具体规定和做法与我国高等教育的现实脱节。”一所独立学院的院长说。

一位知情人士还表示:“在一个省的15所独立学院中,只有两所正式符合教育部第26号令的要求。根据这一计算,全国约80%的独立学院不符合标准。”

据知情人士透露,各界争议最大的三条规定是:第十二条,独立学院举办者的出资必须依法进行验证,并在设立期间转让给独立学院。本办法实施前尚未移交独立学院的资产,移交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完成;第十八条申请设立独立学院,必须提交下列材料(五)、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和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包括不少于500亩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五十六条独立学院未按期移交资产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

“500亩土地指数不够现实。如果遵循这一标准,北京现有的五所独立学院将很难“达标”。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院长李杰表示,对于院长来说,最好不要说500亩土地,而要说1000亩土地,但投资者未必同意。此外,一些著名的外国大学还没有达到500亩土地。

绍兴文理学院原培学院院长叶对难以获得土地指标深感感动。该医院于2009年启动了一个新的建设项目,规划校园面积为1120亩。当地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价格达到300万元/亩,市*支持学院建设,第一年给予19万元/亩,第二年给予100亩,第三年给予80亩,第四年给予100亩。其他土地指数仍在“排队”。

此外,大多数独立学院的资产转移已经推迟。教育部独立学院标准化验收政策重点对资产转让的要求是投资者负责办理转让手续,并承担转让过程中的税费。然而,资产增值的税费问题不仅仅是教育部的责任,而是涉及到土地、税收和财政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说,目前只有黑龙江省通过了地方立法,减免民办高校转让费。其他省份没有公布这一削减。一些独立学院院长向本报记者透露,"省*秘书长主持了多次协调会,但国土、建设、税务等部门不同意减免。"

语文教育不可避免的“僵局”

“教育部第26号法令使独立学院从法律上合法化,使它们成为正式的办学模式。但是,在实际执行中缺乏可操作性,特别是如果资产转让没有完成,就无法通过教育部的检查和验收,从而成为“僵局”。”李艳宝说道。

“自2013年3月31日以来,我们既没有收到任何通知,也没有看到任何官方文件。独立学院的发展和定位处于不确定状态。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党委书记胡说,这是一个令人尴尬的现象。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是全国典型的独立学院。自教育部第26号令实施以来,未接受检查验收发放《出生证》。

"教育部最大的麻烦是第26号法令."丁小昌表示,教育部就26号令征求意见时,江苏省教育厅明确提出了建议。这种事情必须由国务院领导,包括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内的各部、各委员会都必须一起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