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拟放宽国籍限制
昨天,《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及其解释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以访问司法部官方网站、中国法律服务网和中国*法律信息网。《条例》规定奖励对象由“公民”改为“个人”,放宽了国家科技奖励对象的国籍限制。现行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颁布于1999年,实施至今已有19年。目前,科技部已向国务院提交了一份报告,要求对《条例》进行审查。
奖励对象
从“公民”到“个人”
目前的修订草案对条款的内容进行了修订和调整。修订后的条款由5章31条组成,其中保留4条,修订21条,增加6条。记者了解到,奖励对象由“公民”变为“个人”,国家科技奖励对象的国籍限制也有所放宽,今后有可能将符合条件的外国人纳入国家科技奖励范围。今后将加强部门间的沟通与合作,研究相关操作问题,促进外国人依法平等参与国家科技奖励评选活动。
在修改后的声明中,建议增加与国家立功荣誉表彰奖励制度相衔接的条款。
奖励条件
不再按领域分类
新《条例》调整了各种奖励的条件和标准。其中,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不再按照领域的方向进行分类,而只是像自然科学奖和技术发明奖那样设定原则标准。《条例》第12条规定,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中完成和应用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
与此同时,在奖项数量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的年度奖项总数将从400个调整到不超过300个,并明确规定国际科技合作奖无论等级每年不超过10个。
此外,明确规定将提名国家科学技术奖。除了《条例》直接规定的推荐单位外,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还将规定被推荐单位的资格以及合格的专家、学者和学术机构。
此外,还增加了关于实施宣传制度的规定。《条例》第19条规定,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提名和评审的规则、程序和结果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国防和国家安全的保密项目,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加强项目内容的保密管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布。
加强监管
获奖成果的宣传不得夸大和误导公众。
修订后的《指导意见》表明,将加强对激励活动所有参与者的整体监督,以有效惩罚不当行为,《条例》加强了监督和惩罚机制。
首先,《条例》增加了对欺诈者和违规者的“依法惩处”的权力。《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获奖者剽窃、剽窃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撤销该奖项,追回该奖项,记录不良声誉,并依法给予处分。
《条例》增加了禁止性条款和对其他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奖结果的公示应当客观、准确,不得以夸大、虚假或者模糊的方式误导公众。商品或服务不得在商业广告中表现为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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