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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聚焦成果转化法 用法律激活沉睡的科技

科普小知识2022-07-12 20: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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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聚焦成果转化法 用法律激活沉睡的科技

科技成果转化率极低。

朱惠清绘画

1996年颁布实施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改革的深入,法律的一些内容已经难以满足实践的需要。

2013年12月,科技部向国务院提交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审查报告。2015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

最近,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举行了为期两周的协商论坛,就《*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修改进行讨论并提出建议。

突破瓶颈仍需大胆创新

修订和完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促进科技创新与科技成果转化的有效衔接,是实施创新驱动战略的迫切要求。

修订后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抓住了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瓶颈问题。然而,仍然需要大胆的创新来解决这些瓶颈问题。应特别关注处置方法、公平和管理责任等问题。”全国政协委员、重庆市科委副主任潘说。

潘认为,要打破传统的将科技成果视为有形资产的模式。建议增加“科技成果由单位处置时,可作为特殊国有资产处置,国家鼓励在处置过程和处置方式上进行创新”。此外,我们应该加强管理部门对其未能转变的责任。建议增加工程竣工单位管理部门的问责内容,建立问责制度。同时,修订后的版本中仍有许多限制性表述,不利于科技成果在市场环境下更好的转化和实施,并将影响成果转化的效率。限制成果转化的方式是不合适的。科技成果有多种形式和不同的转化方式。在法律条文中限制转化的方式是不合适的。过多的阐述或定义不利于司法解释或成果转化的实施。

在法律规范方面,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工商联副主席王志雄认为,应修改和完善适用对象和法律关系。随着社会的多元化和市场化,修改稿的适用条件应更加广泛,并应关注研发人员、社会组织等主体对象。根据公平正义的原则,法律主体之间、法律主体与法律关系客体之间的权利义务等法律关系应该更加清晰、更加对应。非法法庭的规定随着法律关系的调整而相应完善。同时,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限制。从实际需要和与相关国际法律法规的比较来看,修订版具有更多的授权规范,较少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范。明确的规范很少,委托的规范也不够。建议予以补充和完善。与此同时,建议及时制定实施该法的细则,以弥补不足,并促进相关委托规范的后续补充制定。

“培育多种形式的合作转化基地,鼓励不同的机构和技术力量参与应用开发。”全国政协常委徐益田认为,成果转化是一个再发展、再创造的过程。国防急需的许多科技成果被困在实验室,成为“休眠专利”。一个重要原因是后续面向应用的开发投资不足。因此,要围绕国防重大需求全面实施政策,打造特色应用研究平台和产业转型园区,吸收不同机构、不同功能的互补优势,共同应对关键问题,形成研发、中试、应用的完整产业链。

转型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知识产权保护不足将严重降低对创新收入的预期,从而减少创新投资和先进技术的引进。

中国科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与培训中心副主任宋鹤建议,要提高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能力,增加“建立内部技术转移机构,合理配置人员,加强投资能力建设”的内容。此外,要加强对职务科技成果的保护,规定“未经单位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实施、转让或者允许他人实施职务科技成果。”同时,要加强对单位权益的保护,加大对虚假欺骗转化的处罚力度,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

"要充分保障科技成果完成人的权益."全国政协委员、南京大学地理与海洋学院院长舒高说,修改稿应明确规定,在法人内部,科技成果完成人申报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权利优先, 法人内的其他人的声明只有在完成该成果的人放弃声明或同意其他人的声明之后,至少在一定的期限内,才能进行。 此外,修订草案似乎强调,法人和法人中的其他人也分享科技成果转化的好处。虽然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合理的,但如果完成成果的人以其他法人的名义申报科技成果转化,原单位无权将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得的利益与原单位的兼职产出相区别。如果后者是后者,原实体就没有权利。为了提高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对完成者的限制应尽可能小。

应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

在市场化进程中,企业应该成为主体,而不是科研单位,也不是*。

全国政协委员、海军网络安全与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尹卓认为,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具有决定性作用,科技成果转化的实质是一个市场化的过程,应在修正案中予以强调。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化工大学能源工程中心主任刘振宇说,应该看到,改善科技人员和科研机构的权益,加强信息流通,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是重要的,但科技成果转化的最终环节是企业。除了给予资金支持以提高企业积极性外,还应帮助企业转变经营理念(或管理模式),促进企业提高绩效转化意识、绩效评价能力和绩效补充研发能力,重点支持企业负责“中间研发活动”。

刘振宇认为,科技成果转化是一项高风险的活动,失败的概率很高是正常的。建议在容忍失败的同时,考虑对财政资金支持的不成功成果转化项目“要求责任方提交技术问题分析报告”,明确瓶颈问题的解决程度和剩余困难,以促进技术发展。

从企业的角度来看,联想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刘传志认为,高技术含量的企业必须有自己的科技实力。一个企业不能仅仅依靠技术改造来生存。就当前和近期产品而言,由于科技的不断创新和突破,商业模式的不断创新和突破,产品必须不断变化以跟上潮流。因此,企业必须有自己的科技团队。因此,企业赞成修改后的条款“鼓励企业、大学和研究机构共同建立研发平台”。这样,来自企业的人将进入项目的研发。当外部条件发生变化时,企业就会知道如何调整以适应市场的需求。

刘传志表示,目前,企业的一般做法是整合实验室开发和大规模生产,以及整个供应链,并考虑市场需求和企业能力,包括资金筹集、采购研发、生产和销售服务等。以便做好整体战略设计。因此,企业需要自己的实验室来发展科技实力。在某些行业,科技企业不仅需要成果转化,还需要人才转移,帮助企业组建自己的科技团队,增强科技企业自身的科技实力,使最高效率转化为生产力,企业是主体。

全国政协委员、东风汽车R&D资源计划部部长马力认为,企业的领导地位应进一步加强和落实。对于产学研项目,从项目立项到研发过程和最终评审,应多听取和听取相关企业技术专家的意见。特别是在项目立项阶段,我们应该认真听取企业专家的意见,减少“学术思维”,避免走弯路和浪费人力物力。重点支持可转化和应用科学研究项目的建立。继续大力支持企业控股的利益共同体,鼓励高校与有能力的企业联手组建股份制研发机构;按照市场机制运行,避免行政干预,避免“做媒”。(原标题: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双周协商论坛聚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以法律激活“沉睡的”科技(协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