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对芬太尼类物质实施整类列管
中新网4月1日电(记者张洋)4月1日,*部、国家卫生安全委员会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将芬太尼类物质纳入非药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控制品种补充目录的公告》。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了记者招待会。国家禁毒委员会副主任、*部反恐处处长、国家卫生委员会副主任、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陈介绍了情况,并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公告指出,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非药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部、国家卫生委员会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将芬太尼类物质列入《非药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控制品种补充目录》。“芬太尼物质”是指其化学结构与芬太尼相比满足以下一个或多个条件的物质:1。用其他酰基取代丙酰基;第二,任何取代或未取代的单环芳香基团被用来取代直接与氮原子连接的苯基;(3)取代基如烷基、烯基、烷氧基、酯、醚、羟基、卤素、卤代烷基、氨基和硝基存在于哌啶环中;四、使用任何其他基团(氢原子除外)代替苯乙基。
上述物质如有医药、工业、科研或其他合法用途,应按《非药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调整。列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和《非药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控制品种补充目录》的芬太尼类物质,按照原目录进行控制。
该公告将于2019年5月1日生效。刘跃进表示,这标志着中国*已正式对芬太尼类药物进行整体监管,这是中国禁毒法制建设过程中的一项重大创新举措。这不仅是提前预防和应对新毒品问题带来的风险和危害,保障人民身心健康的重要举措,也是参与全球禁毒、维护世界安全与稳定的重要体现。
"我们不仅要防止滥用,还要尽量减少对合法医疗需求的影响."陈介绍,在整个芬太尼类物质类别的论证过程中,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对整个芬太尼类物质类别的具体品种和潜在合法用途进行了充分的评估和论证,提高了可预见性;第二,科学确定芬太尼的适用范围,避免影响合法医疗使用;第三是制定例外法规。如果发现所列芬太尼物质用于医药、工业、科学研究或其他合法目的,可以及时在非医疗和医疗目录之间进行动态调整。
王贺胜表示,中国*对芬太尼类物质实施了一整套管理,涉及法律法规的调整。例如,引入了“类似物质”的概念,并对“芬太尼物质”的法律定义进行了严格和科学的定义。另一个例子是启动法律监管程序,在《非药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补充目录》中增加“芬太尼类物质”,并将“芬太尼类物质”正式纳入按类别进行药物管制的范围。
刘跃进表示,为确保整个芬太尼类物质得到有效管理,下一步将从调查清理、调查拦截、立案调查、执法合作、技术研究等方面推进工作。“中国*将加强与包括美国在内的其他国家的合作,共同应对芬太尼带来的全球性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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