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女博士于艳茹被撤销学位诉母校终审胜诉
北京大学的女博士于艳茹因涉嫌抄袭论文被母校开除。这件事尚未解决。
6月初,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北京大学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的决定程序违法,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它撤销了北京大学先前做出的撤销该学位的决定。同时,法院驳回了于艳茹要求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法律效力的诉讼请求,认为这一主张“不属于本案范围”。
“于艳茹案”是我国首例因涉嫌剽窃被撤销博士学位的行政诉讼。中国青年报、中国青年在线记者一直在密切关注此案的进展。最终判决后,记者联系了于艳茹,但她拒绝了记者的采访。
一审:北京大学撤销学位是非法的,不支持恢复学位的要求
于艳茹是北京大学历史系2008年的博士生。2013年7月5日,她从北京大学毕业,获得了历史博士学位。后来,她被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接纳为博士后流动站。
2013年1月,在阅读博客期间,她将向杂志《国际新闻》提交论文《1775年法国大众新闻的杜氏运动》(以下简称“运动”)。
同年5月,在她的博士论文答辩时,她提交了答辩申请表和科学研究统计表。“运动”作为科研成果被列入申请表,表明“国际出版社于2013年3月18日被接受,即将发行”。
当时,她和《体育》杂志一起提交了四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的论文和另外三篇未发表的论文。
2013年7月23日,汝嫣获得了博士学位。毕业18天后,国际出版社出版了《体育》一文。
一年多后,即2014年8月17日,国际新闻发布了一份通知,称于艳茹在“运动”中翻译了原作者论文的大部分内容,并直接将原作者引用的文件作为注释,构成了严重的剽窃行为。
随后,北京大学成立了一个专家调查小组,调查于艳茹涉嫌剽窃的行为。2015年1月9日,在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投票表决后,北京大学决定撤销于艳茹博士的学位,称其在校期间出版的《体育》存在严重抄袭现象。
北京大学表示,根据《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学位授予中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和《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决定撤销博士学位,吊销学位证书。
于艳茹拒绝接受该决定,并先后向北京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申诉,但均未获支持。2015年7月,她将北京大学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撤销北京大学做出的撤销决定,并下令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的法律效力。
今年1月17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认定,北京大学的撤销决定违反了正当程序原则,适用法律也存在不规范之处。决定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应由北京大学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海淀法院认为,虽然学位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撤销博士学位的程序,但撤销博士学位涉及到相对人的切身利益,否定了获得博士学位者所获得的相应学历水平,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有极其重大的影响。因此,北京大学应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充分听取于艳茹的陈述和申辩,确保于艳茹在做出撤销诉讼的决定前享有相应的权利。
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北京大学在调查开始时对于艳茹进行了采访,但这种采访是一种调查程序。在做出撤销决定之前,北京大学没有充分听取于艳茹的陈述和辩护。因此,所作的撤销决定违反了正当程序原则。
此外,海淀法院还认为,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仅称其依据的是《北京大学学位条例》和《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标准》,并未明确具体条款,因此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适用的法律也不合适。
一审判决驳回了于艳茹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法律效力的请求,称这不属于本案范围。
一审判决后,北京大学向北京第一中学提出上诉。
二审:即使没有规定,也应该保证程序的公正性。
记者在网上搜索了北京一中的中文裁判文书。判决显示,北京大学在上诉中提出了三个理由: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学校在做出撤销学位的决定前必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采访是调查过程的一部分,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向于艳茹提及最终结果。虽然撤销决定中没有列出具体的法律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不存在相关的法律依据。
北京市第一中学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北京大学作出撤销决定时是否适用正当程序原则;北京大学撤销决定的程序是否符合正当程序原则;北京大学作出撤销决定时适用的法律是否准确。
针对第一个焦点,北京市第一中学认为,正当程序原则的实质是在作出任何可能对他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行使权力的决定之前,听取各方的意见。正当程序原则是判断纠纷的基本原则和最低公平标准。在这种情况下,北京大学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其学位授予或撤销权时,也应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即使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撤销学位的具体程序,也应自觉采取适当的方式实践上述原则,以确保其决策程序的公正性。
针对是否符合正当程序原则的问题,北京第一中学认为,在北京大学做出退学决定之前,调查组只采访了于艳茹一次,采访的内容只涉及文章《运动》是否涉嫌抄袭的问题。至于这个问题是否足以导致撤销于艳茹的学位,北京大学并没有给予相应的提示。于艳茹没有意识到他的学位可能因此被吊销的风险,也很难做出充分的陈述和论证。因此,北京大学进行的访谈不足以证实已经履行了正当程序。
北京市第一中学还认为,尽管北京大学的撤销决定陈述了相关法律规范的名称,但没有具体说明适用于它的具体条款,而且对方很难确定援引的具体法律条款。因此,一审法院得出结论认为,撤销决定没有不正当的理由,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终审判决生效后,北京大学通过其官方立场尊重法院的判决,并按照相关程序予以处理。但是,它将继续严格执行学术标准,不会容忍任何违反学术道德或剽窃,并将切实维护学术界的尊严。
据了解,在诉讼过程中,于艳茹认为,她涉嫌剽窃的论文不是她的博士论文,而是课外作品,不应作为撤回博士论文的依据。另一方面,北京大学认为,任何性质的论文,只要是抄袭的,都是学术不端行为,根据北京大学规章和学位条例的有关规定,可以撤销其博士学位。
此外,双方对“校内出版”的概念也有不同的理解。于艳茹认为,当国际出版社出版它的作品时,她已经从北京大学毕业,所以它不是在学校出版的。北京大学认为论文的创作、提交和发表是一个过程。于艳茹涉嫌剽窃的论文被列在她当时提交的博士学位申请材料中的“待发表”栏中,因此在在校期间发表。
专家:北京大学剥夺于艳茹博士学位太严重了
“这两项判决都回避了实质性问题,没有确认撤销学位是否合格,撤销学位本身是否违法。相反,该决定通过程序被非法撤销。事实上,撤销学位的决定可以在北京大学的更正程序后继续进行。”该案件受到了学术界的高度关注。北京大学法学院教育法律研究中心举办了两次研讨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欣多次表达了自己的观点。
刘欣指出,从实体分析的角度来看,北京大学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是不合理的。她说,尽管《学位条例》第17条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如发现严重违反规定的行为,如欺诈和伪造,经学位评审委员会重新审议后,可撤销已授予的学位”,这赋予了学校撤销学位的权力和酌处权,但在行使这一权力时,绝不存在任何限制,欺诈和伪造应加以区分。
“在申请学位时,于艳茹报告了四篇已发表的论文和四篇未发表的论文,这些论文被指控剽窃。北京大学申请博士论文答辩的条件是至少要有两篇已发表的论文。她可以申请博士学位,而不用列出4篇未发表的论文。刘欣说,所谓的剽窃与于艳茹的博士学位无关。至于所谓的剽窃,该杂志已经宣布它已经给学术界带来了负面影响。《行政处罚法》有一项原则,即过度处罚是等同的,适用于所有国家。太苛刻不符合人性,缺乏理性。
*民族大学教授熊也持类似观点。他指出,授予博士学位的条件应该与撤销博士学位的条件一致。除去于艳茹被指控剽窃的文章,她仍然符合获得博士学位的标准,撤销学位是不合理的。
在这两次研讨会上,学者们提到了《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标准》的第五条规定。该条规定,如果毕业离校的研究生在校期间有严重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经核实,其当时获得的相关奖励、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将被吊销。
从这一条的规定来看,于艳茹的行为是惩罚的对象。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李红垒指出,虽然《学位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可以根据学位条例制定自己的学位授予细则,但至少应与学位条例保持一致。
此外,李红垒指出,《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第五条也规定,要根据具体情况、后果和自己的态度来处理,而汝嫣的处理没有考虑到这些情况。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顺特别关注案件判决中提到的正当程序原则。他认为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具有重要意义。他表示支持判决书中的说法,即“于艳茹没有机会为自己辩护”。“我们多年来一直倡导正当程序原则,这对于促进依法行政和依法教学具有重要意义。”
绝大多数专家认为,北京大学剥夺于艳茹博士学位的决定过于草率和严厉。然而,没有官方消息表明于艳茹的博士学位能否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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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大学举办的学位研讨会上,大多数人认为汝嫣受到了太严厉的惩罚。
北京大学维持撤销“剽窃”于艳茹博士学位的决定
被北京大学撤销学位的女博士向该大学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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