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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艳茹案终审:北大败诉给高校带来什么启示

科普小知识2022-01-21 03:0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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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了于艳茹诉母校北京大学一案。法院认为,北京大学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的决定程序是非法的,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它撤销了北京大学撤销该学位的决定。同时,法院驳回了于艳茹关于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法律效力的主张,称这一主张“不属于本案范围”。

自2014年8月国际媒体宣布于艳茹的论文构成严重剽窃以来,“于艳茹案”引起的关注甚至超过了学术界对学术剽窃、北京大学撤销其学位、于艳茹诉北京大学、北京大学一审、北京大学上诉和北京大学终审的关注。如果说整个事件围绕着前半部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谴责,那么后半部分北京大学第一次审判的失败就形成了本案所强调的程序正义的讨论。尽管北京大学捍卫学术尊严值得称赞,但这个案例表明,捍卫程序正义比惩罚抄袭者更重要。北京大学的失败也揭示了加强大学管理法制化的迫切需要。

高校中涉及诉讼的案件有所增加,而且大多是新类型。

当前,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稳步推进,高校作为社会的精神高地,被视为依法治国的典范。因此,一旦高校卷入诉讼,此案将受到媒体和社会的高度关注,对社会将产生巨大影响。

据记者了解,近年来,高校涉诉案件数量不断增加。以北京海淀区为例,因为该地区有丰富的教育资源和众多的高校。随着2015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和登记制度的实施,高校涉诉行政案件成为新的增长点。截至2017年1月16日,海淀法院已经受理了30多起针对高校的案件。被指控的大学包括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电影学院、北京邮电大学、北京理工大学等。海淀区现有各类高校54所,其中涉讼高校众多,占21.5%。

此外,高校诉讼案件种类繁多,新类型案件频繁出现。据海淀法院统计,上述案件主要集中在以下三类:一是信息披露案件;第二个案例是关于失去学生身份的处分,包括拒绝接受退学决定、拒绝带户口迁出北京、拒绝停止学生的医疗保险待遇、确认毕业是非法的等等。第三是涉及录取行为的案件,案件原因包括拒绝取消硕士录取资格、拒绝取消博士学位、上诉研究生复审。此外,除了大学发出的纪律警告外,还有两起行政赔偿案件。

加强高校管理的法制化

高校的诉讼案件数量不断增加,揭示出一方面,我国高校还没有为新《行政诉讼法》的实施和备案登记制度做好充分准备。另一方面,应对诉讼的意识需要加强。另一方面,高校教育管理工作,特别是*信息公开工作和招生录取行为的规范化、程序化、法制化需要加强。例如,海淀法院审结的25起高校案件中,已经有6起败诉。其中,4起案件为信息披露案件,均因信息披露不完整而败诉。另外两起涉及入院的案件因违反程序而被法院驳回。

以“于艳茹案”为例,通过法院的判决理由,“正当程序”是关键词。法院一审认定,北京大学撤销博士学位的决定是基于《*学位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虽然没有关于撤销程序的明确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对所有程序都持有公认的态度。相反,“撤销博士学位涉及对方的切身利益,否定了获得博士学位者所获得的相应学术水平,对对方的合法权益有极其重大的影响。”北京大学在作出决定时,“应遵循正当程序的原则,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充分听取某一方的陈述和论点,并确保于艳茹享有相应的权利”。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北京大学没有充分听取于艳茹的陈述和辩护,“这违反了正当程序原则”。

“正当程序”是一项基本法律原则。随着法治精神日益渗透到行政权力的肌理中,正当程序成为依法行政的重要原则和表现。其内容还延伸到:无论法律是否规定,行政权力的行使需要遵循能够体现公正、透明和效率价值的必要程序。在社会生活高度复杂、行政权不断扩张、立法资源相对不足、成文法对行政权限制不足的背景下,正当程序原则超越了具体的法律规定,为否定明显违背法律精神的行政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事实上,早在1999年,海淀法院审理的田镛诉北京科技大学一案,就拒绝颁发毕业证书和学历证书,成为确立正当程序原则的标志性案件。此后,一系列学位管理行政诉讼案件共同明确了学术自治和依法行政的范围:法律尊重并支持学术机构从学术道德和学术价值的角度做出独立判断,但当这种判断涉及到权力的行使并影响到他人的权益时,就需要受到法律的检验。

从1999年到2016年,将有漫长的17年。法院明确的学术自治和依法行政的范围对高校影响不大,这表明高校依法治校任重道远。“程序是法治和任意统治之间的分水岭。在我国,受传统“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影响,无论是*的行政活动还是高校的教育教学管理活动,按程序办事的意识普遍淡漠,正当程序的观念也相当落后。田镛诉北京科技大学等一系列案件表明,高校内部管理普遍存在程序不当或程序性缺陷。办学自主权并不意味着不遵循正当程序原则,不体现合理性。程序问题一直是高校办学合法性司法审查的焦点。高校应在办学管理和服务的各个领域引入正当程序原则,注重运用*、听证、告知、服务、内部救济等程序制度,实现高校内部管理和服务的法制化。”浙江大学信访办公室副主任黄说。

高校涉诉案件需要慎重处理

高校具有很强的自主性,这与一般的行政机关有很大的不同。如何在司法审查中平衡高校自主权与学生合法权益保护的关系,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像“于艳茹事件”一样,媒体进行了广泛的报道,社会也给予了密切关注。此外,高校行政诉讼案件大多是新型案件,法院在审判中的谨慎态度尤为重要。

据了解,海淀法院受理了许多涉及高校的案件,在实际工作中形成了三条措施。首先,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的法官率先成立了一个特别审判小组,专门设立该小组是为了确保此类案件遵守仔细审查的标准。它不仅要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还要尊重高校的办学自主权。例如,在“于艳茹案”中,法院只审查了撤销决定的合法性。对于涉及学术判断的学位管理问题,包括是否存在“剽窃”以及“剽窃”是否会导致学位撤销的后果等。,它保持了必要的克制态度,保持了学术自主性。二是建立和完善咨询机制,明确此类案件的可诉标准和范围,做好案件分流工作。例如,在目前审结的25起高校相关案件中,有16起案件被驳回,占64%,驳回的原因主要是被诉行为是学校内部管理行为,不影响原告的权利和义务,不属于本案范围。三是在全面实施司法改革试点的背景下,进一步探索司法职能延伸的长效机制,通过司法建议等形式加强与高校的沟通,监督和促进高校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专家表示,谨慎对高校也很重要。然而,这种审慎不仅是应对诉讼的审慎,也是全面推进高校依法行政,改变高校发展和治理的理念,构建*、高校和社会的新型关系,完善高校内部治理结构,调整高校、教师和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将法治作为解决高校矛盾和冲突的根本途径。建立健全教师申诉或调解机制和学生申诉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仲裁等多种纠纷解决机制。妥善、方便地处理人事处分、学业评价、员工待遇、学籍管理等方面的争议。根据法律进入不同的解决途径。在处理师生申诉或纠纷时,应建立并积极运用听证方法,确保处理程序的公开性和公正性,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和效果。

终审判决生效后,北京大学研究生院发表公开声明:我们尊重法院的判决,并将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记者王庆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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