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因转基因食用油公函涉密拒公开被诉
8月17日下午,Xi安和北京市民共同起诉农业部,要求在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进行公开审理。此案的原因是农业部拒绝披露一封关于转基因食用油含量的公函。
2011年9月28日,市民孟和北京市民沈美丽先后向农业部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农业部发布致教育部办公厅的公函,要求教育部“纠正”以下各地教育部门禁止在学校食堂购买和使用转基因食品的行为。农业部拒绝公开该公函,理由是它是国家的“秘密”文件。
原告要求依法撤销农业部对两名原告的《关于农业部信息公开申请的复函》(农业部[2016年第2号、第3号),并责令被告向原告披露其向教育部提交的“公函”。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以下简称“科教司”)司长林向明和北京高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荆云川出庭,声称农业部有权界定国家秘密,承认公函为国家秘密的程序也是合法的,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这个案子没有在法庭上宣布。原告要求法院继续审查农业部提交给法院但未提交给原告的法律依据的合法性,以及农业部对孟信息披露申请的答复是否在《国家信息披露条例》规定的期限内。
它涉及“国家机密”
原告告诉记者,他们和法院申请公开听证会,并邀请公众和媒体出席18席。由于农业部承认其给教育部的公函是一份“秘密”文件,根据最高法律的规定,法官表示“国家机密”的证据不会在法庭上受到交叉质证。
农业部的律师景云川说,这封公函是一份“秘密”文件,由农业部科教司和办公厅确认。
荆云川表示,农业部基于四个法律依据承认该公函为“秘密”文件:《保守国家秘密法》、《*信息公开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农业部和国家保密局2011年《关于发布农业工作国家秘密范围规定的通知》。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农业部有权界定国家秘密。
第6条规定,*国家机关应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指导这一系统的保密工作。第九条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经披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国家秘密。第十条规定,国家秘密分为三类:绝密、秘密和秘密。其中,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国家秘密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第十一条规定,国家秘密的具体范围和密级,由国家保密行政部门会同外交、*、国家安全和其他有关*机关分别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机关或者单位的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是该机关或者单位的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的负责人。
荆云川表示,将公函确定为“秘密”文件的依据是,2011年《农业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农业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2010年《农业办法》第10号)第2项第2目第1项“泄露农业工作国家秘密”将“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整体发展及社会稳定造成损害”
原告代理律师、广东融贯律师事务所律师宋洋表示:“我明白这篇文章的意思,所谓的秘密一旦被公众知晓,将会引起公众和社会情绪的波动。”
宋洋认为,农业部援引这一条款,认为这封官方信件是非法的“秘密”文件。"如果给教育局的公函是正当的,它不会损害社会稳定."
原告孟申请法院对农业部和特勤局共同出具的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石油跷跷板
2010年11月,学生家长发现北京许多学校食堂使用转基因大豆制成的大豆油。
尽管农业部科教司的官员和农业转基因研究人员一直强调,到目前为止还没有证据证明转基因食品不安全,但公众的疑虑依然存在。
为了孩子的健康,2011年初,一些学生家长成立了“换油联盟”,呼吁用非转基因油取代北京学校食堂的转基因大豆油。
2012年3月12日,一些要求“换油”的家长代表来到教育部,向负责高校后勤管理的发展规划司领导陈述情况,并要求教育部采取措施,在中小学食堂推广使用非转基因食用油。
家长代表杨晓璐表示,教育部已于2011年9月28日出具了农业部办公厅给教育部办公厅的公函。读过这份文件的杨晓璐表示,官方信件要求教育部“纠正”地方教育部门禁止学校食堂向儿童提供转基因油的所谓“错误”。
2012年7月,北京居民向农业部申请发布该公函。农业部回复:“我部2011年9月28日致教育部的公函是一份‘秘密’文件,根据《**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不予公开。”
2015年12月19日,孟和沈美丽分别于2016年1月6日向农业部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农业部向教育部公开该公函。农业部也以同样的方式做出了回应。
原告律师宋洋在法庭上提交了五份证据,表明当地一些教育部门禁止在学校食堂使用转基因油,建议使用非转基因油,甚至农业部的幼儿园也使用非转基因油。
2006年8月,杭州市教育局率先下发文件,要求“检查辖区内中小学和幼儿园食堂是否使用转基因油,如有立即停止使用”。
2010年5月6日,乌鲁木齐市教育局、乌鲁木齐市卫生局和乌鲁木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了《乌鲁木齐市中小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规范管理条例》,禁止购买...转基因食用油”。
2010年12月,农业部幼儿园被披露“使用非转基因油作为食用油”。
2011年2月21日,山东省安丘市教育局和安丘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1年1月发布了《安丘市学校食堂管理规范》,其中“禁止购买...转基因食用油”。
2011年8月,青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议在学校食堂和学生餐饮公司使用非转基因植物油”。
宋洋说,农业部官员要求教育部不要禁止在学校食堂使用转基因油,并允许他们自己的幼儿园使用非转基因油,这自相矛盾,并呼吁农业部考虑年轻人的健康。
农业部科教司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与知识产权保护司司长林向明和律师荆云川表示,原告提供的证据“与本案无关”,部分证据内容是“网站截图”。真实性受到质疑,被告“不认可”证据。
荆云川表示,涉案的公函是一份“秘密”文件,目前仍处于保密阶段。农业部的答复“依法不予公开”符合《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
这个案子没有在法庭上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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