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羡林之子季承诉北大返还原物纠纷案一审宣判 季承败诉
中新网8月16日电(记者孙颖)吉祥林之子季承状告北京大学,要求归还吉祥林的文物、字画等649件。由于对季羡林先生生前保存的古今书画是否应归北京大学所有存在争议。8月16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退货纠纷做出公开裁决,驳回了季承的全部诉讼请求。季承向法院上诉。
2001年7月,季羡林与北京大学签订捐赠协议,同意将季羡林个人所有的书籍、作品、手稿、照片、古今书画等捐赠给北京大学。捐赠人将分阶段向其指定的北京大学图书馆移交礼品,直至本协议中所列的所有礼品全部移交完毕。
季羡林的儿子季承提起诉讼,称季羡林在2008年12月曾写信“委托我的儿子季承全权处理与我有关的一切事宜”。季承认为,季羡林在2008年的书面命令中表示,完全委托季承取消捐赠协议,因此主张北京大学归还上述珍贵文物649件。
北京大学答复称,季羡林先生未撤销《捐赠协议》,《合同法》明确规定,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和道德义务的捐赠合同,如救灾扶贫或经公证的捐赠合同,不适用可撤销条款。季承“要求归还原件”是没有根据的。
5月3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双方就以下关键问题进行了激烈辩论:季承要求返还原物是否有法律依据,赠与协议是否有效,赠与协议是否属于公益性质。
经过审理,北京市第一中学于8月16日上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虽然季承作为季羡林先生委托的受托人,有权在本案中提起诉讼,但即使季羡林先生本人也不能撤销季羡林先生与北京大学签订的已经成立、合法有效且具有公益性质的捐赠协议。作为季羡林先生的唯一受托人,季承只能按照委托人的真实意思进行委托事务。季羡林先生经过慎重考虑,亲自签署了《捐赠协议》。在他去世之前,他没有明确表示将取消“捐赠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季承作为受托人,无权违背季羡林先生的意愿或超越季羡林先生本人的权利要求取消“捐赠协议”或捐赠意向,因此无权要求返还原物。因此,季承于2008年12月6日以受托人身份要求北京大学返还原件的主张不能成立。
据此,北京市第一中学驳回了原告季承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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