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副部长解读《大气十条》考核办法
宋松制图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评估办法(试行)》,标志着我国最严格的大气环境管理责任和评估体系正式建立。28日,环保部副部长翟青对此进行了解释。
质量改进绩效在最终评估一票否决中的实施
2013年9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发布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以下简称《大气第十条》),提出“以重点区域PM2.5指标和非重点区域PM10指标为约束性指标,建立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国务院制定考核办法,实行年度考核、中期考核和最终考核”。在此基础上,环境保护部会同发展和改革、工商、财政、住房和建筑、能源等部门制定了评估方法。
与环境保护领域现有的评价体系相比,该评价方法有一些新的亮点:在评价指标设置上,该评价方法首次提出了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价指标;完成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的考核指标覆盖面广,涉及大气污染防治的源头、过程和终点等各个方面。在评价方法的选择上,该评价方法在传统综合评分的基础上,有效强化了空气质量改善的刚性约束效应,并在最终评价中实施了质量改善绩效的“一票否决”。在考核方法的运用上,重点从突击检查转向轻常规监督,转向加强常规监督,将突击检查与常规监督相结合,将常规综合检查的结果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
此外,评估工作充分体现了分区的指导原则。空气污染严重的京津冀地区及其周边地区、长江三角洲和珠江三角洲地区,在完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完成空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时,要接受双重检查。对其他地区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实行单项考核,对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结果被移交给*组织部,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
评估方法规定了评估主体、评估对象和评估内容。翟青说,《评估办法》明确指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是实施《大气第十条》的主体,*主要领导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建设部、能源局等部门,对“十大大气条款”的实施情况进行了评估。
翟青说,评估方法加强了结果的应用。考核结果报国务院审批后,将移交**组织部,作为对各地领导班子和*进行综合考核和评价的重要依据。
同时,《评估办法》提出,评估结果应作为**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对于那些评估结果优秀的,应该给予更多的支持。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财政安排的资金应适当扣减。
对考核不合格的,环境保护部会同组织部、监察机关等部门,对省人民*及其有关部门的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环境保护部对该地区相关责任城市实施了环境影响评价限制,并取消了环境保护荣誉称号。对于那些没有通过最终评估的人,环境影响评估将限于整个地区。此外,问责制将得到加强。必要时,国务院领导同志将接见省人民*主要*。
根据评估方法,如果在评估中发现监测数据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则评估结果为不合格。
强调群众的直观感受,强调当前和长期、突出和潜在成就的统一。
你如何看待评估的作用?翟青说,评估既是一种激励措施,也是一个明确的方向。评估方法的实施将对我国未来的大气污染防治产生深远的影响。
首先,评估方法要求实施综合评估和评价,强调群众的直观感受,注重当前和长远、突出和潜在成绩的辩证统一。这对加快地方环境管理模式的转变具有非常明显的指导作用。
其次,该评价方法的实施具有综合效应,必将在一定程度上加快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的调整进程,促进我国大气污染的整体和全面防治。
此外,评估也有助于真正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原标题:环境保护部部长解读《大气十条》最严格的评估方法是蓝天白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