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4月起各高校科研实验室开展安全自纠自查工作
新华社北京4月4日电教育部网站今天发布《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高校科研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高校科研实验室及相关场所排查重大安全隐患,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并由检查组进行抽查。
通知要求,各高校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同责、一岗同责、一岗同责”的要求,做好实验室安全管理的组织工作,做好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和自查自纠工作。 一岗同责,一岗同责对于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将责任转移到人员上,及时整改,不整改不到位,不核销。
《通知》明确指出,这项工作的范围主要包括高等学校的科研实验室和相关场所。近3年内发生过安全事故、在初步调查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未达到自查自纠要求的高校将被列为重点对象。
通知指出,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按照教育部的工作安排,组织自查自纠,提交相关资料,接受抽查,提交整改报告,并经教育部审查。
同时,地方和其他部门的高等教育机构主管单位参照教育部的工作安排,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组织自查自纠和抽查,形成工作总结报告,经审核后报送教育部。
“注意清楚”,这项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自查自纠(2019年4-5月)。高等学校按要求部署和动员,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安全自查计划,组织本学校科研实验室及相关场所全面安全自查,建立自查台账,逐一整改,并向上级提交自查自纠报告(包括自查计划、风险台账和整改情况)。
第二阶段是抽查(2019年6月至8月)。抽查的具体时间将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被检查的高等学校,检查时间为1天。具体抽查的实验室名单由现场检查组决定。学校应全力配合检查工作,及时准确地提供所需信息。根据现场检查出具的书面整改意见,学校将逐一落实整改,形成现场检查整改报告,并按时提交主管单位。
第三阶段是工作总结(2019年9月)。主管单位审查学校提交的自查自纠报告和现场检查整改报告。对自查自纠不力,整改不及时或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主管单位应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问责建议,要求问责。对有严重失职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