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因经费归属争执群发邮件辱骂老师
(记者孔德静)“变态”、“半死不活”和“撒娇”。在34名教师陆续收到大量含有此类词语的“公开信”后,邮件所针对的某大学副教授张青(化名)起诉了该大学的寄信学生林涵(化名)。他声称该学生使用侮辱性语言侵犯了他的名誉,并要求该学生消除影响,恢复他的名誉,并赔偿10,000多元的精神损失费。在被判道歉并赔偿4000多元后,林涵向北京第一中学提出上诉,但最终被驳回。
这位大学教授指责学生诽谤他们的名誉。
根据法院的调查,自2014年以来,林涵通过电子邮件向一所大学艺术学院的34名教师发送了一篇题为《致一所大学教师的公开信——回复张青的恐吓》的文章。在文章中,林涵称张青涉嫌“行贿”、“串通”、“行贿”、“诈骗”、“挪用公款”,并使用了“变态”、“半死不活”、“出丑”等字眼。
林涵在文章中还表示,他已于2011年5月完成了一份机构报告。2012年4月,该单位的李某告诉他,项目金额30万元已汇入学校账户。2012年8月13日,林涵与张青谈判。他认为上述款项扣除学校管理费后的余额应该属于自己,而张青不同意把钱给他。
学生:否认群发邮件侮辱老师
据张青说,林汉以“公开信”的形式捏造事实,贬低自己的人格,因为他无缘无故地不要“科研经费”。结果,他的社会评价大大降低,精神压力很大,无法开展正常的教学工作。
林涵否认了大量诋毁电子邮件的行为。他说,他没有将上述电子邮件发给艺术学院的教师,认为张青的说法没有事实依据。
一审法院认为,张青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林涵对涉案的电子邮件负有责任。林涵被判停止侵害张青名誉,并为此事道歉,赔偿张青公证费2010元及精神损失费2000元。
林汉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他认为自己已经通过短信向张青道歉,但张青没有接受。而且,张青的精神压力不是来自林涵,所以他不同意承担精神赔偿。
法官:表达不满应该通过适当的渠道
北京第一中学认为,林涵通过电子邮件发给张青所在单位同事的书面材料大多是个人猜测,而非已查明的客观事实。它还以投机的口吻指出,张青存在生活方式问题以及贿赂和贿赂等犯罪行为。前者构成侮辱,而后者构成诽谤。林汉的上诉被驳回,一审判决维持不变。
“人格权是法律赋予和保护的权利,它与权利主体的人格密不可分,包括公民的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等。声誉是公民享有的权利,应该得到公众的公平评价。“审理此案的法官说,张青作为一所知名大学的副教授,享有很高的社会评价,他的职业道德也要求很高的道德标准。
如果学生林涵认为张青老师在工作中言行不一,可以通过适当的渠道向有关部门充分反映法官说,学生林涵基于自己的单方面决定,任意贬低张青,侵犯了张青的名誉权。他应该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原标题:学生向科研经费归属纠纷中的高校教师散发“公开信”;学生发送大量电子邮件给老师打分以获得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