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案”落幕,生活中怎样的行为算正当防卫?
昆山的部分袭击受到了监控。来源:澎湃网
2018年8月27日晚,江苏省昆山市镇川路刘海龙在海明死亡,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经过五天的焦急等待,备受期待的“昆山反谋杀案”终于尘埃落定。2018年9月1日,昆山市*机关以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为由,决定撤销该案。当地检察机关认为*机关撤销案件符合法律规定。
来源:网易新闻截图
媒体在评论昆山案时表示,“优先保护维权者”是人民的共同愿望。在为判决鼓掌的同时,许多网民也在问,“如果我抓住一块板砖或一条长凳来抵抗攻击,我会伤害对方吗?如果我伤害或杀死攻击者,这是正当防卫吗?”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实现自卫?会有过度防卫吗?如何区分?我想谈谈正当防卫的法律解释和一些个人理解。
中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个人、财产和其他权利不受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非法侵害的行为,给非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在紧急情况下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的攻击、谋杀、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给不法侵害人造成伤亡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措施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承担刑事责任。
亲爱的朋友们,虽然刑法第20条只有200个字,但它解释了正当防卫的三种可能性:正当防卫、过度防卫和无限正当防卫。那么,这段话的意思是什么,正当防卫必须包括哪些要素?
原因条件:现实中存在非法侵权
正当防卫的原因必须是客观存在的违法侵权。
“违法性”是指侵权行为构成犯罪的条件,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一般认为,对精神病人的侵权行为可以实施正当防卫。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犯罪都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如腐败、玩忽职守等不紧急、不具有攻击性的犯罪,一般不适用正当防卫制度。
非法侵权应该由人类来实施,而反击动物的有害行为原则上是一种紧急情况,而不是正当防卫。非法侵权必须存在于现实中。如果辩护人错误地认为存在非法侵权,那么它就构成了假设辩护。假想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如果主观上存在过失,并且刑法规定过失犯罪为该行为,则构成犯罪,否则为意外事故。
时间条件:非法侵权正在进行
只有当违法侵权行为正在进行时,才能对合法权益构成威胁和紧迫,从而使防卫行为具有合法性。
非法侵权的开始时间通常被认为是犯罪人开始实施侵权的时间。但是,当非法侵权的真正威胁明显紧迫,并且实施后将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时,可以认为侵权已经开始。例如,即使*在安放炸弹后没有引爆,它仍然构成非法侵犯。那些以杀人为目的侵入他人住宅的人,即使他们尚未开始杀人,仍被视为已经开始非法侵犯。
非法侵权的结束时间——当合法权益不再受到迫在眉睫的侵权威胁时,非法侵权被认为已经结束。具体表现为:违法侵权人被制伏,丧失侵权能力,主动中止侵权,已经逃离现场,已经不能造成危害结果,不能继续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在财产犯罪中,即使侵权行为已经完成,如果损失能够及时得到弥补,也可以认为非法侵权行为尚未结束。例如,一个强盗拿走了另一个人的财产。虽然抢劫已经完成,辩护人仍然可以使用暴力当场夺回财物,这也被视为正当防卫。在上述开始时间之前或之后进行辩护是不适当的。具体来说,它可以分为防御前(伤害前)或防御后(伤害后)。前者通常被称为“先下手为强”。不当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也可能构成犯罪行为。
正当防卫可以针对正在进行的行为或显示出许多将要实施的伤害迹象而行使。
主观条件:防守者有防守意识。
正当防卫要求防卫者具有防卫意识和意志。前者指的是辩护人承认非法侵权正在进行。后者是指辩护人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防御挑衅、相互争斗和意外防御都是没有防御意识的行为。
防御性挑衅——为了侵害对方,故意让对方先侵害自己,然后以正当防卫为由侵害对方。这通常被称为“刺激”。因为行为人具有主观犯罪感,所以不可能实施正当防卫。然而,这仍然是非法的。
互相争斗——双方都有伤害对方身体的意图。在这种情况下,双方都没有防卫意识,所以他们不属于正当防卫,但可能被指控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但是,在战斗结束后,如果一方请求宽恕或逃跑,而另一方继续违反,这可能构成正当防卫。
意外防卫——一方故意对另一方实施的行为,符合意外防卫的其他条件。例如,a试图开车杀死b,就像b准备抢劫c一样,而a并不知道b的犯罪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甲没有保护权益的主观意图,因此不构成正当防卫。
客体条件:仅针对侵权人的抗辩
合法的防御只能针对侵略者。由于侵权行为是侵权人自己造成的,只有通过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保护。即使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人们也只能为那些正在实施非法行为的人辩护,而不能为那些没有实施这种行为的人辩护。如果对第三人进行辩护,可能构成故意犯罪或想象的辩护或紧急情况。
限制条件:不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
防卫必须在必要和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否则将构成过度防卫。例如,当甲方想要骚扰乙方时,乙方的同伴丙方将甲方撞倒在地,然后用重物将甲方杀死。这显然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必须指出的是,不超过必要的限度构成过度防卫,只有“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才是过度防卫。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防卫不构成过度防卫。例如,如果甲方想强奸乙方,即使乙方在防卫中杀死甲方,也属于正当防卫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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