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米被盗 谁来为项目“烂尾”买单?
■本报见习记者张兆辉记者甘晓
最近,湖南农业大学农学院浏阳基地种植的科研玉米被当地村民盗窃,1725份玉米科研资料遭到破坏,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近年来,盗窃农业科研成果的事件频频见诸报端,增加盗窃者的责任已成为共识。除了法律问题,被盗的科研机构是否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何处理科研项目中意想不到的“烂尾”?对此,《中国科学报》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试图找到答案。专家表示,科研成果的防盗主体应是科研单位,科研过程中应加强管理,并采取防范措施。
玉米被盗,科研价值受损
科研玉米被盗后,该校学生邱在网上发布的一段视频中表示,他同学本科毕业论文的主要内容是后期玉米产量。现在玉米被偷了,产量无法测量。湖南农业大学农学院讲师陈豪也在视频中表示,被盗的玉米是一种“库存种子”,尚未得到保护,很有价值。
此后,该校发表声明称,失窃的研究玉米导致了罗教授在农业大学的研究实验失败。记者在该校的官方网站上查询后发现,该校农学院只有一位罗教授。
同时,记者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科技部、湖南省科技厅等官方网站了解到。,目前有三个正在进行的研究项目由罗主持。其中包括2016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玉米无雄穗基因vt3的克隆和功能分析”,截至2020年12月,项目资金为62万元。长江中游地区“高产适宜机械化收获玉米品种筛选及其高效生产技术”是国家重点研发计划2016年重点项目的子项目。其下属项目“高产适宜机械收获玉米品种筛选及配套栽培技术”总投资5300万元,实施期5年。“玉米种质创新与新品种”是2016年湖南科技计划的第四批项目,资金15万元。因此,这种被盗玉米不排除涉及上述科研项目的可能性。
不过,罗·向《中国科学日报》记者否认了被盗玉米与上述科研项目之间的联系。“都是普通玉米。”罗对说道。
科研单位是防盗的主体
据专家介绍,由于农业科研项目的特殊性,试验场地往往是开放的,科研资料被盗已成为科研机构必须重视的问题。“除了小偷必须承担的刑事和民事责任之外,防盗主体应该是一个科研单位。”中国科学院大学法律顾问、公共政策与管理学院副教授尹告诉《中国科学日报》。
从法律角度来看,小偷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取决于犯罪人的主观意图。在判断行为人主观状态的严重程度时,科研机构采取的保护措施将作为依据。"在这种情况下,科研机构将把注意力放在种植玉米的地方."尹说,如果窃贼在有防护措施的院子里行窃,法律将判定主观故意相对恶劣,窃贼应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学校农业学院的官方网站,被盗玉米位于湖南农业大学浏阳教学科研综合基地。2012年11月,学校从浏阳农业局和原种子场租用玉米,由当地农业局负责管理。截至2017年1月,学校已投入近1300万元建设资金。在记者发布新闻稿的时候,学校的宣传部没有回应这一信息。
7月9日,湖南省颜夕镇*发布公告称:“各乡镇将积极与湖南农业大学浏阳教学实习基地协商,完善基地的防护隔离网络和警示标志。”
科研项目的“坏结果”是什么?
窃取农业科研成果的后果是科研项目“失败”。为了了解“未完成”科研项目的后续问题,6年后,记者拨通了第13号油桃失窃案当事人牛亮的电话。记者了解到,由于第13个油桃被盗的时间在项目研究的中间,“还有时间弥补”。与此同时,他还表示,如果第13个油桃在项目验收期间被盗,将会产生非常大的影响,项目将很难完成。
此外,尹还表示,《科学技术法》规定,科研项目将“容忍失败”,但“容忍”的程度值得考虑。盗窃的发生可以适当减轻科研机构的违约责任,适当减少损失赔偿,但科研机构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缺少研究材料至少会推迟这个项目。如果关键核心材料丢失,研究项目只能中断。”北京自然辩证法研究所副秘书长陈印政说:“育种研究通常需要长达89年的时间,重建这个项目非常困难。因此,盗窃是科研项目的巨大损失。”
为了防止“未完成”的科研现象,陈印政建议在加强科研基地建设的同时,应重视科研机构与公众之间的积极对话和交流。他还建议,知识产权保护完成后,还可以及时与当地人民共享。
《中国科学报》(2018-07-23,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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