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副部长潘岳:环境质量改善是检验环保工作的唯一标准
几天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了空气污染防治法的第二次修订。环境保护部副部长潘岳7日接受采访时说,新大气法抓住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主线,为全面推进大气污染物防治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潘岳说,改善环境质量是检验环保工作的唯一标准。下一步,环境保护部将继续吸收各行各业的建议,把空气污染控制水平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首先,我们不仅要关注主要污染物,还要关注其他污染物。影响空气质量的因素很多。为了改善空气质量,需要全面预防和全面控制。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应该从提高质量的需要转移到一些行业和企业的一两个指标。第二,我们不仅要减少地区总排放量,还要达到点源排放标准。目前,企业超标排放的现象十分普遍。强化企业排放标准是根本要求。如果企业排放达标,区域环境质量仍超标,则应实施总量控制。第三,既要抓固定来源,又要抓非固定来源。除了控制工业企业等固定污染源外,还必须严格控制机动车船等移动污染源和农业非点源污染减排。
大气法的修订始于2006年,但经过漫长的起草过程,修订草案于2014年12月首次得到审查和公开征求。第一次和第二次修订出版后,他们受到了学术界的质疑。许多环境法学者甚至建议起草新的修正案。2015年7月7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行政法办公室召集了一个环境法专家小组。在研讨会上,几乎所有出席会议的环境法专家都表示希望对修订版进行实质性修订。他们普遍认为修订版的系统设计不够深入,缺乏有效性。区域污染联合防治的思路和方法尚不明确。标语条款太多,与其说是法律,不如说是政策文件,缺乏可执行性。
潘岳解释说,改善环境质量是环境保护工作的根本目标。在修改法律的过程中,许多环保专业人士认为污染物排放总量有所下降,但环境质量的改善并不明显。评估质量的提高比评估总量的减少更便于公众监督。多次参加咨询的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继文写了一篇文章说,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是按年分配的,没有考虑大气污染物的实时性、实时性和实时排放流量。
新的空气法采纳了这一思想,规定“空气污染的预防和控制应以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并使空气污染预防和控制的科学逻辑合理化。新《空气法》第2条明确增加了新的规定:为了预防和控制空气污染,目标应该是改善空气环境质量,坚持源头控制,先规划,改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
新的《大气法》还规定了一系列制度措施,如地方*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环境保护部对省级*进行评估,未能达到标准的市*被要求制定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标准,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对未完成任务的下级*负责人进行访谈,以及区域审批限制等。,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向以质量改进为核心的全面转变提供法律保障。
尽管新的大气法与以前的草案相比有了许多变化,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常继文说,虽然新《航空法》规定了许多法律责任和行政措施,但仍有许多“空制”条款,导致该法的可执行性打折扣,如“国家应”、“国家促进”、“国家鼓励”、“国家鼓励和支持”、“地方各级人民*应采取措施鼓励”、“县级以上人民*质量监督部门应”等。
对此,潘岳表示,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大气法的修改应妥善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从长远来看,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的“清洁空气法”是发展的方向,但必须一口一口吃下去,循序渐进。在现阶段,立法还应考虑实际需要和实际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