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理工副校长:高校发展需要更宽松财税政策
宁桂玲是大连理工大学的副校长,负责学校的财务、*采购和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在这个岗位上,她关心的是如何降低学校的管理成本,提高效率,减少一线教师的事务性工作。同时,作为全国人大代表,宁桂玲始终关注如何促进高等教育的全面稳定发展。当两者相结合时,如何完善大学的财税政策,优化大学的整体发展环境,成为她思考的重要课题。
管理应该面向需求
《中国科学报》:在您的日常工作中,您的一项重要任务是负责学校的*采购和建设项目的招标管理和采购。在你看来,与其他企业和机构相比,高校有自己独特的特点吗?
宁桂玲:在这方面,特别是在研究型大学,大学的采购需求有很大的差异。例如,大学采购的重要内容是应用于研究前沿的高科技设备。这些设备通常价格昂贵,来源狭窄。一些低成本的类似设备根本不能满足研究要求。然而,目前的政策是基于“最低的价格得到最好的”的原则。因此,出现了一个非常奇怪的现象,即符合科研要求的设备由于价格原因无法中标,而一些专业教学和科研需要的加工和定制产品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生产厂家数量有限,没有充分的市场竞争,盲目强调公开招标难以满足实际需要。
中国科学新闻:这真的是更大的浪费吗?
宁桂玲:是的。当前的*采购如果是针对高校日常工作中常见的产品,如日常办公用品,就能满足需求。然而,对于那些专门的研究设备,最熟悉不同制造商产品优缺点的研究人员是他们自己,我们应该给他们相应的权力。
然而,当前的评估专家是从专家数据库中随机选择的。这些专家可能对某个领域非常了解,但他们可能不太熟悉购买设备。在这种情况下,另一个问题出现了,即一旦通过这种方式购买的设备不能正常使用,谁应该对损失负责?在这方面,我们目前缺乏一个成熟的事后问责机制,只有国家和大学本身会遭受损失。
《中国科学报》:但是,目前的模式也有一定的优势,例如,它可以更好地减少腐败的发生。你觉得这个怎么样?
宁桂玲:在这个问题上,我们需要澄清一个概念,那就是我们的*采购是应该以需求为导向还是仅仅强调反腐败。
在我看来,大学采购仍然应该以需求为导向,最终目标是满足大学科研和教学的硬件需求。当然,我们应该防止腐败,但我们必须在满足需求的基础上建立腐败,然后逐步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对采购全过程实施监督,以防止腐败。但是如果需求不能满足,我们购买的意义是什么?
“两头堵”的困境有待解决
中国科学新闻:你认为在采购过程中有一些问题吗?
宁桂玲:在采购方面,我们面临着“两头堵”的困境。
具体来说,一方面,每年国家发行专项资金时,都会告知资金使用期限。一般来说,资金需要在年底前用完,否则资金会被收回,甚至影响第二年的资金分配。另一方面,我们的采购工作只有在资金落实后才能进行。目前,招标采购流程设置了过多的论证和审批环节,如进口设备的审批、变更采购方式的审批、集中采购等。并且也缺乏对来自供应商等的恶意投诉的必要约束。有些采购交付周期长,难以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完成。程序过于复杂,一旦这些环节发生一些干扰,包括一些人为的恶意干扰,就会严重影响招投标和采购工作。
中国科学新闻:后果是什么?
宁桂玲:因为招标采购程序复杂,如果整个过程顺利的话,这些资金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到来之前及时用完。一旦出现问题,资金将因到期而收回。但是,这些资金一般用于科研、教学或学校修缮和购买特殊项目,其结果将导致初步规划或筹备工作的终止,影响学校的正常运转。
应该说,*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是正确的,但与此同时,我们也不得不承认,采购过程过分强调程序和规则(有些是片面的),牺牲了效率,难以满足科研和技术创新的差异化和个性化需求。行政法规的制定应在不断试行和修订的基础上逐步完善。建议国家主管部门进行广泛研究,修订和完善现行采购政策。
应明确税收政策
《中国科学报》:在今年的两会上,你提到在横向研究基金税、纵向研究基金税、企业所得税、免税审批和税务检查等方面,高校管理还存在一些问题。作为非营利组织,高校应尽可能降低管理成本。你能进一步解释一下吗?
宁桂玲:从宏观上看,目前国内科研经费已经占到高校总收入的10%~40%左右。对于“985工程”和“211工程”高校来说,这是学校发展资金的重要来源之一。然而,目前有关科研经费税收管理的政策并不十分明确,这也给高校带来了较高的运行成本。
具体来说,根据现行税收政策,高校科研经费实行部分征税,即高校的技术开发合同、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属于免税范畴,称为“四免”。此外,还需要缴税。对于免税部分,我们需要先向当地*相关部门申请免税合同确认,然后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然而,在这个过程中,由于政策本身的模糊性,不同的人对政策有不同的理解,对某些科研经费是否免税有不同的判断,给我们的工作带来了很多麻烦。
中国科学新闻:你认为这个问题应该如何解决?
宁桂玲:我研究过其他国家。根据我的观察,所有国家的高等教育机构,无论是公立还是私立,几乎都被定义为非营利组织或机构,并享受免税待遇。在这方面,我们需要从中吸取教训。
就目前的情况而言,我们还需要有关部门对高校的税务问题再次进行澄清,以减少模糊政策对人的判断的干扰。调查结果显示,即使是教育部直属高校,由于地区不同,在税收上也有不同的“待遇”,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总之,相关部门应结合国情,重新审视高校科研经费的征税方式,从非营利组织的角度规范和降低高校科研经费的税收,鼓励高校自主办学、特色办学,降低管理成本。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为高校的发展创造更有利的外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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