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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不能进行公司简易注销?

科普小知识2022-08-18 21:0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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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申请注销登记的情形

前面2篇文章,我们分别介绍了哪些公司和哪些情况下,企业可以不用走冗长的注销流程,采取简易注销程序。但是,要知道简易注销并不是人人都可以走的,根据《简易注销登记意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申请注销登记:

(一) 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涉及外商投资的企业,基本上都不能进行简易注销,根据《外商投资法》的规定, 我国在特定领域对外商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即“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经由“负面清单”特别管理措施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 不得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二) 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有经营活动,或者有异常的企业。这类企业已经开展了经营活动, 已经存在债权债务, 且违法失信, 言而无信, 与简易注销“诚信推定”理念不符, 不可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禁止其仅凭一纸承诺即可注销登记。

(三) 存在股权 (投资权益) 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的

有股权债权纠纷争议的这里企业,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被冻结, 担保有效, 就表明该类企业尚存未清偿的债务, 或股权有争议, 不可简易注销。

(四) 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存在法律纠纷,涉及案件等企业。这些事实都表明, 该类企业属于不正常经营状态, 应当依普通程序, 严格债务清偿程序。

(五) 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如果有分公司,且分公司等分子机构未注销的这类公司企业。类比分公司与本公司, “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财产责任, 对分公司的债务, 在其资不抵债或无力清偿时, 应由本公司承担责任。”这主要是指程序不适当。企业应当先注销分支机构, 再注销本公司。否则, 如何认定其债权债务已经清结呢?

(六) 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

之前做过简易注销,不符合条件被终止过的企业。表明该类企业曾经试图简易注销, 但因存在不符合简易注销程序的情形, 被勒令终止, 公告期内登记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 有失信情形。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

部分特殊类型和行业的企业,不能进行简易注销。譬如金融类行业的企业, 在注销前必须将清算材料报经审批, 方可注销。

(八) 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适用”与“不得适用”的情形规定, 是从正反两方面所作规定, 从规范制定者的角度来讲, 似乎希望做到严谨无遗漏。但会带来适用上的困境, 即不属于正反两方面的其他情形, 究竟是可适用还是不可适用简易注销程序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