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科普小知识本站旨在为大家提供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科普小知识,以及科普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房产

上海土地管理局《上海市集体土地使用证》

科普小知识2021-08-21 13:43:22
...

沪土(1987)郊字第86号

第一条为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加强对本市土地的管理,建立健全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发证制度,保障集体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依法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的县土地管理局申请,办理土地申报手续,由县人民*登记造册,审核后发给《上海市××县集体土地使用证》以下简称《集体土地使用证》,确认使用权。

第三条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单位或个人,对使用证规定范围内的土地,有合法的使用权,并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确认单位或个人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依据是:

(一)持有土地权属证件、批准用地文件者;

(二)虽因故无法提供土地权属证件,但申报情况与事实相符者;

(三)单位相沿接管或上级主管部门调整用地并有合法证明文件者;

(四)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核定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缓或不予发放《集体土地使用证》: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二)超过批准用地数量占用土地的;

(三)无权批准使用土地而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

 (四)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五)用地单位已撤销或迁移的;

(六)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两年未使用土地的;

(七)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

(八)影响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和消防、交通安全的;

(九)土地使用权属有争议的;

(十)土地管理部门在审核中认为暂时不能发证的。

第六条乡镇村与外商合资经营企业使用的集体土地,其《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发放,按市人民*沪府发〔1986〕113号文《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经批准临时使用集体土地包括专业户、个体经商等经批准使用集体的土地,可核发《上海市土地临时使用证》。

第八条全民所有制企业、城市集体所有制企业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兴办的联营企业,由农业集体经济组按照协议将土地的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其土地的所有权仍属农民集体所有,可发给《集体土地使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