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管辖权异议上诉状如何写
引言:什么叫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其实就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时,向受诉法院(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者主张。今天小编将为大家介绍的是民事管辖权异议上诉状如何写,下面是范本,可供大家参考!
民事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范本:
民事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上诉人:xx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x街xx国际xx号。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xxxx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x市洪山区xx路x号x栋x室。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
因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上诉人不服xx省xxx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0)洪民商初字第xx号民事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上级人民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依法移送xx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
上诉理由:
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2年7月14日签订的《协议书》中,既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也未约定交货地点。双方在《协议书》中特别提示约定:“所有货物必须于收货当日当着运输公司人员的面开箱确认货物外观完好,……。如果甲方于收货数日后而非收货当日告知乙方货物外观由于运输原因破损,由于已无法追究运输公司责任,乙方对此破损不承担责任。”以上约定应当正确地理解为双方就货物的交接验收和责任划分所进行的约定。然而,一审法院想当然地将其延伸理解为双方对交货地点的约定。而且这种错误的理解为一审法院错误地适用相关规定,错误地处理本案的管辖权异议埋下了伏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法发[1996]28号)明确规定了以约定的履行地点或者以约定的交货地点确定合同履行地。而一审法院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发[1996]28号号司法解释问题的批复》(法释[1998]3号)明确规定废止适用。该《批复》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法发[1996]28号),是一项关于人民法院案件管辖问题的程序性规定。不论购销合同是在该规定生效前签订的还是生效后签订的,凡在该规定生效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应适用该规定,而不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的规定。”
所以,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的规定,以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是错误的,是不能成立的。同时,一审法院援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 “ 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是没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的,亦是错误的。上诉人依法认为,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本案不能依据履行地确定管辖,而应依上诉人的住所地确定本案的管辖,即xxx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是不适当的,应依法将本案移送到xx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所述,上诉人请求xxx市中级人民法院严格执法,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科技有限公司
二O一三年x月x日
小结:民事上诉状是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裁定结果,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撤销、变更原审判决或裁定而写的司法文书。而管辖权异议上诉状是民事上诉状中的一种,希望上文例举出的范本能够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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