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业建材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三水市河口镇基塘村民委员会黄竹坑村民小组财产权属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3)佛中法民二终字第2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省广业建材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业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河口镇邓石。
法定代表人邱其宁,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潘正兵,广东华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水市河口镇基塘村民委员会黄竹坑村民小组(以下简称黄竹坑村),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河口镇黄竹坑村。
代表人:黎庆钦,该村民小组长。
诉讼代理人黎福球,男,196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河口开发区经济发展总社773号。
诉讼代理人黎桂泽,男,192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康乐路31号303房。
上诉人广业公司因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三水市人民法院(2002)三法经壹初字第610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案经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广业公司与黄竹坑村讼争的土名为石头岗的土地,黄竹坑村对广业公司拥有该土地的使用权提出异议。广业公司未能提供国土部门核发土地使用权证,土地来源不明确,而广东省三水石膏矿矿区范围图,不足以证明广业公司已拥有该土地的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未明确。该案是土地确权纠纷,广业公司应向三水市人民*提出处理。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原审裁定:驳回广东省广业建材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30元,由广业公司负担。
广业公司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原审法院认为:“该案是土地确权纠纷,广业公司应向三水市人民法院提出处理。”广业公司认为这完全是在“踢皮球”,岂不是以为人民*不懂法,就可将烫手的山芋扔给人民*?但到底谁该依法办事,广业公司绝不相信如此之裁定。广业公司认为该案并非土地确权纠纷,从广业公司的原审“民事诉状”中的请求事项便知,是黄竹坑村侵权,征对侵权广业公司原审提供证据(1)关于请求签署我矿矿区范围意见书报告,(2)、矿区范围图,(3)、三水市人民*法制局关于要求解决土地权属纠纷问题的复函等,在这三份证据中分别有包括三水(县)市人民*的确权。根据矿区范围图标定的界线,黄竹坑村确实侵占了在矿区范围内的名为“石头岗”的一块地建厂房,原审法院随便查看一眼便知黄竹坑村在“石头岗”建厂房是否已建在矿区范围内。而根据我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采矿权人享有根据生产建设的需要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但黄竹坑村在广业公司的矿区范围内建厂房,广业公司作为采矿权人如何取得土地使用权?不是侵权又是什么?当然广业公司确实对矿区范围内的土地没有领取土地使用证,但仅以没有土地使用证就认为广业公司对该片土地没有使用权完全是机械理解何为土地使用权。岂不是土地使用权的唯一标志就是土地使用证,那么没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任何人都可以去使用吗?实际上广业公司没有领取土地使用证只是程序而已,并非没有土地使用权,若仅以没有土地使用证就认为没有土地使用权,那么广业公司还可以在该地采矿这么多年?广业公司作为一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如何根据《矿产资源法》取得矿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至于原审法院认为“土地来源不明确”,完全是信口雌黄,原审法院怎么调查出土地来源不明确?广业公司可以斗胆地说矿区范围内的土地,每一块土地来源都非常明确,黄竹坑村侵占矿区范围内的名为“石头岗”的一片土地是一九八0年八月十八日向当时的国有企业“三水县心林场征用的”,当时用120000元的人民币征购来的,并且解决了心林场邓石分场25名林场员工的正式工作,因此说土地来源清清楚楚,明明白白,谁敢说“土地来源不明确”。另外广业公司认为,原审法院以“民事裁定书”的形式驳回广业公司的起诉,却收“案件受理费2130 元”,没有法律依据。故依法提起上诉。
黄竹坑村辩称:广业公司的上诉完全是无理取闹,一副蛮不讲理的样子,其上诉理由其一曰,原审法院因其没土地使用权证而断定土地来源不明确是“信口雌黄”,但广业公司没有提供更多的新的证据和理由,仍然是原审的那份请示报告及附图,以及法制局那份关于双方纠纷是民事侵权纠纷的复函。事实昭昭,证据煌煌,怎么会是信口雌黄呢?纷争的土地石头岗从来就是黄竹坑村的,而且有土改时的《房屋土地所有证》证明,也有黄竹坑村至今仍然使用的事实,有黄竹坑村的地上建筑物存在,这片土地是何时以何种方式变为广业公司的呢?广业公司原审时对此哑口无言,且没有任何证据说明,这不是来源不明是什么?如果广业公司有合法的来源,是不妨、也应该出示,以增强其主张的证明力,以抗辩黄竹坑村的《房屋土地所有证》。广业公司的范围图,完全是背着黄竹坑村搞出来的,黄竹坑村一直蒙在鼓里,但是谁也无权剥夺农民的土地权;而且范围图是申请报告的附图,本身没有法律效力,这既不足以对抗黄竹坑村的《房屋土地所有证》,更不足证明其自然拥有法律上的土地使用权。这本来是简单明白的理由,不知广业公司为何竟生气地说出人民法院“岂不是以为人民*不懂法,就可将烫手的山芋扔给人民*?”的话来,这象话吗?因此,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业公司与黄竹坑村讼争的是土名为石头岗的土地,黄竹坑村对广业公司拥有该土地的使用权提出异议,广业公司未能提供国土部门核发土地使用权证,而广东省三水石膏矿矿区范围图,不足以证明广业公司已取得该土地的使用权,因此,上述土地使用权未明确。该案是土地确权纠纷,广业公司应向三水市人民*提出处理。因佛山市行政区划的调整,广业公司可向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提出处理。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但诉讼费用负担部分处理不当,应予纠正。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由上诉人广业公司负担。多收部分,分别由一、二审法院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梁 冬
代理审判员 毛明梭
代理审判员 卢 海
二○○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邹佩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