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调解书
科普小知识2022-09-07 21:4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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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3)昆民二终字第1xx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女,1984年1月7日生,汉族,云南省红河州人,现住昆明市某某小区12栋2单元201室。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云南鹏贤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诉讼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男,1985年3月5日生,汉族,云南省嵩明县人,现住昆明市某某小区12栋2单元201室。
委托代理人:郭昌海,云南永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诉讼代理。
案由:离婚纠纷
上诉人赵某某与被上诉人吴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嵩明县人民法院(2013)嵩民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维持离婚判决,增判:依法分割位于云南省嵩明县某某房屋的扩建部份。
双方确认的事实5月。上诉人赵某某、被上诉人吴某某经人介绍认识,2007年3月12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双方未生育子女,无夫妻共同存款、现金。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赵某某与被上诉人吴某某自愿离婚;
二、上诉人放弃位于云南省嵩明县某某房屋的财产权益,由被上诉人补偿上诉人人民币35000元;
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75元,共计425元,由被上诉人吴某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某某
审判员 金某某
代理审判员 严某某
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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