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民事调解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穗中法民终字第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李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律师,江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女。
委托代理人:陈辉,广东达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穗天民一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广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审诉求,并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承担诉讼费。 案由:劳动争议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广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次性向周女支付45000元(双方已支付完毕) ;
二、周女放弃其它主张; 三、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元,均由广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四、调解后,双方不再相互追究责任;
五、本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2012年10月5日) 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后记:现如今大量劳动争议不断涌现 ,经过长年累月的对峙,才能得天本应属于自己的劳动工资。这与劳动法律规定的不完善有很大关系,如仲裁制度可以规定一裁终局或是可以调解结案的由劳动仲裁庭管辖,其余一律由法院劳动仲裁庭管辖,这样避免了很多的诉累,也有利于劳动者权利的实现,正所谓迟来的正义非正义。 另很多公司经常利用诉讼和仲裁的期间,也就是说不断上诉以过近二年甚至三四年的时间来拖延折磨劳动者,以达到自己的私利。对此法律很少在比如说提前支付工资和部分劳动赔偿款及支付二倍迟延赔偿金的惩罚,来提前实现劳动者的权利。当然劳动者也要积极应对,在日常的工作中注意保存书面的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备急时所需。自己的权利一定要积极用法律来实现,你的放弃是对不良者的放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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