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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科普小知识2022-09-07 21:5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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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朝民初字第07206号

原告北京市天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金海角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海江,北京市博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易某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太平庄XXX号。

法定代表人谢某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靖宇,男,汉族,1984年5月20日出生,北京易某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十里堡北里甲 一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2004年开始,北京市天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健公司)为北京易某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某莲花公司)供应酒水饮料,易某莲花公司收货后仅支付部分货款,至今尚欠货款166 387.52 元未付,故天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易某莲花公司付所欠货款 166 387.57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询,易某莲花公司同意与天某公司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当事人委托代理律师庭前和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北京易某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于二00八年三月十五日前给付北京市天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货款八万五千元。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北京市天某商贸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胡 镔

二 0 0 八 年 二月 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