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福腾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天腾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二审民事调解书
(2006)高民终字第1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金福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苹果园琅山36号。
法定代表人李谟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仲,男,汉族,1972年2月16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大桥村学校组21.
委托代理人赵秀明,女, 汉族,1982年6月8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北京市大兴区臧村镇赵家场东街20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天腾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外东山弄16号。
法定代表人马钟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洪年,男,汉族,1954年2月8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外玉林里2号楼1504号。
委托代理人张文杰,男,汉族,1969年9月15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农林科学院宿舍4号楼2门201号。
上诉人北京金福腾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金福腾公司)因侵犯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民初字第127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杭州天腾环境艺术有限公司(简称天腾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2001年3月18日,杭州天腾环境艺术公司(后变更名称为杭州天腾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与杭州龙井野趣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签订《雾森喷泉设备订购安装调试合同书》,约定天腾公司向杭州龙井野趣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销售雾森及喷泉设备,并负责安装和调试,总金额为1 434 729.4元。图片6、11、龙井—2、DSCN0290所呈现的景观即为该工程完成后的景致,图片DSCN0290的拍摄时间为2002年4月28日。
2001年10月26日,杭州滨江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天腾公司签订《雾森景观工程设备材料及安装调试合同》,约定天腾公司向杭州滨江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销售滨江区市民广场雾森景观及其配套照明设备,并负责安装和调试,并承担相应预埋管件的准备和预埋工作,总金额为547 918元。图片DSCN2483所呈现的景观即为该工程完成后的景致,拍摄时间为2002年8月6日。
2002年3月1日,淳安千岛湖三潭游乐有限公司与天腾公司签订《雾森景观设备及安装调试合同》,约定天腾公司向淳安千岛湖三潭游乐有限公司销售雾森景观设备,并负责安装和调试,总金额为55万元。图片DSCN0880、DSCN0926、DSCN0942、 DSCN1045所呈现的景观即为该工程完成后的景致,拍摄时间均为2002年6月4日。
2002年6月3日,杭州市环瀛绿地动迁建设工程处与天腾公司签订《杭州市湖滨美人凤雾森景观设备制作安装调试合同书》,约定天腾公司向杭州市环瀛绿地动迁建设工程处 销售湖滨美人凤雾森景观设备,并负责安装和调试,协助土建单位进行相应预埋管件预埋工作,总金额为21万元。DSCN0042图片所呈现的景观即为该工程完成后的景致,拍摄时间为2002年9月30日。
2002年7月8日,杭州市环瀛绿地动迁建设工程处与天腾公司签订《雾森跳泉景观工程设备材料及安装调试合同》,约定天腾公司向杭州市环瀛绿地动迁建设工程处销售柳浪闻莺雾森及少儿公园雾森跳泉景观设备,并负责安装和调试,并协助土建单位进行相应预埋管件预埋工作,总金额为856 000元。图片DSCN0098及柳浪闻莺—14 copy所呈现的景观即为该工程完成后的景致,图片DSCN0098的拍摄时间为2002年9月30日。
2002年8月,南京万荣实业有限公司与天腾公司签订《南京汉中门雾森景观工程设备制作安装调试合同书》,约定天腾公司向南京万荣实业有限公司销售南京汉中门雾森景观工程设备,并负责安装和调试,总金额为34万元。图片DSCN0020、汉中门—07 copy所呈现的景观即为该工程完成后的景致,图片DSCN0020的拍摄时间为2002年10月4日。
2002年10月,桂林市夜景工程指挥部与天腾公司签订《雾森景观(非标准)及安装调试合同》,约定天腾公司向桂林市夜景工程指挥部销售雾森景观设备,并负责安装和调试,总金额为858 430元。图片桂林雾森—07X、桂林雾森—09所呈现的景观即为该工程完成后的景致,拍摄时间均为2002年11月19日。
一审诉讼中,天腾公司为证明其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提交了光盘1张,该光盘载明了相关工程的图片,其中图片DSCN0020、DSCN0042、DSCN0098、DSCN0290、DSCN0880、DSCN0926、DSCN0942、DSCN1045、DSCN2483、桂林雾森—07X、桂林雾森—09的属性均标注了拍摄时间、摄影机品牌及机型、像素、分辨率、位深度、焦距、曝光时间、ISO速度、闪光灯模式、F值等情况;图片6、11、龙井—2 copy、杭州闻莺—14 copy、汉中门—07 copy的属性仅标注了像素、分辨率、位深度等情况,其中图片龙井—2 copy的右下角标注了“www.ttc.com.cn”字样。
2004年3月5日,北京博森伟世图文设计中心为金福腾公司设计并制作《“福腾”人造雾—品位生活 拥抱自然》宣传册2000份,该宣传册的文字及图片均由金福腾公司提供。该宣传册的第2页公司简介的上端使用了图片桂林雾森—09;第3页介绍了“福腾”人造雾的工作原理和适用场所,并标注了金福腾公司的网址“www.photoncn.com”,该页左下角使用了图片柳浪闻莺—14,页面底端标注“本系统已被列为北京市农委重点开发推广项目”;第4页“业绩展示”使用了图片DSCN0020、DSCN0880;第5页“主要项目集锦”使用了图片DSCN0098、龙井—2;第6页“应用造景篇”使用了图片6、11、DSCN0042、DSCN1045、DSCN0942;第7页“应用造景篇”使用了图片DSCN0290、DSCN2483;第9页“园艺花卉”使用了图片龙井—2;封底使用了图片桂林雾森—07X.
2004年8月4日,北京市崇文区公证处出具(2004)京崇证内经字第74号公证书,对北京晨商佳盛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洪年登录金福腾公司网站并下载相关图片的过程予以公证。该公证书的实时打印页载明金福腾公司精选案例栏目中使用了图片DSCN0042、DSCN0880、DSCN0926、DSCN2483、汉中门—07 copy.
2004年8月25日,金福腾公司与北京天鸿恒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天鸿恒信智能建站定购合同》,约定北京天鸿恒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金福腾公司提供标准型网站建站服务,期限自2004年10月9日至2005年10月9日,费用为1280元。
在一审诉讼过程中,金福腾公司为证明自己承揽的工程地域范围仅限于北京及河北地区,提供了其与案外人签订的有关白洋淀温泉度假村、丰台花园、长岛澜桥人造雾系统安装协议书;为证明金福腾公司承揽的工程价格合理、质量优异、售后服务完善,提交了北京绿茵景园绿化工程公司及北京双羽时代环境工程公司提供的证明;为证明天腾公司与金福腾公司的配件价格,金福腾公司提供了报价对比表,表明金福腾公司的紫铜管、喷头、三通、过滤器、高压喷雾机组价格分别为25元/米、60元/个、35元/个、180元/个、11000元/组;天腾公司的钢管、喷头、三通、微滤器、雾森泵站价格为40元/米、268元/个、95元/个、1950元/套、24800元/台。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天腾公司未持异议。
一审庭审中,金福腾公司确认涉案16幅图片所呈现的人造雾工程均非其完成的,且承认天腾公司曾向其提供了载有涉案16幅图片的光盘;同时,金福腾公司认为,天腾公司未举证证明涉案图片所呈现的人造雾景观即为天腾公司依据其与案外人所签工程合同而完成的工程项目。针对金福腾公司提出的涉案图片与天腾公司工程合同之间的对应关系,一审法院当庭告知金福腾公司应于庭审后三日内提供反驳证据,时至今日金福腾公司未提供相应证据。
上述事实,有工程合同、公证书、证明、报价对比表、《天鸿恒信智能建站定购合同》、图片光盘、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北京金福腾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向杭州天腾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人民币八万元整;
二、杭州天腾环境艺术有限公司收到上述款项后,双方当事人就本案所涉的11幅图片的著作权问题再无其他争议;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千五百一十元,由杭州天腾环境艺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千五百一十元,由北京金福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辉
代理审判员 张冬梅
代理审判员 岑宏宇
二○○六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 明
北京金福腾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天腾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二审民事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