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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民事调解书

科普小知识2022-09-07 21:5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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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 京 市 栖 霞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3)栖霞民初字第393号

原告王某,男,汉族,1983年某月某日出生,博西华电子公司员工,公民身份证号码:320113********,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某家园某栋某号。

委托代理人熊建军,北京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女,汉族,1987年某月某日出生,南京金线网络员工,公民身份证号:321183********,住江苏省句容市宝华花园某栋某号。

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

二、婚生女王某某由被告抚养,由原告每月10日前支付抚养费500元至王某某年满18周岁止(此款直接汇入卡号:622*****************,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句容宝华支行,开户民:张某)

三、原告王某每月可以探视王某某两次,具体时间双方协商。

四、双方无其他债权债务及其他纠纷。

五、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有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按印后即具备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许某某

2013年 9月3日

见习书记员 卜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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