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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调解书

科普小知识2022-09-07 21: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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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邵中民三初字第14号

原告株洲某蓉建设集团恒基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路建设南路。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欧阳乔,湖南九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阳市六都寨灌区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宁0X},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1X},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件基本事实:原、被告经多次协商后,于2001年9月21日签订了《隆回县六都寨水库库尾围堤复耕工程承包合同书》,其后双方又就该工程签订了两份补充合同,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原告在合同签订后,积极组织施工队伍在被告指定的工期内将工程如期完工,该工程经被告及有关单位验收合格,但被告没有依照合同约定按期支付工程款给原告。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滞纳金185万元,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邵阳市六都寨灌区管理局支付原告株洲某蓉建设集团恒基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工程款利息500 000元(以上款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两个月内支付),原告和被告就隆回县六都寨水库库尾围堤复耕工程承包合同书及相应补充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终结;

二、本案受理费14 800元,由被告邵阳市六都寨灌区管理局承担;

三、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签字即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唐 雨 松

审 判 员  李 盛 刚

审 判 员  彭 淑 婷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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