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与王XX离婚纠纷一案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李XX,女,汉族,1980年1月17日出生,现住佛山市禅城佛山大道xx号xx花园xx座xxxx房。
答辩人因与原告王XX离婚诉讼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与原告之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夫妻双方的感情没有破裂。
首先,答辩人与原告于2006年初相识,双方*恋爱,互相爱慕,经深思熟虑后,双方携手走进婚姻的殿堂,双方的婚姻无任何胁迫、欺诈之情形。
其次,答辩人与原告于2006年10月16日登记结婚后,夫妻双方平时各自忙于工作,回到家中,夫妻双方互相尊重,相敬如宾,虽偶尔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但在事后也能做到互相理解,家庭生活中并不存在无法解决的矛盾。
再次,答辩人与原告爱情的结晶女儿王X于2009年8月10日出世,随着女儿的降生,答辩人与原告的家庭生活增加了无穷的乐趣,但同时家庭生活中的矛盾也增加了许多,但答辩人与原告均能进行必要的沟通予以解决,家庭生活并不存在无法克服的困难。
最后,答辩人与原告夫妻双方经过共同的努力,先后购置了房产和汽车,家庭生活的质量也稳步提高,答辩人也非常珍视夫妻双方的感情和经过夫妻共同努力创造的幸福生活,对原告的工作尽妻子的责任,最大可能地予以支持;家庭生活中,答辩人也是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创造家庭温馨的氛围,让原告工作之余享受到家庭的天伦之乐。
二、本案中不存在应准予离婚的情形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答辩人认为:在答辩人与原告的夫妻、家庭
生活中,不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任何情形,原告提出离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法应予以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答辩人与原告之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夫妻双方的感情没有破裂,答辩人愿意在互相理解、互相尊重的前提下,积极、主动地与原告处理好家庭中因生活琐事产生的矛盾,答辩人也希望自己和原告一起共同珍惜双方的感情,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为了家庭的和谐幸福,答辩人愿意积极主动地与原告沟通解决生活所遇到的问题与矛盾,愿与原告共同面对生活的艰辛,愿意与原告一起分担生活的快乐和幸福。
此致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李XX
2014年4月8日
李XX与王XX离婚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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