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工伤行政确认纠纷一案答辩状
答 辩 状
答辩人(第三人):凌XX,男,1978年XX月XX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宾阳县洋桥镇赤坭村委会XX村XX号。联系方式:代理人曾镜同手机18007713059、13878812103转。
就原告南宁XX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不服工伤行政确认纠纷一案,第三人特作以下答辩:
一、第三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1、2007年9月22日是星期六,是第三人的工作时间,第三人上班。
劳动法律虽然有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之规定,但也有“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以及“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之规定。原告以劳动法律原则性规定的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的理想状态掩盖社会生活中存在的各种合法或违法的星期六、星期日上班等事实,不合现实。可以说,即使是机关事业单位,都有可能存在星期六、星期日照样安排上班的情形。
确定一个单位的工作时间或休息时间,最可信、最有说服力的依据是单位的规章制度;确定一个职工上班或不上班,最可信、最有说服力的依据是考勤表。原告称其单位管理人员每周的工作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称2007年9月22日是第三人的休息日,称第三人不加班,但却不愿意拿出其保有的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和考勤表来证实。第三人认为,自己每个月上多少天班,每周哪一天上班,2007年9月22日上不上班,只要原告拿出考勤表来对照便一目了然,原告光嘴巴说没有用。
2、第三人是在工作场所受伤。
《工伤保险条例》中对“工作场所”并无明确规定,但《职业安全和卫生及环境公约》第3条指出,“工作场所”一词覆盖工人因工作而需在场或前往,并在雇主直接或间接控制之下的一切地点。工作时间职工的活动区域并不仅限于主要的工作场所,还包括若干次要工作场所或临时工作场所及相互之间的必经区域。原告对“工作场所”的理解属机械认定。
3、第三人是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伤。
(2008)西刑初字第3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经审理查明”部分及被告人刘XX的供述已经证实,第三人是因向被告人刘XX催缴其拖欠的物业费,双方发生争执,从而遭到暴力伤害。第三人是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伤。原告把第三人受伤这一事件完全割裂开来理解,从而得出第三人受伤不是因履行工作职责所致的错误结论。
二、被告对第三人作出的工伤认定符合法定程序,证据确凿。
1、(2011)南市立民终字第60号民事裁定是终审裁定,该裁定作出的时间为2011年3月30日,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为2011年4月13日,被告在2011年5月27日作出《关于凌XX因工负伤认定书》,没有违反法定程序之处。原告认为被告对第三人的工伤认定程序违法,第三人不知道该认定违反了哪条法?请原告指出法律依据!
2、被告对第三人作出的工伤认定,证据确凿。
第三人认为,自己所受伤害已为(2008)西刑初字第3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这不是工伤,什么才能算工伤?
第三人认为,被告对自己作出工伤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请人民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四)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等法律之规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第三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