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民事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盛某某,男,汉族,1986年9月2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住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一社31号。身份证号:62****19860902232X,电话:18****2234.
答辩人因与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基本事实
2010年1月,答辩人和蔺某某经他人介绍相识并谈婚,2010年2月8日自愿登记结婚。2010年12月8日双方生育一子,取名盛某,目前刚满两岁四个月。
婚前,双方交往仅一个月就登记结婚,婚姻基础一般。
婚后半个月左右,答辩人就带蔺某某到*克拉玛依打工。由于蔺某某婚后不久就怀了孕,所以到克拉玛依后,答辩人在单位上班,蔺某某就在答辩人临时租赁的房屋内闲待。在此期间,双方尚能相互关心,互谅互让,夫妻关系一直比较融洽,也建立了一定的感情。
2010年6月,蔺某某因为怀孕已经四个月,答辩人每天上班无法照顾,就将其送回家,直至2012年12月8日孩子出生,夫妻关系一直都很好,蔺某某和答辩人父母也没有发生过什么矛盾。
2011年2月,答辩人到克拉玛依上班,走的时候夫妻关系都很正常,一个多月后的一天蔺某某给答辩人打电话,说因为孩子的事情和答辩人母亲发生了矛盾,答辩人在电话里好言相劝,也打电话问了母亲,起因是蔺某某嫌答辩人母亲不好好管孩子。答辩人对妻子和母亲都做了思想工作,并让蔺某某带孩子到其娘家居住一段时间,双方矛盾就此化解。
2011年6月1日,答辩人奶奶去世,答辩人父亲请蔺某某父母时,其父母不愿意来,双方大人之间也有了一些隔阂。6月12日,蔺某某带孩子到了克拉玛依,10月下旬答辩人母亲也到了克拉玛依照顾即将临产的姐姐。11份的一天,蔺某某将答辩人工资卡上的四万多元钱全部拿上,将卡和房子钥匙放在孩子的口袋里,没有给任何人打招呼,就将孩子扔给母亲一个人回高台了。答辩人发现后给蔺某某打电话,但其不接答辩人的电话,最后干脆关了机。12月13日答辩人放假后回到家里,在岳父家找到蔺某某,叫其回家但被蔺某某拒绝,答辩人又请人去叫,对方仍然不回家,问起四万元钱的事情时对方回答已经花完。答辩人无法将其叫回家,只好在春节后又到克拉玛依上班去了。
2012年7月的一天,蔺某某又给答辩人打电话要求答辩人给其打一万元钱,答辩人问她要钱干什么,对方拒绝回答,答辩人也就没有给其汇钱。
自从2011年11月蔺某某从克拉玛依回来到2013年春节,蔺某某一直没有回过答辩人家,也没有看过孩子。2013年1月答辩人到其娘家找过几次,但蔺某某仍然表示不回家。
2013年2月19日,答辩人骑摩托车到蔺某某娘家送孩子,但蔺某某和其父母连们都不让答辩人进,蔺某某将洗衣服的水泼到答辩人身上,答辩人将其推了一把,蔺某某就说答辩人打了她,其母亲听见后拿一把锄头来打答辩人,答辩人怕吃亏放下孩子赶紧跑了,蔺某某的母亲就将答辩人骑的摩托车砸坏,该摩托车至今还在蔺某某娘家。
2月21日蔺某某给答辩人发短信说已经起诉法院和答辩人离婚,答辩人没有当真,于2月28日到克拉玛依上班,后来就发生了蔺某某和答辩人父亲在法庭上送孩子的事情。
二、对蔺某某诉讼请求的意见
1、蔺某某在诉状中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大多为不实之词,答辩人自结婚后从来没有动过其一指头,请法院明查;
2、自结婚后答辩人和父母一直待蔺某某不错,答辩人至今都没有想明白蔺某某为什么这样对待答辩人和孩子,为什么和答辩人离婚?因此答辩人要求蔺某某必须告诉答辩人事情的真相;
3、答辩人认为:虽然蔺某某近几年做了好多对不起答辩人的事情,比如拿走工资卡上的存款四万元,一直不管孩子等行为,确实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但目前夫妻感情并没有完全破裂,因此不同意离婚;
4、请求法庭查明事实后依法判决不准蔺某某和答辩人离婚。
此致
某某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盛某某
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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