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诉王某离婚纠纷案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书记员:
湖北周成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曹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王某离婚纠纷一案的代理人,参与一审的庭审活动,现就本案事实和法律适用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具有法定的应准予离婚的情形,应当判决双方离婚。
1、被告对原告缺乏足够的关心和照顾,不能负担养家的重任,双方婚后矛盾不断,导致感情逐渐破裂。
双方的女儿出生不久,因被告及其父母对原告极其冷漠,本身家庭环境也极其恶劣,连基本的饮食起居都不能保障,原告只得单独带着刚出生的女儿回到丹江口老家坐月子、休养,被告在原告身体最脆弱的时候也没有给予其作为丈夫应给予照顾和呵护,在原告回家期间,被告也没有去找过原告,也没有跟原告联系过。二人婚后第一次分居便长达一年时间。
婚后,被告没有找过一份稳定的工作,没有稳定持续的收入来源,好逸恶劳,不思进取,缺乏责任感,且有赌博的恶习,双方因此经常争吵不断,导致原告无法与被告正常生活。被告作为一个家庭的顶梁柱,却不能承担家庭的责任,甚至还要原告一个女人担负养家、养孩子的重任,感情基础已经无以维系。
2、被告有家庭暴力行为,且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
被告性格偏执,处事极端,婚后几年后经常对原告实施暴力,进行殴打,并且多次在原告工作的店里当众动手殴打和羞辱原告,不分场合、不分时间,甚至曾经多次当着孩子的面动手,给原告身心造成了严重的伤害,自2013年6月,被告对原告最严重的一次施暴开始,双方便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已分居满两年。
关于小孩抚养权问题,本案被告不具有抚养小孩的经济条件和教育能力,且有家庭暴力的恶习,由原告抚养小孩,更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
首先,从经济条件上讲,原告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有一定的经济基础,能给小孩提供优质的生活条件和生活环境,各方面都能给孩子更多更好的选择,保证孩子的生活品质,而被告到目前为止都没有一份稳定的工作,也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在这几年期间,孩子的所有花销包括上学的学费,舞蹈班培训的费用,孩子穿的、用的等等,基本也都是原告在负担,被告的经济条件是远不如原告的,这一点被告自己也是非常清楚的。
第二,被告性格存在严重的缺陷,脾气暴躁,偏执,且有家庭暴力的恶习,与原告生活期间,多次当着孩子的面殴打原告,孩子随其生活,不利于小孩的身心健康。并且,在2015年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明确指出,“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注重对未成年*益的保护,确保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在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判决确定子女直接抚养权归属时,应从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切断家庭暴力的代际传递。”
原告作为母亲、作为女性,能给孩子更多精神上的陪伴和照顾,小孩在成长时期,最重要的除了经济上的保障,还要有精神的陪伴带来的安全感,原告可以陪女儿一起做很多事情,譬如,辅导女儿作业,教女儿女孩子应该学习的梳妆打扮,给女儿洗澡、给女儿讲故事、陪女儿睡觉,带她出去玩儿等等等等,陪伴她整个成长中的点点滴滴,这些都是被告所不能给与的,因此,原告更事宜作为孩子的直接抚养人。
从庭审中原告的举证中,可以看出,婚生女王某某自己的意愿也是想跟着她妈妈生活,虽然王某某尚不满10周岁,但已经对事务有了一定的判断和认知,知道自己跟谁在一起更开心,更快乐,在确定抚养权问题上,应当考虑小孩自己的意愿。
综上,无论是《婚姻法》还是《妇女权益保障法》看,女性作为家庭关系中的弱势一方,其合法权益应当予以保护,不能为了所谓的维护家庭稳定为由来让女性禁锢于已经破裂的夫妻关系中,况且,本案双方感情却已破裂,已无法再维系这种名存实亡且只会给双方和孩子带来伤害的婚姻,如果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只会给双方和孩子带来更大的伤害和痛苦,三个人都无法正常的生活,因此,恳请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女王某某由原告抚养。
曹某诉王某离婚纠纷案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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