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考培训学校拖延退费被起诉
【案情介绍】
刘先生报考了四川省公务员考生,双方约定如果刘先生不被录取,便退还费用7000元。在拟录用公告公布后刘先生及时向X信教育四川分校进行了反馈,该校负责人刘x回复将安排退费,但迟迟未能退费,而后当刘先生多次联系时,均以各种理由予以拖延,托辞说四川分校资金紧张,要等陕西X信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X信总部)审批才能退费,一再让原刘先生等待总部财务电话通知。两被告在符合退费要求的情况下恶意拖延退费,严重侵害了刘先生的信赖利益,构成严重违约。
刘律师帮助刘先生研究确定了诉讼策略,起草了民事起诉状如下: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刘xx,男,汉,198x年11月30出生,住深圳市xxxx,身份证号620xxxxxx。
委托代理人:刘志鑫,广东龙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一被告:陕西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住所: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xx号亚太广场xxx
联系电话:028-808315xx 808515xx、180305415xx
营业执照注册号:51010700029xxxx
组织机构代码证:5620380xx
法定代表人:李x
负责人:刘x(现在西安公x总部)
联系电话:1551992xxxx
第二被告:陕西公x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西安市科技路x号紫薇xxx世界1号楼x层xxx室
联系电话:029-685091xx 685091xx685091xx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由第二被告退还原告学费人民币7,000.00元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原告迟延利息。
2、请求依法判令第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11年12月15日与第一被告陕西公x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以下称四川分校)签订了一份《2011年四川省考试录用公务员考试面试封闭班协议》【证据1】,收取了原告学费9000.00元学费,约定由四川分校对原告进行公务员面试考试辅导,如原告最终未能进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xxxx一职的拟录用名单,四川分校必须于名单公布后3日内考察核实,并于核实事之日起3日内退还原告7000.00元学费。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4日公布了最终拟录用名单【证据5】,原告在拟录用公告公布后及时向四川分校进行了反馈,该校负责人刘江回复将安排退费,但迟迟未能退费,而后当原告多次联系时,均以各种理由予以拖延,托辞说四川分校资金紧张,要等陕西公x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公x总部)审批才能退费,一再让原告等待总部财务电话通知,但原告至今仍未接到任何退费通知,两被告在符合退费要求的情况下恶意拖延退费,严重侵害了原告的信赖利益,构成严重违约。
第一被告四川分校作为协议的一方主体,对外代表第二被告公x总部从事教育培训,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二者之间依法构成表见代理,其具备独立诉讼主体资格。因第一被告严重违反约定拖延退费,曾于2013年春节前一度被愤怒的学员围堵,引起了成都当地*110巡警及工商行政部门的介入。第二被告X信总部作为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应对其分支机构的对外民事法律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因此,第二被告应依法承担退还拖欠原告相关费用7000.00元及迟延利息(按照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原告2012年8月至支付时的迟延利息。)的法律责任。
以上所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5组证据予以证明。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〇一x年x月x日
附:1、民事起诉状副本2份。
2、证据材料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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