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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伊利集团股份公司与Cai Wensheng因“www.yili.net”域名争议一案

科普小知识2022-09-08 08:5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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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ision Submission

Decision ID

DE-0200009

Case ID

CN-0200008

Disputed Domain Name

www.yili.net

Case Administrator

Xinmin Cui

Submitted By

Arthur Chang

Participated Panelist

Arthur Chang

Date of Decision

26-09-2002

The Parties Information

Claimant

内蒙伊利 集团股份公司

Respondent

Cai Wensheng

Procedural History

1、案件程序

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北京秘书处(以下简称中心北京秘书处)于2002年7 月26日收到投诉人根据互联网络名称及数码分配公司(ICANN)施行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规则》及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ADNDRC)施行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补充规则》,向中心北京秘书处提交的英文投诉书,并于同日进行投诉书接收确认,同时请求注册商确认注册信息,注册商亦于同日回复确认。中心北京秘书处于同日通知投诉人中文程序。

中心北京秘书处于2002年7日30日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转递通知。中心北京秘书处于同日收到投诉人按规定缴纳的案件程序费用并向投诉人发出缴费确认通知。

中心北京秘书处于2002年8月7日收到投诉人提交的中文投诉书,并于同日向投诉人、被投诉人、ICCAN及注册商OnlineNIC,Inc发出程序开始通知,按规定向被投诉人转去业经审查合格的投诉书,告之本案程序已于2002年8月7日正式开始,被投诉人按照《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规则》第5条之a 的要求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为2002年8月27日。

中心北京秘书处于2002年8月16日向当事人双方发出专家选择通知。

中心北京秘书处于2002年8月22日收到投诉人的专家选择答复。

中心北京秘书处于2002年8月25日收到被投诉人提交的答辩书和专家选择答复。

中心北京秘书处于2002年8月27日向被投诉人发出答辩书接收确认,并向投诉人转去被投诉人的答辩书。

鉴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均选择由一人专家审理本案,中心北京秘书处于2002年8 月30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专家选择答复,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本案拟定专家为Mr.Chang Arthur Che-hang(张子恒)并于9月6日最终确定。本案专家已向中心北京秘书处提交了接受任命声明及公正性和独立性声明。

中心北京秘书处于2002年9月5日收到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补充意见及证据,并于2002年9月6日向被投诉人进行了转递。

本案专家于2002年9月6 日通过中心北京秘书处向投诉人提出四个问题,以协助进一步了解被投诉人及投诉人有否讨论过出售或购买域名事宜以及投诉人商标注册的一些细节,并于2002 年9月10日通过中心北京秘书处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双方回答专家所提出的问题以及提交补充材料的最后期限为2002年9月12日中午12点以前,此后提交的材料,专家均不予接受。

本案专家于2002年9月11日收到投诉人的回复。

本案专家于2002年9月6日通过中心北京秘书处向被投诉人询问有关其业务模式与及其它地区网站详情,并于9月7日收到回复。本案专家就被投诉人回复再于2002年9月7日和9月10日向被投诉人澄清其答案细节,被投诉人于9月10日和11日分别再次作出回复。

中心北京秘书处于2002年9月11日收到投诉人以传真发来的补充材料,经商本案专家后,以邮政快递向本案专家转去上述材料。

上述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根据专家要求所提交的材料及作出的答复,均由中心北京秘书处在双方当事人间进行了转递。

2002年9月11日后,中心北京秘书处再没有收到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其它材料。

2002年9月20日,中心北京秘书处经商本案专家后通知双方当事人,将本案专家作出裁决的期限延长7天,即本案专家应于2002年9月27日前作出裁决并将裁决提交至中心北京秘书处。

Factual Background

For Claimant

2、基本事实

投诉人:

投诉人于1993年成立于中国内蒙古,是以生产和销售牛奶、奶粉、冷饮为主的乳制品企业。投诉人的产品已行销全中国,并已在中国多地设立了分公司。投诉人的商标“伊利+图形”最早于1992年在中国国家工商局获得了商标注册,商标“伊利”最早于1996年在中国国家工商局获得了商标注册,图形化的商标 “yili”最早于2000年11月28日在中国国家工商局获得了商标注册。1999年12月29日,投诉人的商标“伊利+图形”和“伊利”商标被中国国家工商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为方便社会公众和经销商、客户登陆投诉人的网站,投诉人于2001年3月拟申请注册“yili.net”域名。经在注册商WHOIS数据库查询发现,“yili.net”已被Cai Wensheng 于2001年1月27日注册,注册的有效期到2003年1月27日。其注册的“yili.net”域名的主体部分即 “yili”与投诉人公司的注册商标“yili”完全相同。

For Respondent

被投诉人:

被诉人Cai Wensheng为华域网的主管,也是华域网域名的注册人。

华域网(Chinazones, cncn.com)总部设立于中国福建省厦门市,2000年正式推出,其目标是建立一个覆盖*地区的门户站点。至今,华域网作为一个大型综合性的网站,已在*、港、澳、台及海外推广,被收录于各大网站的介绍*地区的分类目录中,包括著名搜索引擎。

随后,华域网正式推出中国城市平台联营计划,目前,华域网所推广的城市平台已经覆盖全国不少市县,已有近百个地区的合作经营者加盟,且这一数目仍在不断扩大中。

伊犁网(YILI, yili.net)是华域网中国城市平台联营整体计划中的一部分,是华域网的成员站,同时也是一个完全独立的站点。伊犁网的发展目标就是建立一个适合当地网民使用的城市平台,她包括:新闻、财经、旅游、房产、企业等众多栏目。旨在立足于伊犁州,服务于伊犁人。

Parties' Contentions

Claimant

3、当事人主张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域名“yili.net” 并非被投诉人的真实域名,被投诉人的真实域名为“ncn.com”。通过点击“yili.net”,投诉人发现,“yili.net”的内容与被投诉人所提供的服务毫无关系,而且与中国的行政区域*的伊犁地区也无任何关系。因此投诉人认为:Cai Wensheng 注册“yili.net”域名属于恶意抢注,并且这种行为侵犯了投诉人“yili”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投诉人投诉依据的商标为“伊利+图形”、“伊利”和“yili”。

“伊利+图形”商标于1992年在国家工商局注册,注册的类别分别为:第39类运输经纪、运输信息、商品包装、商品打包、货运发送、运货、送货和卸货、贮藏及货栈、商品贮藏、货物贮存、贮藏信彼岸、仓库出租、贮存容器出租、食物冷藏间出租、冰箱出租、废料的贮藏,第30类加奶咖啡饮料、咖啡调味品、可可产品、可可饮料、巧克力饮料、加奶巧克力饮料、麦乳精、乐口福、食用糖果、牛奶硬块糖、巧克力口香糖、软糖、南糖、鱼皮花生、麦丽素、奶片、羊羹、燕麦片、燕麦食品、果子面包、蛋糕、布丁、化夫饼干、面包卷、汉堡包、麻花、油茶粉、玉米花、虾条、锅巴、豆粉、豆腐干、素鸡、腐竹、豆汁、豆腐、食用淀粉、粉条、粉丝、龙虾片、淀粉、冰激淋用粉、冰激淋凝结剂、食盐、食用防腐盐、涮羊肉调料、番茄酱、味精以及做点心面团用酵素、食用面粉、蛋糕面粉、汤元粉,第37类冷冻设备的安装与修理、厨房设备的安装与修理、皮革保护、清洗和修补、干洗,第35类样品散发、直接邮寄广告、商品展示、电视广告、无线电广告、为广告或推销提供模特服务、公共关系、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第31类鲜葡萄、榛子、花生、饲料、动物催肥剂、动物食品、动物食用、粗面粉、非医用饲料添加剂、水果渣、宠物食品,第32类矿泉水、汽水、无酒精饮料、杏仁乳(饮料)、果汁、果汁饮料、葡萄汁、番茄汁(饮料)、蔬菜汁(饮料)、茶饮料(水)、可乐、豆奶、酸豆奶、豆类饮料、植物饮料、固体饮料及奶茶(非奶为主)、汽水粉、果子粉,第29类奶茶粉、牛奶、牛奶制品、酪、奶油及黄油、奶皮子、奶豆腐,第 30类加果汁的冰水(冰块)、冰糕,第42类餐馆、自助餐馆、快餐馆、备办宴席、咖啡馆、鸡尾酒会服务、自动食堂、临时餐室、包装设计、摄影、录像带录制,第32类无醇饮料。

“伊利”商标于1996年在国家工商局注册,注册的类别分别为:第3类饮料用香精(香精油)、饮料用香料(香精油),第2类饮料色素、食物色素、食品色素、食用色素、黄油色素,第41类夜总会、幼儿园、提供娱乐场所、节目制作,第37类建筑、室内装潢修理、皮革保养、清洗和修补、厨房设备的安装和修理、车辆清洗耳恭听、冷冻设备的安装与修理、干洗,第25类泳衣、雨衣、民族服装、帽子、手套,第29类食品用胶、植物蛋白、食用油脂、黄油、巧克力果仁奶油、水果罐头、冷冻水果、乳酒(牛奶饮料)、蘑菇罐头、水果片、肉罐头、桂花糖玫瑰、山楂片、松花蛋(皮蛋)、果子栋、木耳、酸奶、加工过的杏仁、加工过的瓜子、蛋粉、果肉、果皮和蜜饯,第30类加奶咖啡饮料、咖啡调味品、可可产品、可可饮料、巧克力饮料、加奶巧克力饮料、麦乳精、乐口福、食用糖果、牛奶硬块糖、巧克力口香糖、软糖、南糖、鱼皮花生、麦丽素、奶片、羊羹、燕麦片、燕麦食品、果子面包、蛋糕、布丁及化夫饼干、面包卷、汉堡包、麻花、油茶粉、玉米花、虾条、锅巴、豆粉、豆腐干及素鸡、腐竹、豆汁、豆腐、食用淀粉、粉条、粉丝、龙虾片、淀粉、冰激淋用粉、冰激淋凝结剂、食盐、食用防腐盐、涮羊肉调料、番茄酱、味精、做点心面团用酵素和食用面粉、蛋糕面粉、汤元粉,第42类餐馆、自助餐馆、快餐馆、备办宴席、咖啡馆、鸡尾酒会服务、自动食堂、临时餐室、包装设计、摄影、录像带录制,第32类矿泉水、汽水、无酒精饮料、杏仁乳(饮料)、果汁、果汁饮料、葡萄汁、番茄汁(饮料)、蔬菜汁(饮料)、茶饮料(水)、可乐、豆奶、酸豆奶、豆类饮料、植物饮料、固体饮料、奶茶(非奶为主)、汽水粉、果子粉,第35类样品散发、直接邮寄广告、商品展示、电视广告、无线电广告、为广告或推销提供模特服务、公共关系、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第30类冰淇淋、雪糕、冰砖,第31类鲜葡萄、榛子、花生、饲料、动物催肥剂、动物食品、动物食用、粗面粉、非医用饲料添加剂、水果渣、宠物食品;第20类食品用塑料装饰品、饮用麦管、饮用麦杆,第25类婴儿纺织品餐巾,第39类运输经纪、运输信息、商品包装、商品打包、货运发送、运货、送货、卸货,贮藏和货栈、商品贮藏、货物贮存、贮藏信彼岸、仓库出租、贮存容器出租、食物冷藏间出租、冰箱出租、废料的贮藏,第37类冷冻设备的安装与修理、厨房设备的安装与修理、皮革保护、清洗和修补、干洗,第30类面包、糕点、加果汁的冰水(冰块)、冰糕,第29类水果罐头、蘑菇罐头、豌豆罐头、肉罐头、水产罐头、冷冻水果、炖熟水果、果皮、果肉、蜜饯果类、水果蜜饯、果酱、葡萄干、水果仁、水果片、油炸土豆片、油煎土豆片、桂花、青丝、、红丝、糖玫瑰、柿饼、山楂片、蛋、蛋白、蛋黄、咸蛋、皮蛋(松花蛋)、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乳酒(饮料)、乳酪、奶油(奶制品)、果仁巧克力奶油、牛奶可可(以奶为主)、食用油、食用菜油、食用油脂、芝麻油、玉米油、食用葵花籽油、制面包片的含脂混合物、水果色拉、蔬菜色拉、果子冻、食品用果子冻、食用胶、甜果冻、加工过的花生、精制坚果仁、加工过的杏仁及加工过的瓜子、松子、榛子、开心果、糖炒栗子、冬菇、木耳、发菜、笋干、食物蛋白、植物蛋白,第29类牛奶、牛奶制品、酪、奶油、黄油、奶皮子、奶豆腐,奶粉、酸奶。

“yili”商标于2000年在国家工商局注册,注册类别分别为:第2类饮料色素及食物色素,第35类广告设计、广告策划、进出品代理、打字、文件复制、推销(替他人),第36类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代理、公寓管理,第37类建筑、拆除建筑物、室内装潢、车辆修理、车辆加油站、洗涤干洗,第39类汽车运输、冰箱出租、货运,第40类铁器加工、金属处理、食物薰制、饮料贮藏、饮料加工、服装制作、艺术品装帧,第42类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摄影、餐厅、旅馆、饭店、房屋出租、医务室和疗养院、美容院、公共卫生浴、理发店、室内装饰设计,第41类幼儿园、娱乐、夜总会、营业音乐厅,第 30类搅稠奶油制剂。

投诉人认为:

一、 投诉人对“yili”有合法权利

投诉人成立于1993年,注册资本为1.47亿元人民币。投诉人是以生产和销售牛奶、奶粉、冷饮为主的乳制品企业。目前,投诉人生产的牛奶的产销量位居全国第一,冷饮产品连续7年全国产销量第一。到2002年6月,投诉人已在北京、上海、广州、福州、西安、济南、武汉、沈阳、成都、天津等地建立了分公司,90%的地县都设立了经销商。现投诉人的产品已行销全国并出口香港。

投诉人于1992年、1996年、2000年分别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注册了“伊利+图形”、“伊利”和“yili”商标。1996年3月,投诉人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股票名称为“伊利股份”。1996年,投诉人的“伊利”牌产品被确定为1998年亚特兰大奥林匹克运动会指定产品。1998年,投诉人通过竞标获得CCTV春节联欢晚会的冠名权——“伊利杯”。1999年,“伊利”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评为驰名商标。2000年,“伊利”商标被认定为世纪中国最佳品牌。1993年,在投诉人股份制改造的同时将企业英文名称“Inner * Yili Industrial Co., Ltd”也进行了工商登记。上述事实证明:1、投诉人在全国是知名企业;2、投诉人对“伊利”及“yili”拥有合法权利。

二、 被投诉人对“yili”不享有合法权利或法律上的利益

从注册商WHOIS 数据库中查询可知,被投诉人是一家在厦门成立的中外合资的IT公司。被投诉人同“YILI”没有任何关系。被投诉人在自己的网站开辟 “伊犁”社区,将自己同“YILI”联系起来,其目的就是规避《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的规定。在中国,仅有一个也是唯一的行政区域*有一个地区称为伊犁。厦门与伊犁根本无任何关系,他们是分属于不同行政区域的两个地区,被投诉人同伊犁也没有任何联系。因此,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对“yili”不享有合法权利或法律上的利益。

三、 被投诉人注册“yili.net”域名具有恶意

一般而言,(1)几乎所有的商标所有人都希望自己的域名同商标保持一致;(2)在中国,在技术上可以使用“汉字”注册域名之前,几乎所有的商标所有人在以商标作为域名时都以汉语拼音的方式申请自己的域名,并且任何人在申请*域名时,都要以拼音或英文字母来申请。上述二点几乎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被投诉人之所以抢注这一域名,也正是看到了这一事实。其目的是为阻止投诉人以相应的域名反映投诉人的商标,或待价而沽。同时,在被投诉人抢注“yili.net” 域名后,投诉人通过点击“yili.net”进入“yili.net” 网站,发现“yili.net” 被解析为“cncn.com” 的网站地址,而“cncn.com” 域名属于一家在厦门注册的中外合资的IT公司。而且这个网站是关于提供网上注册、提供邮箱、提供电子邮件服务这类的内容,其网站内容与*的伊犁地区也无任何关系。所以,被投诉人抢先注册“yili.net” 域名并非自己使用并反映自己所提供的服务,而是故意引诱网民通过点击“yili.net”而进入被投诉人自己的网站“cncn.com”。

因此,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抢先注册“yili.net”具有恶意。

Respondent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认同中文“伊利”与汉语拼音“yili”为投诉人的注册商标,适用于以食品为主的多类产品,被投诉人所拥有之域名“yili.net” 仅与投诉人所持有的汉语拼音商标相似。同时,投诉人是以其中文“伊利”商标广为人知,而其汉语拼音商标“yili” 并非大众所熟悉。投诉人在参与广告、赞助、评选活动时,是采用其中文“伊利”商标作为品牌推广的。“伊利”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well-known trademark),而“yili”商标则不是。因此,仅通过字母组合“yili”,并不能使大众将“yili”商标及其持有人联系在一起。

“yili”作为一个汉语拼音,所表示的中文常用词汇众多,如:屹立、毅力等等。而可以用“yili”作为其拼音的商号、商标名则更多,如:益力等。

在网络上,人们通常使用中文所对应的汉语拼音作为标识。因此,以上内容可得出结论,“yili”是一个常见、通用的字母组合,这一字母组合并不能仅仅代表投诉人的利益。

而且,投诉人在其投诉书中提出华域“cncn.com”与伊犁网“yili.net”的关系,其实也就是认可了“yili.net”是可以用于伊犁网的,而 “yili”作为世界范围内公众熟知的中国地理名称“伊犁”,是早于投诉人汉语拼音商标而存在的。因此,被投诉人认为,即使原告持有“yili”商标,也并不具有获得“yili.net”域名的权力。

被投诉人注册“yili.net”之域名,完全是因其网站发展需要,用于建立中国*地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Yili Kazak Autonomous Prefecture)的地方网站。自注册“yili.net”域名之日起,即将此域名使用于当地网站之上。因此,“yili.net”与被投诉人所提供的服务及伊犁的拼音名称“yili”是有着密切联系的。

“yili”因伊犁这一地理名称为人们所熟知并常用于域名,如:“yili-windeow.com”, “yilihe.net” 等。伊犁网主页标题及显著的位置上均标有“伊犁”字样。地理名称作为域名,更易为大众所接受和认可,这与投诉人所持有的商标是不冲突的。

伊犁网已经为伊犁人所熟悉,通过搜索引擎,可以容易地找出伊犁网及其介绍。在华域网-*-伊犁页内及伊犁网主页,注明伊犁网寻求当地的公司合作经营,伊犁网盟诚邀当地网民加入。目前,已有[伊犁开联网络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聂全宏]等伊犁当地公司或个人申请合作经营伊犁网。

被投诉人注册域名“yili.net”有其合理的目的。在中国*地区,华域网(被投诉人Cai Wensheng名下)还注册有和田市(hetian.net)、昌吉市(changji.com)等地理名称域名。由此可见被投诉人并不是针对投诉人所持有的商标去注册域名“yili.net”,而仅仅是因其为地理名称,并根据自己计划发展的需要而注册。

在得知域名争议之前,域名持有人已将域名用于提供合法的服务。伊犁网为广大伊犁人、企业提供三级域名及邮箱服务:如:“travel.yili.net”,可作为介绍伊犁旅游的域名; “sifang@yili.net”,可作为伊犁四方集团的邮箱。此类服务与域名“yili.net” 及其表示的含义“伊犁”是密不可分的,也是因特网中最常见的服务形式之一。而且,伊犁网所涉及的内容、服务,均与投诉人的服务或产品无任何关系,是完全不同的。不会对投诉人的客户构成误导或混淆,更不会对投诉人构成竞争威胁。

综上所述:1、被投诉人注册域名“yili.net” 合法且有其合理的目的;2、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及使用没有恶意,也没有给“yili”注册商标或其权利人带来不利影响;3、投诉人称其早在2001 年3月即发现此域名为被投诉人注册(之后注册并使用“yiligroup.com.cn”域名),却直到日前才提起争议解决程序。在此近一年半的时间内,并未对被投诉人注册域名的目的和网站内容提出过任何异议。

据此认定,投诉人没有理由认为域名持有人对该域名本身不享有正当的权利或合法的利益,不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4a(ii)条款。投诉人没有证据说明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均为恶意,不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4a(iii)条款。

Findings

Identical / Confusingly Similar

4、专家意见

关于完全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的中文企业名称「伊利」和被投诉人的中文网站名称「伊犁」不相同,亦难说是混淆性相似,但被投诉人注册域名“yili.net”中除表示通用*域名的“。net”之外起识别作用的二级域名“yili”与投诉人在先在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商标“yili”的确完全相同。因此,投诉满足《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第4条之a规定的第一个条件,即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拥有合法权利的商标完全相同。

Rights and Legitimate Interests

关于被投诉*利或合法利益

被投诉人的业务模式是在各地建立网站,招聘合作伙伴去拓展其互联网相关服务,其在各地网站的域名皆以当地地名为名, 并非恶意针对投诉人,而这种业务模式在互联网业务上是极为普遍的。

被投诉人在得知域名争议之前已将域名注册(2001年初)并合理地使用营运与域名相关的网站,而且获得了一定知名度,根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第4c条的规定,被投诉人对该域名拥有合法权益。

由于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双方业务性质完全不相同,被投诉人的主要业务是提供企业上网的基础服务,如电子邮件,虚拟主机和域名注册等,而投诉人的主要业务是食品、运输、仓库、广告策划、进出品代理、不动产出租、代理、公寓管理,建筑、车辆修理、车辆加油站、洗涤干洗、金属处理、日间托儿所, 餐厅、旅馆、饭店、医务室、美容院、娱乐等相关服务,两者并没有直接或间接关系,投诉人的所有注册商标类别和被投诉人的互联网业务并没有直接或间接关系,因此不能否定被投诉人对该域名的合法利益。此外,有不少以往案例显示,拥有注册商标并不等同于拥有与该商标相同的域名,这些案例包括:

(1) 2001年11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否决美国宝洁公司对域名TIDE.COM.CN从天地集团转让的诉讼请求,虽然美国宝洁公司拥有TIDE的注册商标。

(2) 2001年8月27日在STRICK CORPORATION V. JAMES B STRICKLAND, JR案中, 虽然 STRICK CORPORATION 拥有STRICK 的商标注册,但美国宾西法尼亚地方法院同样否决了其对STRICK.COM 转让的诉讼请求。

这些案例均说明,原告虽然拥有与域名相同的注册商标,但由于被告有合理依据注册该域名并使用于相关网站,而双方的业务并不类同,亦没有证据显示被告因为原告的商标或名声促进了被告的业务或造成不公平竞争,因此认为原告对该域名转让的诉求不成立。

Bad Faith

关于恶意

根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第4b(i)条:没有证据显示,被投诉人有意图向投诉人售卖域名以图利(这一点本人作为独任专家已向投诉人查询并证实)。

如前所述,被投诉人的业务模式是在各地建立网站,招聘合作伙伴去拓展其互联网相关服务,其在各地网站的域名均以当地地名为名, 并非恶意针对伊利,而这业务模式在互联网业务上是极为普遍的。

由于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双方业务性质完全不相同,投诉人的所有注册商标类别和被投诉人的互联网业务均没有直接或间接关系。被投诉人有合理的依据显示其使用注册域名和网站之间的合理关系,而并非恶意在破坏投诉人的正常业务或阻止投诉人通过一定形式的域名在互联网上反映其商标。因此,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被投诉人注册及使用本案域名具有《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第4b(ii)条和第4b(iii)条所规定的情形。

此外,没有任何证据显示被投诉人的网站由于利用了与投诉人的“yili”商标相同的标识而增加了访问用户或协助推广了其网站业务,因为投诉人的服务和“yili”品牌对被投诉人 “www.yili.net”网站几乎完全无关。事实上,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宣传推广也主要集中于中文名称「伊利」和「伊犁网」,看不出被投诉人注册域名与投诉人注册商标的相似为被投诉人带来网站业务上的明显利益或从中牟利或由此造成不公平竞争。因此,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被投诉人注册及使用本案域名具有《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第4b(iv)条所规定的情形。

因此,根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的规定以及被投诉人的经营模式与行为,专家组认为,本案投诉人关于被投诉人(域名持有人)恶意注册和使用本案争议域名的主张并不成立。

Status

www.yili.net

Complaint Rejected

Decision

5、裁决

综上所述,根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第4a条的规定, 投诉人只满足了其投诉获得支持的首项条件,即:(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持有的商标相同,但却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投诉同时满足其余两项条件,即:(ii) 域名持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的利益, 以及(iii) 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而且,以往也有案例显示,域名虽然与某些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但由于域名持有人合理地使用该域名,并非恶意注册,而判决商标持有人无权拥有与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域名,这些案例已在“关于被投诉*利或合法利益”中予以陈述。

因此,根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第4条和《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规则》第15条的规定,专家组裁决:投诉人要求转让域名“yili.net”的依据不足,其投诉予以驳回。

内蒙伊利集团股份公司与Cai Wensheng因“www.yili.net”域名争议一案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

焦某与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股东权纠纷一案

HSBC HOLDINGS PLC(汇丰控股有限公司)与Jaden Marketing (HK) Ltd.因“hsbcchampions.cn”域名争议一案

埃哥尔国际有限公司(AIGLE INTERNATIONAL S.A)与北京昭明信贸易有限公司因“aigle.com.cn”域名争议

PARADOX SECURITY SYSTEMS LTD.与深圳市普西林电子有限公司因“paradox.net.cn”域名争议一案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与恒通泰纸品(惠州)有限公司因“zte.net.cn”域名争议一案

netCOMPONENTS, Inc.与西安方元电子商行因“netcomponents.cn”域名争议一案

供热采暖系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罗代良与章明宽等合伙纠纷上诉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