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状--*局不履行保护职责
原告:XX,女,汉族,1950年3月4日出生,住XX市XX区凤溪大道南段68-72号。
原告:XX,女,汉族,1973年4月25日出生,住XX市XX区凤溪大道南段68-72号。
被告:XX市*局XX区*
法定代表人:吴影梦,局长。
地址:XX市XX区柳城镇鱼凫路300号。
案由:行政确认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确认被告未履行其保护原告人身财产安全职责的行为违法;
2、请求依法责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6408212元。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2年5月31日凌晨4点多,一伙不明身份之人驾驶着汽车、货车、挖掘机等来到XX区柳城街道的原告XX家外,未经原告允许,破门而入,非法侵入原告住宅,当时原告家里有租户XX一家人正在熟睡,被突然的踹门声惊醒,当XX一家人还没反应过来的时候,就被这些歹徒控制住。当时,歹徒中有人说把他们一家人抓走,有人说把XX一家人带到车上。之后,这些歹徒将XX一家人押到了房屋外空地处,并限制通信和活动,予以非法拘押。
此后,这伙歹徒在没有搬离屋内物品的情况下,开始用挖掘机对房屋进行强拆,原告家中的财物包括家电设施、衣物、证件、现金等悉数被埋于废墟下,难以寻回和恢复,对原告的财产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歹徒的野蛮拆迁,遭到事后赶到现场的原告XX、XX的反抗,这伙歹徒强行将原告XX拖离强拆现场,拆迁的指挥者竟要高喊把XX扔到水沟里,歹徒的行为使XX遭致遍体鳞伤血肉模糊,整个强拆持续到6点多结束。
在家庭财产、人身安全遭到严重威胁,原告根本无法自力救济的情况下,原告报警,请求*机关予以保护,制止歹徒的非法行径。第一次是在对方闯入家中时报的警,但直到半个小时后警察才过来。这伙歹徒声称自己是柳城街道办事处的,并且拿出一份合同,说双方签了协议是合法拆迁。警察在没有核实合同是否真实的情况下,称对方有手续自己管不了。在不顾歹徒继续强拆的情况下,自行离去。第二次,原告的有人受伤的情况报警后,警察到达现场后,仍就没有对强拆行为进行制止,而是旁观了整个强拆过程,并积极配合对方控制我们当事人,直到6点多强拆结束离去。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就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警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第二十二条:“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因此,被告到警后对违法行为无动于衷不履行其法定义务的行为属于玩忽职守的渎职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中指出:“由于*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依法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因此,被告应对其渎职行为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
2012年6月5日,原告对被告的未履行其保护原告人身财产安全职责的行为提起行政复议,2012年7月23日,XX市*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竟然维持了被告的行政行为,对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原告根据《*警察法》、《*行政诉讼法》等相关规定,根据所述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诉讼,请求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望准如所请!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
XXXX年XX月XX日
行政诉状--*局不履行保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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