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功五法
四功五法,京剧演员的基本修养,四功指唱、念(白)、做(表演)、打(武打)四种表演功夫。五法是指五种技术方法。关于五法有几种不同说法:手、眼、身、法、步。手指手势,眼指眼神,身指身段,步指台步,法指以上几种技术的规格和方法。手。眼、身、发、步。发指甩发的技术,此说认为“法”是“发”的讹传。口、手、眼、身、步。“口”指发声的口法。此说倡自程砚秋。
1、四功五法
1.手、眼、身、法、步。
手指手势,眼指眼神,身指身段,步指台步,法指以上几种技术的规格和方法。对此,中国戏曲学院副院长钮骠先生说:前辈艺术家曾说过,“手为势,眼为灵,身为主,法为源,步为根。”其中“法”是指戏曲表演所不能背离的规矩和法度,否则就不是戏曲了。它是演员在舞台上展现戏曲表演意境和神韵的技法。
2,手、眼、身、发、步。
发指甩发的技术,此说认为“法”是“发”的讹传。
3.口、手、眼、身、步
“口”指发声的口法。此说倡自程砚秋。程砚秋先生归纳为口法、手法、眼法、身法、步法——
2、四功
唱功
唱功是戏曲表演中第一位重要的表现手法,演唱最基本的要求是字清腔纯,节奏准确,以字生腔,以情带腔。最高标准的唱法是达到说的意境,不是为唱而唱,甚至不要给人以唱的感觉,而是以唱来强化唱词的语气,抒发人物的情感。把节奏、旋律、感情、语气很自然地融为一体,来表达生活中说话一样的情景,切忌耍腔、找味、卖嗓的效果。
念功
是与唱功同样重要的表演手段,甚至有“千斤话白四两唱”的说法。一要注意字音的准确,如京剧的尖团字、上口字、平仄音的念法。二要掌握吐字发音的正确方法,即用反切的拼音方式来念出字头、字腹、字尾,使每个字完整地送到观众的耳朵里(要说明的是发花辙的字没有字尾,即不能归音)。三要念出白口的抑扬顿挫,要有音乐感和节奏感,和唱腔一样,要有轻重高低,疾徐长短。四要念出人物个性,情感意境。
做功
即身段动作的表演,无论一举一动,开门关门,上下楼梯,都要有规范,有章法,都要有舞蹈的韵律,有深厚的基本功,要讲究以腰为中枢,从动作规律出发来达到自然和谐。在这个基础上还要注意把技巧动作与人物的身份、动作目的、情感意境结合起来。给人以真实的感觉。当然,这种真实是艺术的真实,舞蹈化的真实,含蓄的真实,而不是生活的真实。
打功
也就是武功,包括翻跟头,打荡子、各种舞蹈和高难技巧,如起霸、走边、对枪、下场等。因此必须要有相当的腰、腿、把子的基本功,才能胜任武打表演的需要。武功也要在规范、自如地掌握武功技巧的同时,以武功来表现人物和剧情,做到技不离戏,就是枪来剑往也要打出情感,打出语言,而不是单纯的卖弄武功。
3、五法
唱功,就要口、手、眼、身、步同时并用
一不可。因为戏中的唱,不能傻唱或干唱,眼神要与唱词所表现的情感统一,身、手、步也要有机地配合唱词所表达的情绪。也就是说,唱念是表现情感的,就要有动作,要动作也就要有章法。例如口,要讲四声五呼,眼,要练出眼神,要讲喜、怒、悲、哀、惧、恐、惊,动作时要眼随手走,才身心相合,总之,要让眼睛成为心灵的窗户。身体四肢的动作要讲未左先右,欲进先退,未高先低,未快先慢,要“梢节起,中节随,根节追”,还要达到“六合”,即眼与心合、心与气合、气与身合、身与手合、手与脚合、脚与胯合,才能使口、手、眼、身、步的表演达到自如和谐的境界。足见戏曲演员练好四功五法是多么重要。 谈到戏曲表演,总有“四功五法”之说,即唱、念、做、打、手、眼、身、法、步;唱、念、做、打是“四功”,手、眼、身、法、步是“五法”。此说约定俗成,由来已久,但仔细推敲,却发现有许多缺憾。第一
第一
四功”者,顾名思义,指京剧表演艺术的四项功夫。但京剧基本功夫是否仅有唱、念、做、打四项?以武生戏为例,《挑华车》、《石秀探庄》、《林冲夜奔》、《蜈蚣岭》、《雅观楼》、《小商河》等戏的走边,起霸、连唱带舞之类的身段动作,以及甩发功、髯口功、水袖功、绸子功、大带功、剑舞、各种类型的趟马等等,应该归入“做”之中还是“打”之中?恐怕归入哪一项都不甚合适,难免削足适履之感。第二
第二
五法”者,顾名思义,指京剧表演的五种技法。但是“手眼身法步”的“法”究竟何所指?代有歧说。如果认为“法”是总括表演艺术的法则,则与“五法”这一上位概念在逻辑上有重合之嫌。有人认为“法”为“发”之讹误,发者,甩发也。甩发应该属于基本功夫之列,与手、眼、身、步等并列概念不在同一逻辑层面,因而此说亦嫌牵强。程砚秋先生曾对“五法”作过修正,怹认为当作:口手眼身步。口指发声的口法,手指手势,眼指眼神,身指身段,步指台步。程先生这样一改,解决了“五法”下位概念之间的逻辑关系,迈越前修。但作为发声而言,口法固然重要,用嗓、气息、共鸣等同样不可或缺,很难说哪一个更为重要、可以取代其他方面,故程先生的提法总让人有遗珠之憾。张云溪先生也曾提出独到的见解,怹认为“五法”当作:手眼身腰步。张先生是武生名家,对于“腰”在京剧表演艺术中的重要作用自然体会颇深,但若以“腰”代“法”,仍然有不甚圆通之处:“腰”应该包括在“身”之中,是否有单独强调的必要?腰之重要,不言而喻,腿之关键,似亦不可偏废,故张先生的提法也有可商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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