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港通实施方案
2016年8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士余与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主席唐家成在北京共同签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联合公告》,原则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香港*结算有限公司建立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这标志着深港通实施准备工作正式启动。在2016年8月16日举行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总理也明确表示:“深港通相关准备工作已基本就绪,国务院已批准《深港通实施方案》。”
1、概念简介
深港通,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的简称,指深交所和港交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2、重要节点
2016年8月16日,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联合发布深港通《联合公告》,标志着深港通实施准备工作正式启动。
2015年3月5日,*总理*工作报告提出,适时启动深港通试点。
2015年1月5日,国务院总理*在深圳考察时表示,沪港通后应该有深港通。
2014年12月4日,深圳前海管理局发布《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促进深港合作工作方案》,深港通被正式纳入方案。
2014年11月17日,沪港通开启,市场随即将目光转向深港通。
2014年9月5日,中国证监会明确表示在沪港通试点取得经验基础上,支持深港两地交易所进一步加强合作,共促两地资本市场发展。
3、联合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联合公告
为促进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共同发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决定原则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香港*结算有限公司建立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深港通)。现公告如下:
一、沪港通于2014年11月17日正式开通以来,总体运行平稳有序,为启动深港通提供了基础和条件。
二、深港通开通后,内地与香港之间的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将包括沪股通、沪港通下的港股通、深股通、深港通下的港股通四个部分:
沪股通,是指投资者委托香港经纪商,经由香港联合交易所在上海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盘传递),买卖沪港通规定范围内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沪港通下的港股通,是指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在香港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盘传递),买卖沪港通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深股通,是指投资者委托香港经纪商,经由香港联合交易所在深圳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盘传递),买卖深港通规定范围内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深港通下的港股通,是指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香港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盘传递),买卖深港通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三、深港通的主要制度安排参照沪港通,遵循两地市场现行的交易结算法律法规和运行模式。其他制度安排如下:
(一)投资标的。
深股通的股票范围是市值60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深证成份指数和深证中小创新指数的成份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A+H股公司股票。深股通开通初期,通过深股通买卖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的投资者仅限于香港相关规则所界定的机构专业投资者,待解决相关监管事项后,其他投资者可以通过深股通买卖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深港通下的港股通的股票范围是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的成份股、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的成份股、市值50亿元港币及以上的恒生综合小型股指数的成份股,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A+H股公司股票。
前述提及市值的计算公式和方法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另行公告。
沪股通和沪港通下的港股通的股票范围暂不变。
双方可兼顾便利性和审慎性原则,根据市场环境和运营情况对投资标的范围进行调整。
(二)投资额度。
深港通不再设总额度限制。深港通每日额度与沪港通现行标准一致,即深股通每日额度130亿元人民币,深港通下的港股通每日额度105亿元人民币。双方可根据运营情况对投资额度进行调整。
沪港通总额度取消,于此公告之日起即时生效。
四、为了便利和满足两地投资者管理对方股票市场价格风险的需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与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原则同意将共同研究合作推出其他金融产品。
五、为进一步丰富交易品种,为境内外投资者提供更多的投资便利和机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与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已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交易所买卖基金)纳入互联互通的投资标的达成共识,待深港通运行一段时间,相关条件具备后推出实施,具体时间另行公告。
六、对于本联合公告未提及的其他有关事项,深港通均参照2014年4月10日沪港通联合公告相关规定。上述事项包括适用的交易、结算及上市规定,结算方式,投资者适当性,两地跨境监管和执法合作,对口联络机制等。
两地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将制定发布或调整完善相关业务规则,积极推进技术系统开发及测试、业务资格申请、投资者教育等各项准备工作,并将公告进展情况。在相关交易结算规则和系统准备完成、获得所有相关的监管批准、市场参与者充分调整其业务和技术系统、所有必需的跨境监管执法合作安排和投资者教育工作准备就绪后,方可正式启动深港通。从本联合公告发布之日起至上述方案正式实施,需要4个月左右准备时间,正式实施时间将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4、答记者问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就深港通事宜答记者问
2016-08-1621:25来源:证监会网站
1、问:推出深港通有何积极意义?
答:2016年《*工作报告》明确提出“适时启动深港通”。深港通复制了沪港通试点取得的成功经验,是境内交易所再度与香港交易所建立的连接机制。启动深港通,是内地与香港金融市场互联互通的又一重大举措,具有多方面积极意义。
一是有利于投资者更好地共享两地经济发展成果。将进一步扩大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互联互通的投资标的范围和额度,满足投资者多样化的跨境投资以及风险管理需求。
二是有利于促进内地资本市场开放和改革,进一步学习借鉴香港比较成熟的发展经验。可吸引更多*长期资金进入A股市场,改善A股市场投资者结构,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三是有利于深化内地与香港金融合作。将进一步发挥深港区位优势,促进内地与香港经济、金融的有序发展。
四是有利于巩固和提升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有利于推动人民币国际化。
2、问:深港通的主要制度安排有哪些?
答:深港通主要制度安排参照沪港通,遵循两地市场现行的交易结算法律法规和运行模式,主要有以下五方面要点:一是交易结算活动遵守交易结算发生地市场的规定及业务规则。上市公司继续受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其他规定的监管。二是中国结算、香港结算采取直连的跨境结算方式,相互成为对方的结算参与人。三是投资范围限于两地监管机构和交易所协商确定的股票。四是对跨境投资实行每日额度管理,并进行实时监控。两地监管机构可根据市场情况对投资额度进行调整。五是港股通投资者仅限于机构投资者及证券账户、资金账户余额合计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
3、问:深港通的标的范围是什么?
答:按照“防范风险、各方认可”的原则,经各方沟通一致,深港通投资标的按照一定股票市值筛选后确定。
深股通的股票范围是市值60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深证成份指数和深证中小创新指数的成份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A+H股公司股票。与沪股通标的偏重大型蓝筹股相比,深股通标的充分展现了深圳证券交易所新兴行业集中、成长特征鲜明的市场特色。
深港通下的港股通的股票范围是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的成份股、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的成份股、市值50亿元港币及以上的恒生综合小型股指数的成份股,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A+H股公司股票。
4、问:沪港通下的港股通和深港通下的港股通标的范围有什么不同?
答:沪港通下的港股通标的范围是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的成份股、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的成份股,以及同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A+H股公司股票。
深港通下的港股通股票范围是在现行沪港通下的港股通标的基础上,新增恒生综合小型股指数的成份股(选取其中市值50亿元港币及以上的股票),以及同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A+H股公司股票。
5、问:沪港通和深港通下的港股通每日额度如何控制,是否相互调剂?
答:沪港通和深港通下的港股通每日额度由沪深证券交易所分别控制,即均为105亿元人民币,互不影响、也不相互调剂。
6、问:公募基金能否参与深港通业务?
答:公募基金可以参与深港通业务,相关政策比照公募基金参与沪港通的政策执行。后续,我会将在有关规定中明确上述安排。
7、问:交易型开放式基金(交易所买卖基金)纳入互联互通的投资标的还需具备哪些条件,何时推出?
答:交易型开放式基金(交易所买卖基金)纳入互联互通投资标的范围涉及两地三个交易所和有关登记结算机构的系统改造,需要较长的准备时间。未来,我会将根据深港通运行情况,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纳入投资标的具体时间、条件与港方进行协商,以保障两地市场平稳运行。
8、问:深港通推出还需要4个月左右准备时间,请问需要开展哪些准备工作?
答:我们将按照安全有序可控的原则,会同有关各方积极开展以下准备工作:一是会同有关部委,出台深港通业务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及配套措施;二是组织两地交易所以及市场参与者,完善业务流程,做好技术准备;三是与香港证监会就深港通下的跨境监管和执法合作以及投资者保护等进行磋商,对现有的监管合作备忘录、投资者教育等相关监管合作安排等进行补充完善;四是推动两地交易所和结算公司签署互联互通的合作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