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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国家安全罪

科普小知识2022-09-09 20: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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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的政权和推翻*制度的行为。危害国家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对各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共同特征的概括。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具体罪名包括: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罪,投敌叛变罪,公务员叛逃罪,间谍罪,为*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资敌罪。各种具体罪名则各有其具体构成要件和特征,分别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一章中的12个条文里。

1、普遍特征


危害国家安全罪

1.这类犯罪所危害的是*国家的安全。国家安全包括国家的主权以及现行的政治制度。社会制度和领土完整。就具体内容而言,国家安全是指国家的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受侵犯;国家的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不受颠覆;国家的统一和民族团结不受破坏;国家的经济发展、科学进步、文化繁荣不受侵害;对外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平等互利的交往和交流不受干涉和阻碍;国家秘密不被窃取;国家机构不被渗透;国家工作人员不被策反等等。总之,国家安全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对这些方面的侵害,都将构成*国家安全的犯罪。

2.这类犯罪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法律所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的各种行为。对行为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法律惩罚的是其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只有危害国家安全的思想活动,没有实施具体行为,不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不一定都要求有危害结果的发生,有的只要是已着手实施了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具体表现为背叛国家、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武装*、*、颠覆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投敌叛变、叛逃、充当间谍、为*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战时资敌等行为。

3.这类犯罪的主体通常是中国公民或者外国籍人、无国籍人,也可以是境内外机构、组织。但是,勾结外国或者勾结*机构、组织、个人背叛国家罪、投敌叛变罪、叛逃罪等的犯罪主体只能是中国公民。

4.这类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由于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最严重的刑事犯罪,因此,刑法分则第一章对具体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规定了严厉的刑罚,危害国家安全罪在刑法分则第一章中,共有12条,涉及12个罪名,根据刑法的规定,除煽动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和叛逃罪外,对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其行为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最高刑都可以判处死刑。对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刑罚还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以及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

2、刑法条文

《*刑法》关于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法条规定如下:

第一百零二条勾结外国,危害*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与*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三条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四条组织、策划、实施武装*或者武装*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或者武装*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零五条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六条与*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各该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零七条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八条投敌叛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或者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一百零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或者在*叛逃,危害*国家安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一十条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第一百一十一条为*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一十二条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三条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3、具体罪名

危害国家安全罪都包括: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投敌叛变罪、叛逃罪、间谍罪、为*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资敌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

上述12个罪名可分为3类:

(一)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国家政权和*制度罪。包括前7个罪名。

(二)叛变、叛逃罪。包括投敌叛变罪、叛逃罪2个罪名。

(三)间谍、资敌罪。包括最后3个罪名。

一、背叛国家罪

背叛国家罪的客体是*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国家主权,是指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内外事务、管理自己国家的权力。所谓领土完整性,即凡属国家领土,均不能丢失,不能被分裂、肢解,不能被侵占。背叛国家罪作为危害国家安全罪的一种,由于其侵犯*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是最严重、最危险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故我国刑法将其规定在分则第一章之首。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背叛*的行为,即勾结外国或者*机构、组织、个人、危害*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背叛国家罪的构成,并不要求造成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完全的实际后果,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勾结外国,背叛国家的行为,足以危害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即成立本罪的既遂。本罪的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

根据《刑法》第02条、第113条和第5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殊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二、分裂国家罪

分裂国家罪的客体是国家的统一。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组织,是指纠集他人、网罗成员,组建分裂国家组织的行为。所谓策划,是指商讨、制定分裂国家计划的行为。实施,是指将分裂国家的计划付诸实行的行为。本罪既遂的构成不要求客观上发生了国家分裂的危害结果。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包括我国公民、具有外国国籍的人和无国籍人。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只能是直接故意。

根据《刑法》第103条第1款、第106条、第113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者,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对积极参加者,处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与*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罪的,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第56条、第113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三、煽动分裂国家罪

煽动分裂国家罪的客体是国家的统一。客观方面表现为煽动他人进行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在直接故意的情况下,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煽动行为就构成犯罪,被煽动人是否接受煽动而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不影响犯罪的构成。在间接故意的情况下,必须是被煽动人接受煽动,实施了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103条第2款、第10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与*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本罪的,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第56条、第113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四、武装*、*罪

(一)武装判乱、*罪的概念和特征

武装*、*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武装*或者武装*的行为。

1、本罪的客体是我国人民**的政权和*制度。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武装*或者武装*的行为。武装*,是指使用武器装备进行反叛国家和*的活动。武装*,是指使用武器装备制造暴力事件从而引起动乱。此外《刑法》第104条的规定:策划、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或者武装*的,也构成本罪。这就是说本罪除了一般情况下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三种行为方式外,在针对特定对象时还可以是使用策动、胁迫、勾引、收买等方式。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无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均能实施本罪。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为武装*、武装*的行为而故意实施。如果行为人不知自己参加的是武装*、武装*,则不能构成本罪,构成其他犯罪的,按其他犯罪处理。

(二)武装*、*罪的认定

1、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司法实践中,有的群众因为对*的某些政策不理解,或者因为某些要求没有得到*的满足或者答复,或者因为有关部门对某件事处理的方式不妥当,而聚众起哄、闹事,有的甚至使用暴力冲击机关、毁坏公共财物。对于这种行为不应该按武装*、*罪定罪处罚。因为行为人主观上沿有实施*、*行为的犯罪故意,也没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目的。对行为人应予以说服教育,并且采取适当的措施解决群众的问题,满足群众的要求,以消解矛盾。

2、犯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根据刑法的规定,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实施武装*、*的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是否造成危害后果不影响本罪既遂的构成。

3、一罪与数罪的界限。在武装*、*的过程中,往往伴有杀人、伤害、放火、抢劫等行为,尽管这些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但由于武装*、*本身包括这些内容,如果没有这样一些内容就不成其为武装*、*。因此,对于在武装*、*过程中实施了杀人、伤害、放火、抢劫等行为的,不能按本罪和有关犯罪实行数罪并罚,只能按本罪一罪处理。

根据《刑法》第10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者,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或武装*的,应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第106条的规定,与*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武装*、*罪的,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第113条的规定,犯武装*、*罪,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刑法》第5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除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外,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五、颠覆国家政权罪

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客体是我国人民**的政权和*制度。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制度的行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制度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的既遂。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只能是直接故意,犯罪目的是颠覆国家政权和推翻*制度。

根据《刑法》第105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待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根据《刑法》第106条的规定,与*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罪的,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第113条第2款的规定,犯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刑法》第5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除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外,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六、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客体是我国国家政权和*制度。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制度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在直接故意的情况下,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制度的行为,不管他人是否被煽动起来实施了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都构成犯罪的既遂。在间接故意的情况下,必须是他人被煽动起来实施了颠覆国家政权、推翻*制度的行为,行为人才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105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106条的规定,与*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第113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刑法》第5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除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外,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七、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客体是*的国家安全。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的*个人或者*机构、组织的直接责任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他人实施的是上述犯罪而予以资助。

根据《刑法》第107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113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刑法》第5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除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外,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八、投敌叛变罪

投敌叛变罪的客体是人民**的政权和*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投敌叛变的行为。犯罪的主体,只能是中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可以成为本罪的共犯。且具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目的。如果行为虽然实际上投奔了敌占区,但并没有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故意,也没有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投敌叛变罪。

根据《刑法》第108条、第113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或者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根据《刑法》第113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刑法》第5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九、叛逃罪

叛逃罪的客体是*国家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或者在*叛逃,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审判机关、各级检察机关、各级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只能是直接故意。

根据《刑法》第109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叛逃罪的,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第56条、条113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除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外,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犯本罪者;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4、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自然人犯罪主体,且多为一般犯罪主体。对于大多数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来说,不论是中国公民、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只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年满16周岁,都可以成为犯罪主体。但某些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其主体范围有着严格的限制。如背叛国家罪、资敌罪的主体只限于中国公民;叛逃罪的主体只限于中国公民中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危害国家安全这一类犯罪,实际承担刑事责任而被刑罚处罚的只能是自然人。

主观方面

犯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具有危害*国家安全的故意,即行为人必须具有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国家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犯罪客体

犯罪侵犯的客体是*的国家安全。“国家安全”,是指国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政治基础和物质基础的安全。具体是指国家的独立、国家的团结统一、国家的领土完整和安全、国家政权、基本制度及国家的其他根本利益的安全。*的国家安全,是指中国的主权独立、团结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人民**的政权和*制度的稳固及其他国家根本利益的安全的总和。

客观方面

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机构、个人或与*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表现是多种多样的,但总的来说就是《刑法》第102条至113条所规定的各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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