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来振
周来振,男,汉族,1960年3月出生,山东牟平人。1987年4月入党,东北财经大学金融专业博士研究生,经济学博士学位。曾任中国民用航空局党组成员、副局长。2015年11月24日,因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2015年12月18日,国务院任免国家工作人员,其中,免去周来振的中国民用航空局副局长职务。2016年1月19日,被开除党籍。2017年4月27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法院公开宣判中国民用航空局原副局长周来振受贿案,对其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依法上缴国库。
中文名:周来振
国籍:中国
民族:汉族
出生日期:1960年3月
1、人物履历
周来振,男,汉族,1960年3月出生,山东牟平人。
1987年4月入党,东北财经大学金融专业博士研究生,经济学博士学位。
1981年8月起任财政部机关党委*,机关团委副书记;
1989年9月起任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党委办公室副主任,行政事业资源司副处长,产权司处长、副司长;
1999年5月起任财政部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司副司长、企业司副司长;
2006年10月起任民航总局财务司司长、民航局财务司司长(正司局长级)兼首都机场集团公司监事会主席;
2011年12月起任中国航空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挂职);
2013年3月起任中国民用航空局党组成员、副局长(2015年12月被免)。
2016年1月,**纪委对周来振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2、违纪被查
2015年11月24日,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中国民用航空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周来振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3、职务被免
2015年12月18日,据中国经济网报道,国务院任免国家工作人员,其中,免去周来振的中国民用航空局副局长职务。
4、立案审查
2016年1月19日,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日前,经**批准,**纪委对中国民用航空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周来振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周来振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干扰、妨碍巡视工作,对抗组织审查;严重违反组织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选拔任用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违规插手相关单位人事安排,不按规定上交个人因私护照、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严重违反廉洁纪律,将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交由下属单位或他人支付,收受礼品、礼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搞权色交易;严重违反*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持有、使用高尔夫球卡,接受超标准公款宴请,接受下属单位安排的旅游;严重违反工作纪律,出国期间擅自变更路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其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问题涉嫌受贿犯罪。
周来振身为党员领导*,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的纪律,且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根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批准,决定给予周来振开除党籍处分;由监察部报国务院批准,给予其行政开除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5、法院宣判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法院2017年4月27日27日公开宣判中国民用航空局原副局长周来振受贿案,对其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依法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15年,被告人周来振利用担任财政部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司副司长、企业司副司长、中国民用航空局财务司司长、副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或利用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单位或个人在企业经营、人事安排、学生入学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他人索取、非法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533.7922万元。
南阳市中级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来振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有*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
法院通报,鉴于周来振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扣押、冻结在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