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案件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原告尹X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依照法律规定,受被告张XX的委托和广东XX(武汉)律师事务所的指派,由我担任被告张XX的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对本案的事实已有清楚认识。
基于原、被告之间婚姻关系问题、财产问题已经在庭审中达成一致,这里不再赘述。现仅就孩子的抚养权的归属发表如下意见:
一、将孩子的抚养权判归被告,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具体理由如下:
1、张XX是男孩,随父亲生活对小男孩的生活、教育都是极为有利的。
被告张XX从小失去父亲,他非常了解小孩对父亲关爱的渴望,以及父亲在小孩成长教育过程中的重要性。被告现在作为一名父亲,其更懂得如何正确的和孩子沟通,男孩随父亲成长更加有利于培养孩子健康完善的性格。况且,随着时间的增长,张XX将慢慢步入青春期阶段,原告作为母亲很难较好与小孩沟通,也很难帮助孩子解决实际问题。
2、被告及被告的母亲身体健康、品行端正,孩子在被告的抚养下有利于引导孩子健康成长。
虽然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走到了尽头,但是被告在婚姻期间对原告及孩子是极负责任的,是确实非常关心孩子的,是一位有事业心并称职的父亲。而原告的工作需要三班倒、上班时间及其不稳定,再加上原告还需要照顾已患癌症的母亲,自小孩出生起根本没有花多少时间照顾小孩,其完全没尽到做母亲的责任。所以,孩子跟随原告生活,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3、被告经济、物质条件优于原告,能够为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
从原、被告的婚姻过程来看,家里的经济收入均为被告个人努力所得,家庭生活开支和小孩学习费用等也均由被告负责。被告张XX有稳定的工作和固定的住处,被告母亲刘XX他亲戚也承诺愿意帮助被告抚养小孩,所以被告完全有能力给张XX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而原告XX换工作、收入不稳定且在外租房,根本无法承担自己生活、小孩学习生活以及房屋承租等费用。因原告没有自己固定的住所,小孩跟着原告生活必定是四处漂泊,这样对小孩的成长和教育非常不利。所以,如果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原告,原告根本无法为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的环境。现被告自愿放弃对原告支付抚养费的要求,即被告不需要原告支付抚养费,更加说明了被告有经济实力抚养小孩。
4、被告XX为小孩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
张XX出生后就一直与被告共同生活,在其上幼儿园期间,上下学接送也是由被告及母亲负责,原告尹XX极少过问。这期间的种种学习及培训费用也均由被告支出。现在张XX即将步入小学学习,因小孩的户口在被告母亲刘XX户下,所以有利于被告为张XX找一个更好的学校,提供一个更好的学习环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二款:“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的规定,张XX随被告张XX一起生活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
原告尹XX从今年年初开始就一直未与被告及小孩在一起生活,对小孩的学习及生活也是不闻不问,其完全没有尽到妻子及母亲应尽的责任。小孩跟随这样一个不负责任的母亲一起生活,是极其不利于身心健康发展的。请法院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到这样的客观情况,把孩子的抚养权判给被告。
二、婚生子张XX自出生时就一直与奶奶刘XX居住,其起居生活也由奶奶负责照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四条“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的规定,请法院在判决小孩抚养权问题时优先考虑被告张劲。
综上,根据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出发,孩子应归被告方抚养。故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行使抚养权较为妥当。
以上代理意见,请予以采纳!
代理人:罗杰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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