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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代理词

科普小知识2022-09-14 09:3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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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恒信长城律师事务所陈杰律师接受被告内蒙古XXXX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针对原告陈述的请求与事实理由,发表如下答辩意见:

第一、原告诉状陈述事情经过与事实不符,原告等人辞职是因为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引咎辞职。(详见对证人证言、手机短信的公证书,辞职信)

原告XXX等人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与公司送货人员勾结,以虚报数量等方式套取货款,后被公司发现,经酒店管理层决定,对原告XXX等人予以开除,并处以20万元罚款,原告等人觉得事态严重,怕公司做出的处理结果影响自己在该行业的发展,向公司提出从宽处理的请求,出于对各原告今后在该行业发展的考虑,让原告任选开除或辞职,各原告自己提交了辞职报告。在原告XXX等人离开公司后,公司接到各供应商举报,投诉原告等人以少收货、多记账的形式侵吞单位款项,公司发现损失严重,事态升级,请公证机关介入,由公证机关对供应商提供的线索进行证据保全,同时向*机关报案,原告等人涉嫌职务侵占罪,现*机关正在调查之中。

第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相关规定,原告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详见加班申请表、假期申请表)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的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故原告的加班及休假工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告主张的加班及休假工资与事实不符,被告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安排职工的休息和休假,因工作任务紧迫需要加班的,也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了补休或给予了加班待遇。

第三、被告已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给付工资,应补工资的请求于法无据。(详见工资条)

试用期的第一个月过后,公司就进行了调资,并按照调资幅度发放工资,符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不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况。

第四、支付赔偿金(加班赔偿金、应补工资赔偿金)要遵循《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行政整改前置程序,原告的主张违背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所以,未经行政整改前置程序,原告无权要求支付赔偿金。

另外针对《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3日对该条进行了解释:“对于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同时也可以主张加付的赔偿金。但其加付的赔偿金如果想要获得法院的支持,必须有一个前提,即劳动者必须就用人单位拖欠其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的违法行为先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后,用人单位仍未支付,此种情况下才存在加付赔偿金,如果未经过这一前提程序,劳动者直接主张加付赔偿金,人民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沪高法【2009】73号关于印发《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明文规定了当事人因《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引起争议的处理:“本条规定的权利行使主体均为“劳动行政部门”,相对应的执法措施也是“责令”,包括加罚50%-100%赔偿金的规定,也是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因此,本条规定涉及到内容,不适用于劳动争议处理的范围。本条规定也不能作为劳动争议纠纷裁决的依据。”

第五、个人所得税为税务机关扣除,公司无法返还

税务机关根据员工的实际收入扣除个人所得税,如果原告觉得税务机关的计算有误,我们酒店可以配合你们到税务机关进行核对,公司现在不能对个人所得税私下进行更改,这样有可能直接触犯国家刑法,涉嫌偷税罪。

第六、原告在原户籍所在地缴纳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公司据实报销。部分原告没有向公司提供原籍社保费缴费单据,所以公司无法向其支付。(详见养老医疗社保费用报销单)

原告提供了其原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缴费单据,公司据实给其报销,对未提供单据的,无法进行支付。其他两原告一直未向酒店提供原籍的社保缴费单据,无法据实报销。

第七、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原告的补交养老、医疗保险请求已过仲裁时效,丧失胜诉权。

本案原告于2008年就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直到2010年5月10日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已过仲裁时效。

第八、被告已为原告缴纳公积金到2010年1月底,原告2010年2月五日离职,固不存在拖欠。(详见工资条、公积金个人对账单)

住房公积金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住房公积金只是一种福利,并非企业义务.被告依据劳动合同已为原告缴纳公积金到2010年1月底,不存在拖欠。

代理人:陈杰律师

恒信长城律师事务所

2011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