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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和平诉联合利华股份有限公司等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一审 民事裁定书

科普小知识2022-09-18 15:3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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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二中民初字第04243号

原告刘和平,男,汉族,1960年4月30日出生,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甜水园八条北院8号。

被告联合利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遵义路100号虹桥上海城B座30楼。

法定代表人柏亚伦(Alan John Brown),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海生,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冒巳锋,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北京京客隆超市连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新源街45号楼。

法定代表人顾汉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春燕,女,汉族,1972年5月28日出生,北京京客隆超市连锁集团有限公司法律办公室主任,住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41号中国政法大学内。

委托代理人王旭东,男,汉族,1977年9月17日出生,北京京客隆超市连锁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北京市朝阳区劲松南路10楼100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和平诉被告联合利华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京客隆超市连锁集团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和平于2006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联合利华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京客隆超市连锁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和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和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10元,减半收取,由刘和平负担1005元(已交纳)。

审  判  长  董建中
代理审判员  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  何  暄
二ОО六  年  三  月  七  日
书  记  员  周晓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