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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改革的若干意见

科普小知识2022-09-20 19:4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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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15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改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新电改方案),这是继2002年国务院下发《电力*改革方案》、时隔13年之后重新开启的针对电力行业的新一轮改革。新电改强调“管住中间、放开两头”,其中有序向社会资本放开配售电业务,成为本轮电改方案的最大亮点,标志着我国一直以来电网公司的传统盈利模式被打破。

1、方案

放开配售电业务成最大亮点

新电改方案概括起来是“三放开、一独立、三加强”,即: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架构,有序放开输配以外的竞争性环节电价、有序向社会资本放开配售电业务、有序放开公益性和调节性以外的发用电计划,推进交易机构相对独立、规范运行,进一步强化*监管、进一步强化电力统筹规划、进一步强化电力安全高效运行和可靠供应。

国家发展改革委体改司巡视员王强表示,管住中间是指对具有自然垄断属性的输配电网环节加强*监管、实行*定价,确保电网公平开放、市场公平交易,并更好地实现电网科学规划,充分发挥电网规模效益、提高管理效率。放开两头是指在发电侧和售电侧实行市场开放准入,引入竞争,放开用户选择权,形成多买多卖的市场格局,价格由市场形成,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构架符合国际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基本特征,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和发展阶段,也是兼顾市场手段和*作用在电力行业发挥功能的最佳方式。

外界普遍认为,新电改方案最大的亮点是“三放开”当中的“有序向社会资本放开配售电业务”,尤其是其中的售电业务,这是电力行业的终端环节,也是与广大用电者、用电市场联系最为紧密的环节,当然也是各方利益盘根错节、难度颇大的一环。此外,新电改方案界定了发电、输电、配电、售电四个环节的性质,尤其是对输电环节也就是电网企业的性质界定,这是所谓的“管住中间”,也值得期待。

2、样本

深圳成电改首个试点

2015年1月,深圳正式启动电改试点工作,为全国首个试点城市。试点工作的一个关键是对输配电电价成本进行厘清,也就是明确哪些是真正的电力成本,对电网线路、变电设备及其他输配电业务进行成本核算,算出一个“合理”的电价。

根据深圳电改的初步估算,未来三年深圳输配电电价每度将下降1分多钱,未来三年电网公司在深圳将累计减少收益24亿元。而最新的消息是,深圳方面正在组建民营售电主体,要参与到新电改方案的售电市场开放改革中,这意味着深圳终端电价还有可能进一步下降。

实际上电力系统改革的一个难点就在于输配电电价成本核算,这被外界称为是一个暗箱地带,电网公司不愿说清楚,某种程度上也确实说不清楚。因为输配电电价存在着大量的交叉补贴,难以厘清。

简单点说,工商业用电户一般都比较集中,电压等级也高,这对于电网公司来说电网线路铺设省力、降压也容易、电力传输损耗也少,所以供电成本就低。而居民用电分布分散,尤其是一些农村,可能要专门铺设电网线路,而且居民用电电压等级最低,所以供电成本就很高。所以如果完全由市场决定的话,工商业电价应该便宜,居民电价则贵,但是我们的做法是工商业电价高,以此通过*统筹调节来补贴居民用电,这中间就存在着大量的交叉补贴,比如工商业用电对城市居民用电的反哺、城市电网对农村电网的反哺等。

深圳成为电改试点就在于其经济高度发达、城市化程度领先,在深圳几乎不存在农村电网,交叉补贴较少,容易厘清输配电电价。此外深圳市供电局三年前从广东电网独立出来,成为南方电网的直属子公司,拥有较多的自主权,而深圳市*方面也有电改的内在动力,希望通过降低电价给区域内的企业降低成本。这种种因素促成了深圳电改试点的快速推进,深圳也成为电改掣肘较少,比较容易的地方。

但是同时,深圳电改经验能否向其他地方推广普及,有没有广泛的借鉴意义也成为外界关心的焦点。华北电力大学教授曾鸣表示,深圳电改试点相对来说比较容易,但是要推广到其他地区肯定就不那么容易,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不过总体来看深圳的探索和取得的经验都是很有价值的。

3、解读

电改探因电力行业发展面临矛盾和问题

2002年的《电力*改革方案》决定对电力工业实施市场化改革,提出“厂网分开、竞价上网、打破垄断、引入竞争”四步走的思路,随后把国家电力公司拆分为国家电网和南方电网两家电网公司,中国华能、大唐、华电、中国国电和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5家发电集团,以及4家辅业集团公司。经过13年的*,电力行业破除了独家办电的*束缚,初步形成了电力市场主体多元化竞争格局。

新电改方案对十三年前的电改进行了肯定,认为自2002年电力*改革实施以来,电价形成机制逐步完善,在发电环节实行了发电上网标杆电价,在输配环节初步核定了大部分省份的输配电价,在销售环节相继出台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居民阶梯电价等政策。

与此同时,电力行业发展还面临一些矛盾和问题。其中,交易机制缺失、市场化定价机制尚未完全形成等问题仍然突出,造成了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难以发挥,节能高效环保机组不能充分利用,弃水、弃风、弃光现象时有发生。此外,现行电价管理仍以*定价为主,电价调整往往滞后于成本变化,难以及时并合理反映用电成本、市场供求状况、资源稀缺程度和环境保护支出。因此,推进电力*改革已迫在眉睫、刻不容缓。

2002年的《电力*改革方案》中,除了第一步“厂网分开”由于拆分而迅速实现之外,后三步基本属于原地踏步。外界把上一轮电改陷入停滞的原因指向了两家电网公司,因为在发电、输电、配电和售电四个主要环节中,电网公司包揽了后三个,形成了巨头垄断。

国家能源局副局长王禹民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此次电力*改革的重点就是要解决五个问题:一是要还原电力商品属性,形成由市场决定电价的机制,以价格信号引导资源有效开发和合理利用。二是要构建电力市场体系,促进电力资源在更大范围内优化配置。三是要支持清洁能源发展,促进能源结构优化。四是要逐步打破垄断,有序放开竞争性业务,调动社会投资特别是民间资本积极性,促进市场主体多元化。五是要转变*职能,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强电力统筹规划。

业内点评社会资本参与尚需细则和配套

参与新电改的市场主体可以获得诸多改革红利。一是发电企业可以通过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的方式,增强竞争力,争取更多的发电量和收入利润;二是电网企业将改变传统赢利模式,通过重新定位电网功能和电网收益机制,使得电网企业管理目标更加清晰,更加注重提高效率;三是允许各类资本进入售电领域和新增配电领域,将给这些资本带来新的潜在盈利机会;四是通过竞争机制的建立激发电网企业降本增效,充分保障用户的权益;五是电力用户用电更加便利,工业和商业电力用户拥有自主选择权,将增强市场中的议价能力,带动供电服务质量的改善,用户权益可以得到更好保障。

不过要让参与改革的市场主体获得红利也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华北电力大学教授曾鸣认为,如何构建售电环节市场是决定新电改能否成功的关键,否则很有可能只管住了中间,两头的放开则迟迟实现不了,这样的话新电改很有可能就像十三年前的那一轮电改一样陷入停滞。有业内人士指出,新电改方案在向市场开放的过程中强调“有序”,这表明这一轮的电力行业改革与十三年前相比是审慎的渐进式的,并不是一味分拆、一放了之,但是目前来看,新电改方案还是一个比较大的框架,各种市场主体尤其是社会资本要参与其中还需要进一步的细则和配套方案,而要想获得红利,则需要各方面尤其是被触动了奶酪的电网公司认真执行新电改方案。

实际上,按照行业的自然垄断属性由强到弱来排列,依次应该为石油、电力、电信。石油行业从上游的勘探开采,到中间环节的管道运输和炼化,再到下游的加油站,中石油和中石化两家几乎包办了全产业链,不过中石化从去年起通过大

刀阔斧的自我改革,开始在下游的加油站业务引入社会资本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电信行业也从原来的移动、联通、电信三家包办逐步发展到现在拥有负责网络设施的铁塔公司,以及下游负责整合转销的虚拟运营商。从某种意义上说,售电环节放开后将催生出的售电公司就类似于电信行业的虚拟运营商,将给用电者提供更加多样往往也更加实惠的用电套餐。当然现在虚拟运营商处于半死不活的生存状态,也让外界对于市场主体能否真正从售电环节获得改革红利存有疑问。

4、影响

工商业电价或下降居民电价影响不大

新电改方案虽然还是个大框架,但是方向确定后对上下游的影响已经开始显现。上周,股市当中的电力板块整体上涨,其中数只电力股涨停。一些工商业者盘算着新电改施行之后用电成本下降企业会为此省下不少成本。

工商业用电

大工厂年省电费数百万

老胡是浙江人,在北京朝阳区开了一家小饭馆,已经快十年了,他说没有注意到新电改方案的事,就是手中拿着的桂冠电力股票最近半个月上涨超过了30%,后来上网看才知道这是沾了新电改概念的光,很多与电力相关的股票都在涨。

老胡说自己的饭馆用电每度价格为1块钱左右,用电成本还是很低的,夏天饭馆会开空调,用的电会多一点,但是在经营成本中也可以忽略不计。

对深圳一家生产液晶面板的工厂来说,新电改则可为其节省不少成本。该工厂运营高管说,新电改后工业用电如果降价,那么对这个行业的影响还是很大的。据其介绍,深圳这边已经开始了电改试点,说是工业用电每度会降低1分多钱,粗略估算他供职的这家工厂一年在电费上能省下300万元左右,而且按照新电改方案的精神,如果跟电厂直接签购电合同,电价还能便宜,还能省更多。该高管表示,虽然对年营收过亿元的大工厂来说,几百万元的成本下降算不上什么,但是对深圳、东莞这些城市里小工厂来说,能够省个十来万的电费,很多工人的工资就出来了。

居民

用电价格目前维持不变

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刘女士也对新电改后的电价很关心。她说,从日常媒体的报道来看,电力行业又被称为“电老大”,是个垄断行业,新电改如果能让居民用电价格有所下降,那就再好不过了。

实际上,在终端电价这一市场,分为工商业电价和居民电价两部分,前者电价贵、利润高并且占全社会用电量的八成,后者与居民生活息息相关,由*定价,电价相对便宜。

有业内人士指出,新电改之后随着售电环节市场主体增加,利润较高的工商业电价可能会下降,当然每度电的下降幅度可能只是几厘,但势必会降低工商业用户的成本,提高企业的利润。而居民电价部分一直靠*补贴以及企业亏损来压低价格,企业虽有涨价的冲动,但是新电改方案已经明确将会保证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用电价格相对平稳,切实保障民生。所以居民用电价格目前将维持不变,当然从长期来看,按照节能减排的大要求,居民用电价格存在上涨的预期。

电网公司

或将从盈利单位变身公用

除此之外,受新电改方案冲击最大的无疑是电网公司。根据新电改方案的表述,“电网企业不再以上网和销售电价价差作为主要收入来源,而是按照*核定的输配电价收取过网费”,“规范电网企业投资和资产管理行为”。

中国经济学会理事刘满平指出,这相当于明确界定了电网公司的渠道中介功能,电网公司将失去其本不该有的、非企业的、非市场的职能,其盈利模式将由之前盈利性单位变为公用事业单位。今后电网就是一高速公路,车流从哪里来到哪里去都不用管了,而是只负责收过路费,而且这个收费标准要由*来定。另外现在电网公司还涉及了房地产、金融、传媒等非主营行业的投资,今后这些也会受到规范、控制甚至被要求退出。

5、意见全文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改革的若干意见

中发〔2015〕9号

(2015年3月15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及*财经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国家能源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电力*改革,解决制约电力行业科学发展的突出矛盾和深层次问题,促进电力行业又好又快发展,推动结构转型和产业升级,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电力*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自2002年电力*改革实施以来,在党*、国务院领导下,电力行业破除了独家办电的*束缚,从根本上改变了指令性计划*和政企不分、厂网不分等问题,初步形成了电力市场主体多元化竞争格局。

一是促进了电力行业快速发展。2014年全国发电装机容量达到13.6亿千瓦,发电量达到5.5万亿千瓦时,电网220千伏及以上线路回路长度达到57.2万千米,220千伏及以上变电容量达到30.3亿千伏安,电网规模和发电能力位列世界第一。二是提高了电力普遍服务水平,通过农网改造和农电管理*改革等工作,农村电力供应能力和管理水平明显提升,农村供电可靠性显著增强,基本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无电人口用电问题基本得到了解决。三是初步形成了多元化市场体系。在发电方面,组建了多层面、多种所有制、多区域的发电企业;在电网方面,除国家电网和南方电网,组建了内蒙古电网等地方电网企业;在辅业方面,组建了中国电建(601669,股吧)、中国能建两家设计施工一体化的企业。四是电价形成机制逐步完善。在发电环节实现了发电上网标杆价,在输配环节逐步核定了大部分省的输配电价,在销售环节相继出台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居民阶梯电价等政策。五是积极探索了电力市场化交易和监管。相继开展了竞价上网、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发电权交易、跨省区电能交易等方面的试点和探索,电力市场化交易取得重要进展,电力监管积累了重要经验。

同时,电力行业发展还面临一些亟需通过改革解决的问题,主要有:

一是交易机制缺失,资源利用效率不高。售电侧有效竞争机制尚未建立,发电企业和用户之间市场交易有限,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难以发挥。节能高效环保机组不能充分利用,弃水、弃风、弃光现象时有发生,个别地区窝电和缺电并存。二是价格关系没有理顺,市场化定价机制尚未完全形成。现行电价管理仍以*定价为主,电价调整往往滞后成本变化,难以及时并合理反映用电成本、市场供求状况、资源稀缺程度和环境保护支出。三是*职能转变不到位,各类规划协调机制不完善。各类专项发展规划之间、电力规划的实际执行与规划偏差过大。四是发展机制不健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面临困难。光伏发电等新能源产业设备制造产能和建设、运营、消费需求不匹配,没有形成研发、生产、利用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可再生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电无歧视、无障碍上网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五是立法修法工作相对滞后,制约电力市场化和健康发展。现有的一些电力法律法规已经不能适应发展的现实需要,有的配套改革政策迟迟不能出台,亟待修订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为电力行业发展提供依据。

深化电力*改革是一项紧迫的任务,事关我国能源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国有资本继续控股经营的垄断行业,实行以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特许经营、*监管为主要内容的改革。《*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4年工作要点》、《国务院转批发展改革委关于2014年深化经济*改革重点任务意见的通知》对深化电力*改革提出了新使命、新要求。社会各界对加快电力*改革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推进改革的社会诉求和共识都在增加,具备了宽松的外部环境和扎实的工作基础。

二、深化电力*改革的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思路

深化电力*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是:坚持*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从我国国情出发,坚持清洁、高效、安全、可持续发展,全面实施国家能源战略,加快构建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形成主要由市场决定能源价格的机制,转变*对能源的监管方式,建立健全能源法制体系,为建立现代能源体系、保障国家能源安全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充分考虑各方面诉求和电力工业发展规律,兼顾改到位和保稳定。通过改革,建立健全电力行业“有法可依、政企分开、主体规范、交易公平、价格合理、监管有效”的市场*,努力降低电力成本、理顺价格形成机制,逐步打破垄断、有序放开竞争性业务,实现供应多元化,调整产业结构,提升技术水平、控制能源消费总量,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提高安全可靠性,促进公平竞争、促进节能环保。

深化电力*改革的重点和路径是:在进一步完善政企分开、厂网分开、主辅分开的基础上,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架构,有序放开输配以外的竞争性环节电价,有序向社会资本开放配售电业务,有序放开公益性和调节性以外的发用电计划;推进交易机构相对独立,规范运行;继续深化对区域电网建设和适合我国国情的输配*研究;进一步强化*监管,进一步强化电力统筹规划,进一步强化电力安全高效运行和可靠供应。

(二)基本原则

坚持安全可靠。*机制设计要遵循电力商品的实时性、无形性、供求波动性和同质化等技术经济规律,保障电能的生产、输送和使用动态平衡,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提高电力安全可靠水平。

坚持市场化改革。区分竞争性和垄断性环节,在发电侧和售电侧开展有效竞争,培育独立的市场主体,着力构建主体多元、竞争有序的电力交易格局,形成适应市场要求的电价机制,激发企业内在活力,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坚持保障民生。结合我国国情和电力行业发展现状,充分考虑企业和社会承受能力,保障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妥善处理交叉补贴问题,完善阶梯价格机制,确保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用电价格相对平稳,切实保障民生。

坚持节能减排。从实施国家安全战略全局出发,积极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和能效管理,完善有序用电和节约用电制度,促进经济结构调整、节能减排和产业升级。强化能源领域科技创新,推动电力行业发展方式转变和能源结构优化,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率,提高可再生能源发电和分布式能源系统发电在电力供应中的比例。

坚持科学监管。更好发挥*作用,*管理重点放在加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的制定实施,加强市场监管。完善电力监管机构、措施和手段,改进*监管方法,提高对技术、安全、交易、运行等的科学监管水平。

三、近期推进电力*改革的重点任务

(一)有序推进电价改革,理顺电价形成机制

1、单独核定输配电价。*定价的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网络自然垄断环节。*主要核定输配电价,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输配电价逐步过渡到按“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分电压等级核定。用户或售电主体按照其接入的电网电压等级所对应的输配电价支付费用。

2、分步实现公益性以外的发售电价格由市场形成。放开竞争性环节电力价格,把输配电价与发售电价在形成机制上分开。合理确定生物质发电补贴标准。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由用户或售电主体与发电企业通过协商、市场竞价等方式自主确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用户购电价格由市场交易价格、输配电价(含线损)、*性基金三部分组成。其他没有参与直接交易和竞价交易的上网电量,以及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用电,继续执行*定价。

3、妥善处理电价交叉补贴。结合电价改革进程,配套改革不同种类电价之间的交叉补贴。过渡期间,由电网企业申报现有各类用户电价间交叉补贴数额,通过输配电价回收。

(二)推进电力交易*改革,完善市场化交易机制

4、规范市场主体准入标准。按照接入电压等级,能耗水平、排放水平、产业政策以及区域差别化政策等确定并公布可参与直接交易的发电企业、售电主体和用户准入标准。按电压等级分期分批放开用户参与直接交易,参与直接交易企业的单位能耗、环保排放均应达到国家标准,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产品和工艺属于淘汰类的企业不得参与直接交易。进一步完善和创新制度,支持环保高效特别是超低排放机组通过直接交易和科学调度多发电。准入标准确定后,升级*按年公布当地符合标准的发电企业和售电主体目录,对用户目录实施动态监管,进入目录的发电企业、售电主体和用户可自愿到交易机构注册成为市场主体。

5、引导市场主体开展多方直接交易。有序探索对符合标准的发电企业、售电主体和用户赋予自主选择权,确定交易对象、电量和价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输配电价向电网企业支付相应的过网费,直接洽谈合同,实现多方直接交易,短期和即时交易通过调度和交易机构实现,为工商业企业等各类用户提供更加经济、优质的电力保障。

6、鼓励建立长期稳定的交易机制。构建体现市场主体意愿、长期稳定的双边市场模式,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干预市场主体的合法交易行为。直接交易双方通过自主协商决定交易事项,依法依规签订电网企业参与的三方合同。鼓励用户与发电企业之间签订长期稳定的合同,建立并完善实现合同调整及偏差电量处理的交易平衡机制。

7、建立辅助服务分担共享新机制。适应电网调峰、调频、调压和用户可中断负荷等辅助服务新要求,完善并网发电企业辅助服务考核新机制和补偿机制。根据电网可靠性和服务质量,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建立用户参与的服务服务分担共享机制。用户可以结合自身负荷特性,自愿选择与发电企业或电网企业签订保供电协议、可中断负荷协议等合同,约定各自的服务服务权利与义务,承担必要的辅助服务费用,或按照贡献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8、完善跨省跨区电力交易机制。按照国家能源战略和经济、节能、环保、安全的原则,采取中长期交易为主、临时交易为补充的交易模式,推进跨省跨区电力市场化交易,促进电力资源在更大范围优化配置。鼓励具备条件的区域在*指导下建立规范的跨省跨区电力市场交易机制,促使电力富余地区更好地向缺电地区输送电力,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调剂余缺的作用。积极开展跨省跨区辅助服务交易。待时机成熟时,探索开展电力期货和电力场外衍生品交易,为发电企业、售电主体和用户提供远期价格基准和风险管理手段。

(三)建立相对独立的电力交易机构,形成公平规范的市场交易平台

9、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电力技术特性定位电网企业功能。改变电网企业集电力输送、电力统购统销、调度交易为一体的状况,电网企业主要从事电网投资运行、电力传输配送,负责电网系统安全,保障电网公平无歧视开放,按国家规定履行电力普遍服务义务。继续完善主辅分离。

10、改革和规范电网企业运营模式。电网企业不再以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价差作为收入来源,按照*核定的输配电价收取过网费。确保电网企业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收益水平。规范电网企业投资和资产管理行为。

11、组建和规范运行电力交易机构。将原来由电网企业承担的交易业务与其他业务分开,实现交易机构相对独立运行。电力交易机构按照*批准的章程和规则为电力市场交易提供服务。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对电力交易机构实施有效监管。

12、完善电力交易机构的市场功能。电力交易机构主要负责市场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营和管理,负责市场交易组织,提供结算依据和服务,汇总用户与发电企业自主签订的双边合同,负责市场主体的注册和相应管理,披露和发布市场信息等。

(四)推进发用电计划改革,更多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13、有序缩减发用电计划。根据市场发育程度,直接交易的电量和容量不再纳入发用电计划。鼓励新增工业用户和新核准的发电机组积极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其电量尽快实现以市场交易为主。

14、完善*公益性调节性服务功能。*保留必要的公益性调节性发用电计划,以确保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用电,确保维护电网调峰调频和安全运行,确保可再生能源发电依照规划保障性收购。积极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和能效管理,通过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培育电能服务、实施需求响应等,促进供需平衡和节能减排。加强老少边穷地区电力供应保障,确保无电人口用电全覆盖。

15、进一步提升以需求侧管理为主的供需平衡保障水平。*有关部门要按照市场化的方向,从需求侧和供应侧两方面入手,搞好电力电量整体平衡。提高电力供应的安全可靠水平。常态化、精细化开展有序用电工作,有效保障供需紧张下居民等重点用电需求不受影响。加强电力应急能力建设,提升应急响应水平,确保紧急状态下社会秩序稳定。

(五)稳步推进售电侧改革,有序向社会资本放开售电业务

16、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配电业务。按照有利于促进配电网建设发展和提高配电运营效率的要求,探索社会资本投资配电业务的有效途径。逐步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放开增量配电投资业务,鼓励以混合所有制方式发展配电业务。

17、建立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机制。根据开放售电侧市场的要求和各地实际情况,科学界定符合技术、安全、环保、节能和社会责任要求的售电主体条件。明确售电主体的市场准入、退出规则,加强监管,切实保障各相关方的合法权益。电网企业应无歧视地向售电主体及其用户提供报装、计量、抄表、维修等各类供电服务,按约定履行保底供应商义务,确保无议价能力用户也有电可用。

18、多途径培育市场主体。允许符合条件的高新产业园区或经济技术开发区,组建售电主体直接购电;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成立售电主体,允许其从发电企业购买电量向用户销售;允许拥有分布式电源的用户或微网系统参与电力交易;鼓励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和节能服务公司从事售电业务;允许符合条件的发电企业投资和组建售电主体进入售电市场,从事售电业务。

19、赋予市场主体相应的权责。售电主体可以采取多种方式通过电力市场购电,包括向发电企业购电、通过集中竞价购电、向其他售电商购电等。售电主体、用户、其他相关方依法签订合同,明确相应的权利义务,约定交易、服务、收费、结算等事项。鼓励售电主体创新服务,向用户提供包括合同能源管理、综合节能和用能咨询等增值服务。各种电力生产方式都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电力基金、政策性交叉补贴、普遍服务、社会责任等义务。

(六)开放电网公平接入,建立分布式电源发展新机制

20、积极发展分布式电源。分布式电源主要采用“自发自用、余量上网、电网调节”的运营模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发展融合先进储能技术、信息技术的微电网和智能电网技术,提高系统消纳能力和能源利用效率。

21、完善并网运行服务。加快修订和完善接入电网的技术标准、工程规范和相关管理办法,支持新能源、可再生能源、节能降耗和资源综合利用机组上网,积极推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与其他电影、电网的有效衔接,依照规划认真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保障性收购制度,解决好无歧视、无障碍上网问题。加快制定完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研发、制造、组装、并网、维护、改造等环节的国家技术标准。

22、加强和规范自备电厂监督管理。规范自备电厂准入标准,自备电厂的建设和运行应符合国家能源产业政策和电力规划布局要求,严格执行国家节能和环保排放标准,公平承担社会责任,履行相应的调峰义务。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应按规定承担与自备电厂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性基金、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完善和规范余热、余压、余气、瓦斯抽排等资源综合利用类自备电厂支持政策。规范现有自备电厂成为合格市场主体,允许在公平承担发电企业社会责任的条件下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23、全面放开用户侧分布式电源市场。积极开展分布式电源项目的各类试点和示范。放开用户侧分布式电源建设,支持企业、机构、社区和家庭根据各自条件,因地制宜投资建设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发电以及燃气“热电冷”联产等各类分布式电源,准许接入各电压等级的配电网络和终端用电系统。鼓励专业化能源服务公司与用户合作或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建设分布式电源。

(七)加强电力统筹规划和科学监管,提高电力安全可靠水平

24、切实加强电力行业特别是电网的统筹规划。*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电力规划职责,优化电源与电网布局,加强电力规划与电源灯规划之间、全国电力规划与地方性电力规划之间的有效衔接。提升规划的覆盖面、权威性和科学性,增强规划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各种电源建设和电网布局要严格规划有序组织实施。电力规划应充分考虑资源环境承载力,依法开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经法定程序审核后,要向社会公开。建立规划实施检查、监督、评估、考核工作机制,保障电力规划的有效执行。

25、切实加强电力行业及相关领域科学监督。完善电力监管组织体系,创新监管措施和手段,有效开展电力交易、调度、供电服务和安全监管,加强电网公平接入、电网投资行为、成本及投资运行效率监管,切实保障新能源并网接入,促进节能减排,保障居民供电和电网安全可靠运行。加强和完善行业协会自律、协调、监督、服务的功能,充分发挥其在*、用户和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26、减少和规范电力行业的行政审批。进一步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取消、下放电力项目审批权限,有效落实规划,明确审核条件和标准,规范简化审批程序,完善市场规划,保障电力发展战略、政策和标准有效落实。

27、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加强市场主体诚信建设,规范市场秩序。有关部门要建立企业法人及其负责人、从业人员信用纪录,将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使各类企业的信用状况透明、可追溯、可核查。加大监管力度,对企业和个人的违法失信行为予以公开,违法失信行为严重且影响电力安全的,要实行严格的行业禁入措施。

28、抓紧修订电力法律法规。根据改革总体要求和进程,抓紧完成电力法的修订及相关行政法规的研究起草工作,充分发挥立法对改革的引导、推动、规范、保障作用。加强电力依法行政。加大可再生能源法的实施力度。加快能源监管法规制定工作,适应依法监管、有效监管的要求,及时制定和修订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四、加强电力*改革工作的组织实施。

电力*改革工作关系经济发展、群众生活和社会稳定,要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整体设计、重点突破、分步实施、有序推进、试点先行的要求,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确保改革规范有序、稳妥推进。

(一)加强组织协调。完善电力*改革工作小组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改革工作方案及相关配套措施,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明确*、地方、企业的责任,确保电力*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二)积极营造氛围。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协调,加大对电力*改革的宣传报道,在全社会形成推进电力*改革的浓厚氛围,加强改革工作的沟通协调,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凝聚共识、形成工作合力。

(三)稳妥有序推进。电力*改革是一项系统性工程,要在各方共识的基础上有序、有效、稳妥推进。逐步扩大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对售电侧改革、组建相对独立运行的电力交易机构等重大改革事项,可以先进行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和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再全面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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