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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税

科普小知识 2022-09-20 21:3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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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税是指为保护水资源,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加工、消费以及污染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开采、消费量、开采收益以及污染量征收的一种资源税。

1、概述

水资源税是指为保护水资源,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加工、消费以及污染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开采、消费量、开采收益以及污染量征收的一种资源税。


水资源税

水资源税并非我国新设税种,而是已有30多年历史的资源税下的一个税目。根据《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征税对象为江、河、湖泊(含水库)等地表水和地下水。

征税对象:江、河、湖泊(含水库)等地表水和地下水。

纳税人: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但包括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在内,有六种情形可不缴纳资源税。

纳税原则:税费平移,总体不增加企业和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用水负担。但按不同取用水性质实行差别税额,地下水税额要高于地表水,超采区地下水税额要高于非超采区,超采区取用地下水税额加征1至4倍;对超计划或超定额用水加征1至3倍;对特种行业从高征税;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农村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等从低征税。同时,办法规定了限额内农业生产取用水免税、对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免税等六种税收减免情形。

征收方:水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管理,水利部门负责核准取用水量,纳税人依法办理纳税申报。试点期水资源税收入全部留归地方。

2、政策进展

1984年我国开始对境内从事原油、天然气、煤炭等矿产资源开采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资源税;

2010年6月1日我国率先在*开展原油、天然气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这一更有利于节约资源的计税方式,拉开了新一轮资源税改革的序幕;

2011年11月1日油气资源税改革扩至全国;

2014年12月1日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全面实施,同时清理涉煤收费基金;

2015年5月1日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覆盖稀土、钨、钼三个品目;

2016年7月1日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全面推开,新增对铁矿、金矿、石墨、海盐等21个税目由从量定额改为从价定率计征;

同时,我国在地下水超采严重的河北省率先启动水资源费改税试点;

2017年12月1日水资源税试点范围首批扩围至北京等9个省区市。

3、法律依据

1.法治原则

首先,我国在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已明确规定了税收法定主义的原则,规定征税机关只有依据立法机关制度的税法依法征税的权力,而没有任何决定和变更纳税义务的权力。纳税人和行政机关都必须按照立法制订的法律改造义务和行使权利,行政机关并不具有*裁决权,更没有法律规定之外的任何权力。


水资源税

2.受益原则

水资源税是水资源国家所有的经济体现。《*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因此,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者将因资源的开发利用而受益,从受益方面考虑,开发利用者有责任向资源所有者支付补偿,也即向国家缴纳水资源税。

3.公平原则

水资源是个人生存的基本需要,水资源税作为国家调节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必要手段,应优先考虑公平,在全体社会成员中平等的分配水资源。为了平衡市场的价格和产品,保护不同水源和水质开发者和用户的利益,国家有必要对水资源开发利用中存在的这种差别进行调节,以协调各方面的利益。从公平性角度出发,水资源税是调节水资源数量和质量的一个重要手段,也是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的手段。

4.效率原则

我国广大地区在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过程中存在大量的浪费和资源的低效配置现象,为了抵制水资源的浪费和低效配置,促进水资源的高效利用,资源管理者有必要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运用经济手段加以管制。因此,只有通过税收这种强制性的调节手段,有效缓解与处理上述矛盾,从而解决我国水资源利用方式粗放,在生产和生活领域存在严重的结构型、生产型和消费型浪费,用水效率不高、水污染严重的问题。

4、潜在威胁

(1)开征水资源税的计税依据的确定标准以及征收形式。目前,关于水资源税计税依据的确认主要有一下两种思路:一是以用水量作为确定计税依据的标准;二是把使用水资源产生的经济效用作为确定的依据。按照前者设计出来的水资源税制将是一种单一的比例税率。用水者按照用水量缴纳相应比例的税额。而若根据后者确定计税依据,则需综合考虑纳税人的用水因素。设计出的税制较为复杂,适合于调节不同纳税人的用水行为,具有较强的适用性。

此外,在税制要素的设计中,应当依据涵养水资源的成本不同设计出差别税率。因对用水较集中的中下游地区征收较高的税。并把其中一部分拨付给上游地区以补偿其涵养水资源的成本。但具体的税率确定又是一大难题,需根据大量的实证研究得出结论。

(2)有关部门关于事权划分的问题。我国要想进一步深化“费改税”工作,使其发挥规范我国财政征收*、保障我国财政收入及时足额缴纳的应有功效。因此,国务院需要协调所属各部位的税费征收权限,修改《水法》以及《资源税法》中关于水费与水资源税的征收权限,并颁布《*水资源税暂行条例》,促进水资源费向水资源税的顺利转变。

5、相互关系

水资源税与资源税的关系

(1)资源税涵盖水资源税,是制定水资源税实施细则的依据。我国现行的资源税是国家为了促进合理开发利用资源、调节资源级差收人而对境内开采法定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水资源税是为了促进水资源合理利用而开征的税种,包含于资源税之内。水资源税具体税制要素的设计要以资源税为蓝本,在资源税的基础之上设计出有利于维持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税种。

(2)对水资源税税制要素的设计有利于推进资源税的深化改革,使之达到更好的调节资源配置的功效。在全国范围内,多项税费由于政出多门致使税费之间的调节作用无法协调,而且税费混乱使资源税不能形成规模,通过征收资源税来筹集财政收入,达到改善生态环境的作用被削弱了。如果能够征收单一的水资源税征收体系,废除现行的水资源费,是对资源税的一次较深程度的改革。对于规范资源税征收体系,深化资源税改革有着重要意义。

6、改革试点

·2016年5月10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自7月1日起实施从价计征改革与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关于水资源征税,通知决定,先在河北省开展水资源税试点。河北省开征水资源税试点工作,采取水资源费改税方式,将地表水和地下水纳入征税范围,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对高耗水行业、超计划用水以及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适当提高税额标准,正常生产生活用水维持原有负担水平不变。对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对取用污水处理回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免征水资源税。


水资源税

·2016年7月1日起,河北省率先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

·2017年11月28日,财政部、水利部、国家税务总局三部门联合印发通知,2017年12月1日起,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河南、山东、四川、宁夏、陕西等9省(区、市)也将纳入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用税收杠杆抑制不合理用水行为。

加上首家试点的河北省,将有10个省市推进水资源税改革。按照规划,在河北省先行试点的基础上,这次选择条件成熟、有代表性的地区扩大试点,在全面总结试点经验后择机在全国推开。

扩大改革试点遵循税费平移的原则,总体不增加企业和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用水负担。同时,发挥水资源调节作用,比照河北省试点政策,按不同取用水性质实行差别化税额标准,如缺水地区标准要高于丰水地区,地下水标准高于地表水,超采地区标准高于非超采地区,严重超采地区大幅度高于非超采地区,超计划超定额用水从高征税,特种行业从高征税。

7、水价影响

方案指出,与税法相衔接,水资源税的纳税人为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和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水资源税

这意味着由自来水公司集*水的城镇居民,日常生活中对水资源进行消耗,但由于不直接取用水资源,不是水资源税的纳税人。

那么水资源税改革对居民用水水价影响几何?

以北京为例,北京居民用水价格分成三档,根据户年均用水量不同分别适用5元、7元、9元的价格。这三档居民用水价格均由三部分组成,分别为自来水费、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其中,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费用固定,分别为1.57元、1.36元,分阶段定价的只有自来水费(即基本水价)。

财政部税政司司长王建凡表示,终端水价由三部分组成,分别是基本水价、水资源费(税)、污水处理费。基本水价是自来水公司的经营收入,用于弥补其运营成本并使自来水公司取得合理利润;水资源费(税)是强制征收的,大部分省份将其放在基本水价之外,少部分包含在基本水价内;污水处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收费,在基本水价之外单列。

“这次水资源费改税,对居民和一般工商业企业税额标准没有改变,不论在基本水价外还是价内征收,都不会影响居民和一般工商业企业用水价格。”王建凡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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