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南**学院图书馆工程结算事宜的律师函
科普小知识2022-09-21 17:5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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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南**学院图书馆工程结算事宜的律师函
湘联合律(2013)函字第22号
湖南**学院:
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受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学院图书馆工程项目部项目负责人***先生的委托,就湖南**学院图书馆工程结算事宜向贵院出具律师函,现律师事务所特指派本律师郑重向贵院致函如下:
湖南**学院图书馆工程于2009年11月21日开工,已于2012年11月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现正办理工程竣工结算。2012年12月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贵院提交了竣工结算资料,在结算审计过程中,双方因结算方式产生了较大分歧。贵院要求按合同结算,而委托人要求按实结算(原图书馆工程量清单中漏项和少算工程量按实结算),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此外,双方尚有其他有关问题如优惠等也存在较大分歧。
经本律师查证:委托人实际施工工程量远远超过贵方提供的清单工程量(如土方回填等等),如依贵方要求按合同结算,将给委托人造成较大损失。按照合同结算对委托人显失公平,侵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故本律师认为,按实结算才是公平合理的。
请贵院在收到此律师函后五个工作日内(即2013年11月8日之前)就上述问题向委托人作出书面答复(工程量清单中漏项和少算工程量按实结算)。如贵院在上述期限内未给予委托人书面答复,本律师将依授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一旦进入司法程序,届时给贵院造成的影响、由此产生的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及其他法律后果将由贵院自行承担。
望贵院慎重考虑!
特此函告
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胡春才
2013年11月1日
关于湖南**学院图书馆工程结算事宜的律师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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