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某侵犯名誉权事件的律师函
盛某女士:
上海升通律师事务所汤新裕律师受郗某某先生委托,就您返还郗某某之子郗某先生装修款及侵害名誉权一事,向您致函如下:
本律师了解到的情况:
一、关于装修款一事
2011年11月,您与郗某先生相恋,并已有结婚意向。2012年1月,您及家人提出,登记在您名下的上海市天潼路****花园A***室房屋可用作婚房,但因资金紧张,无力进行装修,希望由郗某先生垫付20万元资金用于装修。考虑到双方即将结婚,郗某先生不忍拒绝,经多方筹措,筹集到20万元资金,于2012年2月5日汇至您的账户。您收款后告知,装修工程已经开始。但郗某某和郗某先生事后发现,时至今日,该房屋并无进行任何装修。
二、关于侵害名誉权一事
郗某某先生和郗某发现您并未开展装修工作后,就此事向您求证。您不仅没有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反而进行了一系列侵犯郗某某先生和郗某先生名誉的行为。您以“郗某1983****”为ID,并以郗某先生脸部照片作为头像,在39健康网、百度知道等网站分别注册账号,并以此进行发帖,以寻医的名义,大肆编造散播郗某某先生患有羊癫疯,郗某先生患有前列腺结石、不孕等谎言,肆意污蔑郗某某先生和郗某先生的名誉和人格尊严。不仅如此,您更留下郗某某先生的手机号,向各大医院预约治疗精神疾病,导致各大医院在郗某某先生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来电要求郗某某先生及时治疗所谓的精神疾病。这一切都严重影响了郗某某先生一家的日常生活。因气愤于您的以上恶劣行径,郗某某先生的爱人心脏病发作,已入住医院治疗。
本律师认为:
一、由于您并未开展装修工作,且您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双方的信任,您已无任何理由继续占有使用郗某先生所汇的20万元。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您对该20万元资金应予以返还。
二、您使用的“郗某1983****”账号,使用了“姓名+生日”的注册名,并使用了郗某先生的照片作为头像,完全将该账号与郗某先生本人一一对应。您使用该账号所发的帖子,捏造事实且故意加以散播,社会影响广泛,已经严重侵害了郗某某先生和郗某先生的名誉权,并直接导致郗某某先生的爱人入院,情节不可谓不严重。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您的行为已侵害了他人的名誉权,并已符合诽谤罪的构成要件。
本律师郑重通知:
一、请您收到律师函即日起,立即删除所发的捏造事实、恶意污蔑郗某某和郗某先生的帖子,并立即与郗某某先生和郗某先生取得联系,争取他们的谅解。
二、请您收到律师函后10日内向郗某先生返还人民币20万元整。
如您对此置之不理,郗某某和郗某先生将委托本律师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届时,您可能需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执行费、银行利息等在内的多项损失。如事态进一步恶化,您还可能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望思之!慎之!
上海升通律师事务所
汤新裕律师
2012年5月2日
上海律师网整理
关于某侵犯名誉权事件的律师函
原告任文林诉被告湖北永和安门业有限公司、被告周勇华、被告曾光辉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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