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某商铺转让合同纠纷的律师函
丁**律师:
今日,本律师的委托人吴**先生收到署名为您的一封律师函。吴先生及其爱人陈**女士认为,这封律师函中所陈述的并非事实,陈女士同时向本律师陈述了其他情况。现本律师受吴先生和陈女士的委托,就这封律师函向您回复如下:
一、本律师了解的情况:
2012年10月16日,曹**先生与陈女士取得联系,希望转让其经营的虹梅南路3888号北**区*号的商铺。2012年10月19日,经双方协商,双方达成并签署了转让合同,该合同由陈女士代吴先生签署,落款为吴先生。合同约定:曹仁志先生的商铺转让给吴先生经营,转让费连同该商铺剩余租期的租金共计9000元整。同日,吴先生通过农业银行网银支付曹先生9000元整,曹先生同时向吴先生和陈女士交付商铺,并拆除了商铺内原有的地板等装修设施。2012年10月20日,曹先生又找到陈女士,要求看一下之前签署的该转让协议。在陈女士提供之后,曹先生快速离开,并将该协议予以销毁。同时曹先生还采取了对已转让商铺上锁等方式,进一步侵犯吴先生的合法权益。2012年10月21日,曹先生又撬开该商铺大门,擅自进入并搬运大量物品,吴先生的财产权益可能在这过程中已遭到不法侵害,是否有损失及损失金额,吴先生正在进一步确认和清点之中。上述事实,有陈女士电话录音、报警记录等可资佐证。
二、根据以上情况,本律师认为:
曹先生与吴先生之间成立的并非您律师函中所言的“租赁合同”,而是成立的商铺转让合同,且该合同业已合法成立并生效,双方都严格遵守该合同的约定,切实履行该合同的义务。吴先生也已支付转让款,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曹先生已向吴先生交付了房屋,理应进一步配合吴先生前往上海吴中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办理商铺转让备案手续。根据您函中所述,曹先生已与上海吴中汽车用品有限公司重新签订了租赁合同,曹先生的这一行为已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应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并且,曹先生骗取及撕毁原属吴先生所有的转让合同,擅自给系争商铺上锁阻止吴先生使用,不经吴先生允许私自进入系争商铺搬运物品,以上种种行为均已构成对吴先生合法权益的严重侵害。吴先生有权就因此产生的损失要求曹先生赔偿。
三、本律师郑重通知:
请您及时通知您的委托人曹仁志先生,告知其应立即配合吴先生办理商铺转
让备案手续,履行转让合同中的义务。同时,曹先生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保证吴先生对该商铺的正常使用,并配合吴先生对商铺内的物品进行清点,对因此给吴先生造成的损失及时予以赔偿。如此则既可避免徒增不必要的讼累,更可避免承担其他不必要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等大量经济损失。
如您有其他疑问或不明之处,可与本律师取得联系。本律师乐意与您一起,本着诚信的原则,促成本起事件的圆满解决。
祝
工作顺利
上海升通律师事务所
汤新裕律师
2012年11月16日
上海律师网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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