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纠纷律师函
科普小知识2022-09-21 17:5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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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
浙江根旺律师事务所接受于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就贵方应退还我方当事人租金事宜致函如下:
2014年9月1日,贵方(甲方)与我方当事人(乙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第十条第二项约定: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该房屋的,或者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并按月租金的100%支付违约金,甲方还应退还相应的租金。
本律师认为,根据合同规定,我方当事人提前三十日通知贵方并支付相当于月租金的100%的违约金,即可退租(即解除合同)。我方当事人于2014年9月18日以手机短信的方式通知贵方要求解除合同,贵方也予以了回复。故其有权于2014年10月17日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贵方退还相应的租金,即贵方应返还扣除2014年9月5日至2014年10月17日期间的租金与相当于月租金的100%的违约金后的剩余租金。
综上,本律师本着友好协商、息诉解纷的原则特致此函,希望贵方能从全局出发,权衡利弊,在收到本函后2日内与我方取得联系,友好协商退还租金的事宜,否则届时我方将诉至法院通过法律手段予以解决。
浙江根旺律师事务所
律师:余振
201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