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物分割代理词
代理词
尊敬的法官:
上海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的委托,特指派xx律师代理本案,经过开庭后,代理人结合事实和法律,特发表如下意见:
一、 本案中涉诉房屋系私房,私有房屋被拆除后得到的补偿款,是对被拆私房所有人财产损失的一种赔偿,应归私房所有人所有。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5条之规定,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54条之规定,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款、安置房屋归被拆迁人所有。本案中,涉诉讼房屋系私房,产权人原xx(与告一系母子关系),xxx去世后,继承人未就系讼房屋进行继承分割或析产,产权属于被告所有,原告并不享有系争房屋的财产权利。根据《长桥街道长桥南街地块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告居民书)》第三条第二款第(2)条、被告一与拆迁单位签订的《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居住房屋补偿协议》(适用货币补偿和产权房屋调换)第二条房屋补偿款计算公式均证明补偿款是根据系讼房屋的建筑面积进行补偿,并不是根据安置人口进行补偿的,原告户口在系讼房屋内,仅是获得申购房屋的资格,并不当然获得申购房屋的物权,以上充分证明补偿款应归三被告所有,原告要求分割上述补偿款和安置房屋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 即便原告享有系争房屋的财产权利,由于原告系未成年人,被告三作为原告的合法监护人,有权代原告保管财产。
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之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被告三作为原告的母亲,为原告合法的监护人,为保障原告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被告三有权利代原告保管和保护原告的财产,待原告成年后由其自行保管和处置财产,故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代理人:XXX
日 期: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