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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被诉专利侵权 案中案初现端倪

科普小知识2022-09-25 23:4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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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14日,西北政法大学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西递捷通公司诉苹果公司专利侵权案。经过几轮审前质证,这起备受关注的中国标准专利侵权案件正式进入关键审判阶段。有关各方代表和西北政法大学150多名师生出席了会议。

在庭审声明中,西方电气公司捷通认为,苹果已经在其iPhone 6系列产品、iPhone 7系列产品、iPad平板电脑和其他产品中实施了苹果持有的专利。根据苹果侵权产品和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情况,它提出了1 . 5亿元的索赔。同时,法院确认,对于在被告侵权期间根据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遭受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法院保留增加索赔额或在另一案件中索赔的权利。

此案在正式庭审前受到广泛关注,不仅因为这是继ICT领域“中国标准基本专利第一案”——西电捷通诉索尼专利侵权案之后,西电捷通就同一涉案专利发起的第二起维权诉讼,而且被告目前是全球市值近万亿美元的最大公司, 而且还因为该案件引发了一系列“案件中的案件”——这在外部世界也表明,对这一系列案件的审判将是漫长而昂贵的。

这场争论源于一项标准的基本专利

西递捷通与苹果的纠纷始于一场维护无线网络安全协议技术专利权的诉讼。2016年4月,因专利侵权(专利号02139508。x)西递捷通公司15年前开发并持有的“安全接入无线局域网移动设备和安全数据通信的方法”一案,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和Xi安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要求法院责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专利侵权行为,停止销售侵犯西递捷通专利的手机产品,赔偿经济损失。

所涉及的专利是由西电捷特开发和推出的无线局域网安全技术WAPI(无线局域网认证和安全基础设施)的核心专利。从2002年该专利在国内申请之日起,专利权将在5年内到期。

目前,全球无线局域网已经形成了相对统一的技术框架,但安全技术分为两条发展路线:一条是美国主导的IEEE 802.11i标准,另一条是中国主导的WAPI标准(WAPI技术于2003年被国家标准采用)。基于上述技术路线形成的无线局域网在业内分别称为无线网络和WAPI网络。本案涉及的专利是WAPI标准采用的必要专利之一。就在今年10月16日,作为无线网络最高安全级别保护机制的WPA2技术标准被发现有一个重大漏洞。

另据了解,为了推动WAPI在全球市场的申请进程,2005年5月,西部电气捷特在美国申请了WAPI技术专利。从2010年到2013年,专利申请连续四次成为中美商贸联委会的重要议题。2013年10月24日,在中美高级官员的关注下,该专利申请最终在美国获得批准。此外,2010年6月1日,核心技术实体认证(TePA-AC)成为国际标准,这是中国网络安全基础技术领域的第一个国际标准,TEpA-AC是WAPI支持三重对等安全架构的核心。

在这次审判中,原告指出,2010年,苹果公司与西方电气捷达公司签署了一项专利协议。根据“公平、合理、不歧视”的原则,双方确定了2010年至2014年五年期的专利许可费。

在双方的合同于2014年底到期后,“尽管西方电力公司捷通公司多次谈判,苹果公司拒绝与原告就专利许可进行实质性谈判。相反,苹果出于各种原因恶意推迟了相关费用的支付。在与苹果进行了16个月的讨论但没有取得任何实质性进展后,西部电力公司捷达认为苹果的行为纯粹是恶意谈判,并提起了专利侵权诉讼。

本案的三个焦点

审判期间,双方就各自的理由提出了证据和陈述,但没有在法庭上辩论。

原告律师首先说明了西递捷通公司的发展和应用以及所涉及的专利,并陈述了被告侵犯所涉及专利的具体原因。

原告律师指出,“原告认为被告长期、大规模、故意的上述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基于上述专利权所享有的合法权益,主观恶意明显,导致原告大量投资所产生的知识产权无法获得合理回报,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随后,苹果公司的律师声称,原告的专利不是标准的必要专利,被控侵权的产品没有侵犯相关专利,被告最初获得的专利许可仍然有效,原告无权要求停止侵权,本案不应适用禁令救济。也就是说,原告的所有主张都是没有根据的。经过双方半个多小时的意见陈述,主审法官将争议的焦点归纳为三点,即:所涉及的专利是否是标准的必要专利;是否构成侵权,是否以及如何实施侵权;如果有侵权,如何承担侵权责任。原被告双方对此均无异议。主审法官立即宣布下一次审判将集中在侵权的认定上。

随后,对于涉案专利是否为标准必要专利以及被告是否侵权,双方分别通过多媒体演示、专家辅助证言和律师口头说明等方式提出了证据和意见。

最后,经过两个半小时的审判,主审法官宣布审判结束,下一次审判将另行宣布。

箱子里有一个箱子。

2016年4月,西电捷特以专利侵权起诉苹果后,苹果立即对西电捷特案件中涉及的专利提出专利无效请求。2016年5月,苹果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说明书披露不充分、缺乏必要的技术特征、说明书不支持的权利要求、缺乏新颖性和创造性。2017年2月20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了第31501号决定,驳回了苹果的所有无效请求,并维持了相关专利的有效性。结果,苹果公司表示对该决定不满意,并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该决定,并命令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新的复审决定。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在提出专利无效请求后,苹果公司对西方电气捷达公司发起了一系列“专利使用率”诉讼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诉讼。

2016年9月29日,苹果公司、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苹果电子产品贸易(北京)有限公司向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提起标准基本专利使用费纠纷诉讼,请求被告按照公平、合理、不歧视的原则向原告许可相关标准基本专利和专利申请,并请求法院确定许可费率。

从11月14日的庭审中获得的信息显示,苹果公司和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还就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纠纷诉讼。

在当天的庭审中,原告律师指出,苹果公司在针对西方电气Jettel的两起诉讼中使用了“公平、合理、非歧视性原则”和“禁止”等标准基本专利。这也是原告认为被告苹果公司承认在其产品中使用western electric Jettel的标准基本专利的原因之一。

“以防万一”的复杂性超出了这一点。在此次审判中,原告律师还提到,在索尼公司涉及同一专利纠纷的案件中,苹果公司非法向索尼公司提供重要帮助,并非法向索尼公司披露原告的商业信息,以达到抵制支付专利许可费的目的。原告律师的这一陈述并非始于法庭。

2015年6月,西递捷通因涉及同一专利侵权问题,向索尼移动通信产品(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尼”)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并于2017年3月22日一审胜诉。这一判决对知识产权学术界和实务界产生了重大影响。

随后,索尼拒绝接受判决并提出上诉。据业内人士称,2017年7月14日,索尼根据美国法典第28编第1782条向加州北区法院提出请求(5:17-mc-80090),要求从苹果公司获得苹果公司和西电捷特之间的许可协议,并要求进行紧急处理——索尼的行动被认为是在索尼北方高等法院的上诉案件中使用证据。

根据最终批准索尼申请的北加州地方法院的命令文件,索尼的申请最初被法院驳回,但索尼重新提交了申请。法院认为,由于“苹果不反对提交相关文件”,索尼的申请很快被批准。最终,索尼公司迅速将苹果公司有义务对第三方保密的文件转交给了第三方。

西递捷通的相关负责人告诉《中国科学报》记者,苹果一直在采取不正当甚至非法的措施来处理这起专利侵权纠纷。针对这种做法,他们将坚决维护自己的权益。

箱子里有很多箱子。苹果案和索尼案的二审将增加难度,甚至是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