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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出版社与商务印书馆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

科普小知识2022-09-26 15:3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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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年二中民终字第125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方出版社,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海府一横路19号华宇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赵云鹤,社长。

委托代理人汤兆志,男,汉族,1965年11月22日出生,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主任,住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外西庄三街20号。

委托代理人孙洁,女,汉族,1977年2月10日出生,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工作人员,住北京市东城区十字坡西里11楼1单元102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商务印书馆国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史家胡同甲24号。

法定代表人杨德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斌,北京市嘉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峰,北京市嘉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勤十诚书报刊发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甜水园北里16号楼图书市场乙119号。

法定代表人张正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汤兆志,男,汉族,1965年11月22日出生,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主任,住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外西庄三街20号。

委托代理人孙洁,女,汉族,1977年2月10日出生,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工作人员,住北京市东城区十字坡西里11楼1单元102号。

上诉人南方出版社因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4)朝民初字第130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商务印书馆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务印书馆公司)在原审诉称:我公司出版的《新华字典》是中国影响最大、发行量最大、使用范围最广泛的综合性现代汉语规范字典。为了使《新华字典》走向世界,我公司组织多位专家将《新华字典》全部内容用英文逐一解释后,于2000年5月出版了最具普及性和权威性的汉英双语语言工具图书——《汉英双解新华字典》。该书装帧由我公司聘请专业设计人员精心设计,且投入巨资在全国以多种形式对该书进行长时间的宣传,使得该书享有极高的知名度,成为知名产品,总发行数量已近40万册。2003年12月,我公司发现南方出版社出版发行的《新英汉双解词典》使用了与《汉英双解新华字典》相同图案的封面设计,只是个别颜色略有变化。勤十诚公司大量销售了《新英汉双解词典》。由于该封面设计是《汉英双解新华字典》作为知名图书区别于其他同类图书的特有包装装潢,因此南方出版社使用类似封面设计的行为,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属借助我公司产品的品牌优势销售自己相关产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现我公司起诉要求南方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发行《新英汉双解词典》,赔偿经济损失4万元;勤十诚公司立即停止销售《新英汉双解词典》;南方出版社和勤十诚公司共同在《新闻出版报》上公开向我公司致歉,负担我公司为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1000元。

南方出版社在原审辩称:《新英汉双解词典》的封面系我社委托他人设计,我社对出版该书尽到了最大注意义务。《汉英双解新华字典》上市和宣传时间较短,并非知名商品。其封面设计为出版业所通用,并非其特有。涉案二书的封面设计存在很大差异,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误认。因此我社并未侵权,不同意商务印书馆公司的诉讼请求。

北京勤十诚书报刊发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勤十诚公司)在原审辩称:我公司所销售的图书有合法来源,属正常经营,故不同意商务印书馆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6月,商务印书馆公司出版了《汉英双解新华字典》一书,定价26.00元。2000年6月6日至2003年9月17日,商务印书馆公司在王府饭店、北京国际图书博览会、北京书市、全国书市、北京图书定货会以及《中华读书报》等报刊杂志上对《汉英双解新华字典》进行了宣传。 2000年1月24日至2001年11月13日,《新闻出版报》、《光明日报》、《人民日报》(海外版)、《黑龙江晨报》、《广州日报》、《上海新书报》、《重庆晚报》、《金陵晚报》以及羊城晚报网站、人民日报网站等报纸、网站对《汉英双解新华字典》进行了报道。2000年5月18日至2002年2月 27日,《汉英双解新华字典》在上海、湖南、贵州、浙江、甘肃、山东、福州、安徽、河南等9个省市新华书店共计已发行54 888册。

2003年1月,南方出版社出版《新英汉双解词典》一书,定价29.80元,封面顶端标明“2003年版”。该书封面系南方出版社委托康笑宇设计,康笑宇在设计时参考了商务印书馆公司等辞书的封面设计。

《汉英双解新华字典》和《新英汉双解词典》的封面、封底和书脊有下列相同点:底色均为红色;下半部分均有3条自封底下端经书脊延伸至封面右端呈放射状的彩色曲线,且颜色从下至上均由深至浅(《汉英双解新华字典》依次为红、橙、土黄;《新英汉双解词典》依次为深绿、绿、浅绿);距封皮上端约2厘米处均有一条横贯封面、书脊和封底的绿色直线;封面的绿色横线下均分行标明中文书名和英文书名,封面和书脊的中文书名“新华字典”和“新英汉双解词典”均为红色底衬、白色显示;封面的英文书名均为黄色字;距封面下端约1厘米处均以黑色字标注出版者名称;封底右下方均为书号和定价,左下方均为条形码;封底均有白色字体的内容简介。

勤十诚公司所售的《新英汉双解词典》来自南方出版社。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新华字典》是商务印书馆公司出版的知名辞书,《汉英双解新华字典》是对《新华字典》逐一对译而成,并延用了“新华字典”的名称。在《汉英双解新华字典》出版之初,商务印书馆公司即开始采取多种方式对之进行宣传、报道,并发行至全国9个省市新华书店。因此,该书具有一定知名度。其封面、封底和书脊设计不同于其他辞书,属于特有的装潢。《新英汉双解词典》与《汉英双解新华字典》的封面、封底和书脊在底色、线条的位置、形状和颜色深浅变化、文字字体、颜色和排列方面均相同,应属于近似的表达,在整体上给人的视觉感受是同一的,一般公众施以通常注意力难以区分二者的差异,故应认定两书的封面、封底和书脊实质性相似。两书均为英汉双语的辞书类书籍,足以使读者发生误认,造成混淆的后果。《汉英双解新华字典》的出版时间早于《新英汉双解词典》,且《新英汉双解词典》的封面设计者明确表示参考了商务印书馆公司出版的辞书封面设计,因此作为专业出版单位的南方出版社应当知晓商务印书馆公司已经在先使用了该图书装潢,主观上存在过错,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理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原审法院综合考虑南方出版社侵权行为的情节、侵权后果、商务印书馆公司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鉴于赔礼道歉是非财产性民事责任的方式,故商务印书馆公司无权要求南方出版社赔礼道歉。勤十诚公司能够证明所售侵权图书的合法来源,因此不应承担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责任,但应停止销售侵权图书。

原审法院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南方出版社立即停止使用《新英汉双解词典》一书的封面、书脊和封底;二、南方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商务印书馆公司经济损失三万元;三、北京勤十诚书报刊发行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南方出版社出版的含有涉案封面、书脊和封底的《新英汉双解词典》一书;四、驳回商务印书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南方出版社不服原审判决,其上诉理由是:1、《新华字典》是由商务印书馆出版的知名图书,商务印书馆公司与商务印书馆是两个不同的单位,商务印书馆公司出版的《新英汉双解词典》一书从发行范围到发行量以及知名度上均达不到知名的程度,更不能借助《新华字典》的名气来证明其属于知名商品;2、《新英汉双解词典》一书的封面、封底和书脊不具有显著区别性,不构成特有的装潢,况且从封面、封底和书脊中可以区分出书名的不同;3、从两书的封面、封底和书脊的雷同之处不足以导致读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商务印书馆公司的诉讼请求。

商务印书馆公司和勤十诚公司服从原审判决。

本院在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基本相同的基础上,另查明商务印书馆公司与商务印书馆分别为两个不同的法人单位,前者系一控股公司,后者为其最大股东。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侵权成立,必须具备是知名商品、被控侵权商品使用了与知名商品相近似的装潢并会造成误认等要件,此外,侵权行为人还应具有主观恶意。

首先,《新华字典》系知名辞书,是由商务印书馆出版的。《汉英双解新华字典》是在《新华字典》的基础上,对中文注解逐一翻译而成,商务印书馆公司借助与商务印书馆之间的关系,继续延用了“新华字典”的名称,形成了“X X新华字典”,使其成为《新华字典》的系列产品。加之商务印书馆公司所采取的广告宣传和媒体报道,使其在辞书类图书中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由此带来了一定的销量,因此,可以认定该书为知名商品。

商务印书馆公司对《汉英双解新华字典》的封面、封底和书脊的设计构成其装潢。《新英汉双解词典》与《汉英双解新华字典》的装潢相比,在底色、线条的位置、形状和颜色深浅变化、文字字体、颜色和排列方面基本相同,以一般消费者的注意力观察可以得出实质相似的结论。鉴于《新英汉双解词典》与《汉英双解新华字典》均为英汉双语的辞书类书籍,足以使读者误认二者具有某种关联关系,从而造成混淆。

另外,《汉英双解新华字典》的出版时间早于《新英汉双解词典》,且《新英汉双解词典》的封面设计者明确表示参考了商务印书馆公司出版的辞书封面设计,因此,南方出版社应当知晓商务印书馆公司已经在先使用了该图书装潢。在此情况下,南方出版社仍将该装潢用于其出版的图书,主观上存在过错,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理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原审判决确定南方出版社承担责任的范围、方式及赔偿数额并无不妥,本院予以认可。勤十诚公司作为销售者销售涉案图书不承担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责任,但应停止销售涉案侵权图书。

综上所述,南方出版社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商务印书馆国际有限公司负担165元(已交纳),由南方出版社负担148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南方出版社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董建中

代理审判员

何 暄

代理审判员

张晓津

二ΟΟ四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周晓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