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车第一案
2015年1月7日,济南私家车司机陈超因使用滴滴专车软件送客,被执法人员认定为非法运营,罚款两万元。50天后,陈超对此处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开出罚单的济南客管中心被陈超起诉至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6年12月30日,一审判决司机胜诉。2017年2月17日,二审宣判:驳回济南客运管理中心上诉,维持原判,即撤销济南客运管理中心对"专车"司机陈超的行政处罚。
1、事件起因
私家车司机于2015年1月7日驾车前往济南西站准备乘坐高铁。途中,他抢到一单从济南市中区八一银座到济南西站的专车约车单。到达济南西站后,济南客管中心的执法人员将陈超拦住,并询问是否使用打车软件营运。陈超称,询问遭到否认后,执法人员认为该车涉嫌非法营运,当场出具《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将车暂扣,并通知陈超在规定时间内到市客管中心接受处罚。
陈超认为,被执法人员拦住时他并没有收钱,没有证据证明他是在非法运营。因不服处罚决定,陈超于1月23日向市客管中心申请听证。
2015年2月11日,听证会经过事实陈述、提交证据和辩论,市客管中心认定陈超上述行为为非法营运,同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陈超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2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此后,陈超将罚款缴齐,将车取走。随后,陈超对此处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开出罚单的济南客管中心被陈超起诉至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2015年3月18日,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了这起全国首例因提供专车服务受到行政处罚的案件,由此,全国“专车第一案”在济南诞生。
2、开庭审理
2015年4月15日,“全国专车第一案”在济南市市中区法院开庭审理。
开庭
庭审的焦点,主要围绕以下四个方面:济南客运管理中心是否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和行政处罚权?行政处罚决定是否有足够的事实证据?客管中心的处罚程序和证据是否合法?以及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在庭审过程中,法庭播放了摄于1月7日的现场执法视频,这也是该视频第一次披露。视频显示,陈超当天驾驶车辆到达济南西客站后,被执法人员阻拦询问。两名乘客首先对执法人员称陈超是“朋友介绍的”,随后经执法人员多次询问才承认是通过滴滴打车上车,还表示尚未完成付款,但乘客拒绝了执法人员要求拍摄其手机打车软接界面进行取证的要求。视频中,陈超同样先说是“朋友”,然后才承认自己使用了打车软件,但是尚未完成付款。
但是,原告对行政处罚现场笔录的真实性、询问笔录的合法性表示不认可。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和举证、质证,双方对被告的行政主体资格和行政权限,以及被告作出行政处罚的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争议较大,法院未作出最后宣判。合议庭将在庭后,结合本案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对该问题进行合议,并作出认定。
3、四次延期
一次延期
“全国专车第一案”,原本应于2015年6月17日之前一审宣判的“专车第一案”延期审理,延期3个月,最晚将在9月17日之前作出判决。
二次延期
原定于2015年9月17日宣判的全国专车第一案再次延期审理,延期3个月,最晚将在12月16日之前作出判决,最迟或将于2015年12月16日前公开宣判。
济南市中区法院通报称,原告陈超诉被告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行政处罚一案,本案虽未个案,但社会关注度极高,且案件相关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存在较大的争议。对于该案,法院正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程序进行内部讨论研究,很快将确定最终意见。法院已向上级法院申请延长申请三个月,宣判时间将另行通知。
三次延期
2015年12月17日,“全国专车第一案”再次宣布延期宣判。承办此案的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通报,本院审理的原告陈超诉被告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客运管理行政处罚一案,因案件涉及相关法律适用问题,需送请有关机关作出解释,本案已经上级法院批准延长审限。
四次延期
历经2015年6月、9月、12月三次延期,开庭之后一年零两个月,该案仍未宣判,再次延期。负责本案审理的审判长陈卫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曾经表示,“本案虽是个案,但社会关注度较高,案件在事实认定方面尚存在一定争议,目前我们正在讨论研究。”
4、一审宣判
2016年12月30日,2016年倒数两天,四度延期后,专车第一案宣判了,车主陈超胜诉。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宣布判决,撤销被告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的鲁济(01)罚(2015)87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负担。
判决书
对于陈超的行为是否构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市中区法院认为,陈超的行为构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违反了现行法律规定。但虑及网约车这种共享经济新业态的特殊背景,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因此,本案中应当对行政处罚是否畸重的情形予以特别关注。
市中区法院认为,本案系针对网约车运输经营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的案件。原告通过网络约车软件进行道路运输经营,而原告与网约车平台的关系及与乘客最终产生的车费是否实际支付完毕,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具体几方受益也没有证据证明,尚不明确。
市中区法院认为,虽然被告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车汽车客运的行为可依法进行处罚,但原告在本案所涉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中仅具实施了其中部分行为,现有证据下,被告将本案行政处罚所针对的违法行为及其后果全部归责于原告,并对其个人作出了较重的行政处罚,处罚幅度和数额畸重,存在明显不当。
5、一审上诉
2017年1月13日从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获悉,备受社会关注的全国“专车第一案”一审宣判后,被告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于法定上诉期内向市中区法院递交上诉状,已上诉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30日,山东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一审对此案进行宣判。一审判决认为,虽然济南客运管理中心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的行为可以依法进行处罚,但在现有证据下,其将行政处罚所针对的违法行为及其后果全部归责于陈超,并对其个人做出较重的行政处罚,处罚幅度和数额畸重,存在明显不当。
另外,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载明陈超违法事实的时间、地点、经过以及相关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的具体情节等事项,判决撤销济南客运管理中心对"专车"司机陈超的行政处罚决定。
6、二审宣判
2017年2月17日,备受关注的中国"专车第一案"——陈超诉济南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客运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二审宣判:驳回济南客运管理中心上诉,维持原判,即撤销济南客运管理中心对"专车"司机陈超的行政处罚。
一审判决后,济南客运管理中心不服一审判决,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济南客运管理中心上诉称,行政处罚决定并不存在处罚畸重的情形,原审判决认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存在明显不当,应予以撤销的理由不成立。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载明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超越案件事实,基于网约车系新业态的特殊背景做出判决,明显不当。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陈超诉讼请求。
该案于2月17日二审宣判,据悉,二审未经开庭,法院通过书面审理的方式进行了阅卷,法院审理后认为,陈超的行为构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但济南客运管理中心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存在处罚幅度和数额畸重以及处罚决定书记载事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
原审判决据此予以撤销,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济南客运管理中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