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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科普小知识2022-09-28 15:4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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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personalincometax)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既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也包括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完全纳税的义务,必须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不同的征税项目,中国的个人所得税规定了三种不同的税率。2011年9月1日起,中国内地个税免征额调至3500元。

1、名词简介

个人所得税(IndividualIncometax),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虽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以及无住所又不居住或居住不满一年但有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外籍个人等。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原则有“属地主义原则”和“属人主义原则”之分。按照属地主义原则只对来源于本国的收入征税,而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公民还是居民;按照属人主义原则只对本国的公民或居民征税,而不论其收入来源于国内还是国外。

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对象是个人所得额,但如何确定应税所得,西方经济学界有两种对立的理论:一种是“所得来源说”即认为只有从一个可以获得固定收入的永久性“来源”中取得的收入,才应被视为应税所得;另一种是“净增值说”即认为应税所得应包括所有的净收益和由第三者提供劳务以货币价值实现的福利,所有的赠与、遗产、中奖收入、投资收入和年金等各种周期性收益,但要从中扣除所有已支付的利息和资本损失,国际上通行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有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混合所得税制三种模式。

2、历史发展

1950年,政务院公布的《税政实施要则》中,曾列举有对个人所得课税的税种,当时定名为“薪给报酬所得税”。但由于当时中国生产力和人均收入水平低,实行低工资制,虽然设立了税种,却一直没有开征。


个人所得税

1980年9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个人所得税法》。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至此方始建立。

1980年9月10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个人所得税法》。

1980年以后,为了适应中国对内搞活、对外开放的政策,中国才相继制定了《*个人所得税法》,《*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以及《*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上述三个税收法规发布实施以后,对于调节个人收入水平、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是按内外个人分设两套税制、税政不统一、税负不够合理。

1986年9月,针对中国国内个人收入发生很大变化的情况,国务院发布了《*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本国公民的个人收入统一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为了统一税政、公平税负、规范税制,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同日发布了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简称税法)。

1994年1月28日,国务院配套发布了《*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第二次修正,并于当日公布生效。

2002年1月1日,个人所得税收入实行*与地方按比例分享。

2003年7月,中国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公布了一份名为《我国居民收入分配状况及财税调节政策》的报告,建议改革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制,适度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同时对中等收入阶层采取低税率政策。

2003年10月22日,中国商务部提出取消征收利息税,提高个人收入所得税免征额等多项建议。

2005年初,广东财政再次对个税起征点提高进行调研,以便为*尽快出台税改政策提供参考依据。

2005年07月26日,国务院总理*2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

2005年08月23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首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正,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起征点1600元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四次修正。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五次修正。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

2011年6月30日,第600号国务院令,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自2011年9月1日开始实施,个税免征额调至3500元。2012年7月22日,媒体称**有关部门已经准备在2012年启动全国地方税务系统个人信息联网工作,为“按家庭征收个人所得税”改革做好技术准备。此前业内一直呼吁的综合税制有望在未来实现。

2014年3月,在全国两会召开期间,个人所得税按家庭征收及进一步提高个税起征点再次成为热点话题。2014年3月6日,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谈及个人所得税改革时说,下一步要对个税征收方式作调整,把分项征收改成综合所得税,简单地提高起征点并不公平,不能体现每个家庭的差异。*部门正努力通过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来解决相关问题。

2016年3月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记者会举行。对于个税改革的进展,财政部部长楼继伟说,2015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研究形成了最终改革方案,并已经提交国务院。按照全国人大立法的规划和国务院的要求,2016年将把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审议。

2018年3月5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国务院总理*作*工作的报告时称,稳步提高居民收入水平。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增加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等专项费用扣除,合理减负,鼓励人民群众通过劳动增加收入、迈向富裕。

2018年5月25日,国务院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全体会议,发表重要讲话并强调,要促进居民收入稳定增长,促进农民多渠道增收。深化个人所得税改革,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收制度。支持社会力量增加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服务供给,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消费需求。、

2018年6月19日,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这是个税法自1980年出台以来第七次大修。将迎来一次根本性变革: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劳动性所得首次实行综合征税;个税起征点由每月3500元提高至每月5000元(每年6万元);首次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优化调整税率结构,扩大较低档税率级距。

2018年6月29日,《*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8年7月28日。

3、征收对象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居住有所得的人,以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而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国内公民,在华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


个人所得税

居民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有所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是居民纳税义务人,应当承担无限纳税义务,仅就其从中国境内和*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为了扩大对外交流,鼓励外籍人员来中国任职、受雇,本着从宽、从简的原则,税法又作出规定: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部分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纳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是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国境内居住时间

雇员职位

境内所得境内支付或负担

境内所得*支付或负担

*所得境内支付或负担

*所得*支付或负担

不超过90日或183日

一般雇员

不征

不征

不征

高层管理人员

不征

不征

超过90日或183日

一般雇员

不征

不征

高层管理人员

不征

满1年但不满5年

所有人

不征

超过5年

所有人

高层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正、副(总)经理、各职能总师、总监及其他类似管理人员。

4、征税内容

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这就是说,个人取得的所得,只要是与任职、受雇有关,不管其单位的资金开支渠道或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支付的,都是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课税对象。


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包括四个方面: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城乡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二)个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三)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既个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四)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象、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济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纸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这里所说的“作品”,是指包括中外文字、图片、乐谱等能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的作品;“个人作品”,包括本人的著作、翻译的作品等。个人取得遗作稿酬,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税。


个人所得税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作者将自己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税。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是指个人的存款利息(国家宣布2008年10月8日次日开始取消利息税)、货款利息和购买各种债券的利息。股息,也称股利,是指股票持有人根据股份制公司章程规定,凭股票定期从股份公司取得的投资利益。红利,也称公司(企业)分红,是指股份公司或企业根据应分配的利润按股份分配超过股息部分的利润。股份制企业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的股票面额为收入额计税。

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自有财产给他人或单位而取得的所得,包括转让不动产和动产而取得的所得。对个人股票买卖取得的所得暂不征税。

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取得的所得是非经常性的,属于各种机遇性所得,包括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含奖金、实物和有价证券)。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中国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0000元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10000元的,应以全额按偶然所得项目计税(截止至2011年4月21日的税率为20%)。

其他所得

除上述10项应税项目以外,其他所得应确定征税的,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国务院财政部门,是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截止1997年4月3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有:

(一)个人取得“蔡冠深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基金会”颁发的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

(二)个人取得由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规定利率和保值贴补率支付的揽储奖金。

(三)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偿款优待收入。

(四)对保险公司按投保金额,以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支付给在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户的利息(或以其他名义支付的类似收入)。

(五)股民个人因证券公司招揽大户股民在本公司开户交易,从取得的交易手续费中支付部分金额给大户股民而取得的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

(六)个人取得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

(七)辞职风险金。

(八)个人为单位或者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

个人取得的所得,如果难以定界是哪一项应税所得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查确定。

5、适用税率

个人所得税根据不同的征税项目,分别规定了三种不同的税率:


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税。该税率按个人月工资、薪金应税所得额划分级距,最高一级为45%,最低一级为3%,共7级。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适用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税款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划分级距,最低一级为5%,最高一级为35%,共5级。

比例税率。对个人的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次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其中,对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性收入畸高的,除按20%征税外,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6、征收管理

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实行源泉扣缴与自行申报并用法,注重源泉扣缴。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可分为按月计征和按年计征。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从中国*取得的所得,实行按年计征应纳税额,其他所得应纳税额实行按月计征。

7、计算方法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人所得税

扣除标准3500元/月(2011年9月1日起正式执行)(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应纳税所得额=扣除三险一金后月收入-扣除标准

2011年9月1日起调整后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500元

3%

0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500元至4500元

10%

105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4500元至9000元

20%

555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9000元至35000元

25%

1005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

30%

2755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

35%

5505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80000元

45%

13505

8、减免政策

个税起征点及个税免征额


个人所得税

“起征点”与“免征额”有着严格的区别:

所谓起征点,是征税对象达到征税数额开始征税的界限。征税对象的数额未达到起征点时不征税。一旦征税对象的数额达到或超过起征点时,则要就其全部的数额征税,而不是仅对其超过起征点的部分征税。

所谓免征额是在征税对象总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它是按照一定标准从征税对象总额中预先减除的数额。免征额部分不征税,只对超过免征额部分征税。

二者的区别是:假设数字为2000元,你当月工资是2001元,如果是免征额,2000元就免了,只就超出的1元钱缴税,如果是起征点,则是不够2000元的不用交税,超出2000元的全额缴税,即以2001元为基数缴税。

减免项目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相关的文件法规的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税政策主要有:

(1)省级人民*、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乡、镇以上(含乡、镇)人民*或经县以上(含县)人民*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类似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者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免征个人所得税。

(3)个人持有财政部发行的债券和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4)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利息所得以及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字(1999)267号文件进一步规定,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9)180号文件也进一步规定,在中国工商银行开设教育存款专户,并享受利率优惠的存款,其所取得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5)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特殊津贴(指国家对为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颁发的一项特定律贴,并非泛指国务院批准发放的其他各项补贴、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税的补贴、津贴(目前仅限于中国科学院和工程院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6)福利费,即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职工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从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职工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①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②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津贴;

③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7)抚恤金、救济金(指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8)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9)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10)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指个人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的退职条件并按该办法规定的标准领取的退职费)、退休费、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11)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2)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金,其超过规定的部分应当并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13)按照国税发(1999)43号文件规定,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对其取得的营业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从事独立劳务服务的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但第1年免税期满后由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1至2年。

(14)按照国税函发(1997)087号文件规定,对于在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5)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对受害人依法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

(16)按照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律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①独生子女补贴;②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庭成员的副食补贴;③托儿补助费;④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发给的误餐费)。

(17)按照财税字(1998)061号文件规定,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8)按照国税发(1994)127号、财税字(1998)012号文件规定,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体育彩票,凡一次中奖收人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19)按照(94)财税字第020号文件规定,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①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得到的奖金;②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③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惟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④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20)按照财税字(1999)278号文件规定,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有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格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具体办法为:

①个人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前,以纳税保证金的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务机关在收取纳税保证金时,应向纳税人正式开具“*纳税保证金收据”,并纳入专户存储。

②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重新购房的,按照购房金额大小退还相应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原住房为已购公有住房的,原住房销售金额应扣除已按规定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下同)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③个人出售现住房后一年内未重新购房的,所缴纳的纳税保证金全部作为个人所得税缴人国库。

④个人在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办理纳税保证金退还手续。

⑤跨行政区域售、购住房又是符合退还纳税保证金条件的个人,应向纳税保证金缴纳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

(21)按照国税发(1999)125号文件规定,科研机构(指按照中编办发(1997)326号文件规定设置审批的自然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机构)、高等学校(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专门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必须时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在编正式职工)个人的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奖励单位或获奖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部门根据《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办法》(国科发政字(1998)171号)出具的《出资人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企业登记手续及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评估机构的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和确认书。不提供上述资料的,不得享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获奖人按股份、出资比例获得分红时应对其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获奖人转让股权、出资比例,对其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原值为零。

(22)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下列项目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决定:①残疾、孤寡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②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③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免的。国税函(1999)329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上述经省级人民*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寡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其他所得不能减征个人所得税。

(23)《*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稿酬所得可以按照应纳税额减征30%。

(24)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收入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报请*确定,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5)按照(80)财税外字第196号文件规定,对于从海外汇入的下列外汇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①华侨从海外汇入我国境内赡养其家属的侨汇;②继承国外遗产从海外调入的外汇;③取回解冻在美资金汇入的外汇。

(26)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税发(1994)148号文件的规定,*人员的下列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①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27)按照(94)财税字第020号、国税函发(1996)417号、国税发(197)054号等文件规定,*人员的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①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者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应由纳税人在首次取得上述补贴或上述补贴数额、支付方式发生变化的月份的次月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补贴的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免税。对于搬迁费,应由纳税人提供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就其合理的部分免税。

②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出差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此类补贴,应由纳税人提供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凭证或企业安排出差的有关计划,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免税。

③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探亲费,应由纳税人提供探亲的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实际用于本人探亲,且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给予免税。对于语言训练费和子女教育费,应由纳税人提供在中国境内接受上述教育的支出凭证和期限证明材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在中国境内接受语言培训以及子女在中国境内接受教育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且在合理数额内的部分给予免税。

④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⑤符合国家规定的外籍专家的工资、薪金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是指:

A.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的工资、薪金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所谓“直接派往”指世界银行与该专家签订提供技术服务协议或与该专家的雇主签订技术服务协议,并指定该专家为有关项目提供技术服务,由世界银行支付该外国专家工资、薪金。该外国专家在办理免税手续时,应当提供其与世界银行签订的有关合同和其工资、薪金所得由世界银行支付、负担的证明。

B.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的工资、薪金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所谓“直接派往”指联合国组织与该专家签订提供技术服务协议或与该专家的雇主签订技术服务协议,并指定该专家为有关项目提供技术服务,由联合国组织支付该外国专家工资、薪金。联合国组织是指联合国的有关组织,包括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人口活动基金、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技术合作部、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粮食计划署、世界卫生组织、世界气象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该外国专家在办理免税手续时,应当提供其与联合国组织签订的有关合同和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联合国组织支付、负担的证明。

C.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的工资、薪金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D.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的工资、薪金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E.根据两国*签订的文化交流项目来华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对其工资、薪金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F.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对其工资、薪金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G.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对其工资、薪金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8)按照规定,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个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9)国税函(2002)146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得》规定:个人出租财产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务局时,应依次扣除以下费用:

①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②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③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9、常见问题

加班费应并入工薪收入依法征税。


个人所得税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一次一次性奖金的优惠算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单位在外地设立办事处,并从当地招人。这部分工作人员居住在当地,其住房情况以及保险水平应遵从当地标准,社平工资按照办事处所在地标准计算。

对劳动者获得的补偿金,比照《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57号)执行。

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规定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10、征缴特例

2014年12月,西安市地方税务局高新*在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中,监控到某公司两名股东的股权转让数额巨大。经过近一个月的检查,摸清了股权转让的来龙去脉。依据相关规定,对两名股权转让者送达了相关的税收文书,催缴个人所得税,并向其进行了税收政策和涉税风险等内容的宣传,取得了纳税人的积极配合。两名股权转让者已按照相关规定,申报缴纳了个人所得税1.15亿元。

11、改革方案

2016年10阅,有观点称“年收入12万元以上被定为高收入群体,要加税”,引发社会对个税改革的关注。多位熟知个税改革的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专家回应,年收入12万元并非划分高低收入人群的界限,不存在以年收入12万元为分界加税的情况。

焦点一:年收入多少属于高收入者?

近期,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明确,对技能人才、新型职业农民、科技人员等七类群体,推出差别化收入分配激励政策。其中提出,要进一步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

这项政策提及的“高收入者”,按什么标准来确定?有舆论认为,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属于高收入群体,将是个税改革中重点调节的人群,这意味着年收入超过12万元以上群体个税将增加。

“年收入超过12万元以上属于高收入者”的说法,源于从2006年开始实施的个税申报制度。根据个人所得税申报相关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应自行办理纳税申报。

业内专家介绍,在个税申报政策制定时,年收入超过12万元的,确实是收入比较高的群体,如申报实施第一年,全国仅有168万人申报。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李万甫介绍,当时选择年收入超过12万元的群体进行纳税申报,是为后续个税改革进行试点探索积累经验。年收入12万元,并不涉及高低收入人群划分界限。

——焦点二:个税改革将怎么改?

业内专家介绍,个税改革总的原则是“增低、扩中、调高”,即增加低收入者收入,扩大中收入者比重,降低中等以下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力度。在降低中低收入税负中,最主要的方式并非提高个税起征点,而是增加扣除项。

个税改革下一步重点或将是增加家庭扣除项。当前经常出现一个人赚钱,承担全家子女教育、房屋贷款、老人赡养等家庭支出。因此,今后将考虑将一部分教育、房贷、养老等支出,纳入扣除项,使税制政策更加合理。

由财政部等部门起草的个税改革方案,在今年两会前就已提交国务院。

目前,个人所得税属于按月征收。实行综合分类相结合的个税,需要按年申报纳税,所以最好从一个自然年度(纳税年度)开始实行新的个税制度。从这个意义上说,最快也要从2017年7月1日开始实行。

——焦点三:个税改革还面临哪些难点?

在调节二次分配、个税实际征管等方面还存在三方面突出难题:

--个税占比偏低难以发挥调节作用。专家表示,目前个税占税收总比重过低,在发挥调节收入、解决分配不公方面的作用仍不突出。据介绍,2015年我国个税总额为8616亿元,占税收的比重只有6.3%。专家建议,个税改革要进一步完善二次分配的作用,通过税改促进社会消费和经济增长。

--大量现金交易难以纳入监管,税收征管能力仍存漏洞。专家表示,以个税为代表的所得税,由于需要掌握纳税人详细收入、开支等涉税信息,才能准确核算纳税所得,避免偷税漏税,这对税收征管能力要求更高。

--高收入群体征管仍存漏洞。中山大学财税系教授林江表示,社会上有把个税认为是征收工资税的说法,主要是工薪阶层主要采用企业代扣代缴和税务部门核查的办法,但一些企业高管等高收入群体却可以把个人支出纳入企业成本,规避个税缴纳。

个税改革方案拟明年出炉

个税专项抵扣渐近

据媒体消息,本轮个税改革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为大方向,改革最受关注也是最核心的内容———专项抵扣,已经渐近破题,再教育支出或成为抵扣首选,首套房贷款利率也有望纳入选项。修法先行、分步实施可能成为现实选择。长期来看,根据社会配套条件和征管机制的完善程度,赡养老人、抚养二孩等家庭支出也有望逐步纳入抵扣。


个税

2016年11月22日消息,近日有媒体报道称,个税改革正在提速推进,方案有望在2017年上半年出炉。再教育支出将成为抵扣首选,首套房贷款利率也有望纳入税前扣除。事实上,这已经不是舆论热炒个税改革中的专项扣除。相关人士确认增加专项扣除是改革方向,但具体哪些可以确定纳入,现在评论还言之尚早。

在2016年“两会”期间的新闻发布会上,原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就曾经表示,此次改革,不会再简单地提高所谓个税起征点。他指出,一个人的工资五千块钱可以过日子过得不错,如果还要养孩子,甚至还要有一个需要赡养的老人,就非常拮据,所以统一减除标准本身就不公平,在工薪所得项下持续提高减除标准就不是一个方向。

事实上,个税改革的思路已经在一些领域推开:比如,在现行3500元起征点和三险一金扣除的基础上,2016年起我国已经在31个城市试点商业健康保险扣除政策,下一步还将开展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再比如,9月22日,财政部、国税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将科技成果股权激励两步纳税合并成一步纳税,纳税比例从40%左右下降至20%。税务系统也提出未来将相应建立自然人税收管理体系。

舆论担心会让有钱人更有钱

其实,类似的意思9月份的时候时任财政部长楼继伟就说过:“要将纳税人家庭负担,如赡养人口、按揭贷款等情况计入抵扣因素。”结果房贷可以抵扣个税的消息一出来,舆论就炸锅了。普遍的一种担心是,本来买不起房就已经很苦了,买得起房的人还要比我少交税,这是不是鼓励大家都去买房,那房价不是又要涨了?房价涨了本来都买不起房的人就更买不起房了,本来买了房的人获得了个税抵扣,阶层分化不是更大了吗?


个税

实际上,个税抵扣的目的是将个人或家庭的生活负担也考虑进来,增进税负公平,有房贷的人生活负担更重,获得抵扣没什么不应该,如果说这样的税收会便宜了有钱人让有钱的人更有钱也站不住脚,毕竟有钱人根本不用贷款,可以一次性付款。当然,这样的担心不是完全没有道理。如果分步实施,第一步只出首套房贷利率,的确有可能助推房价上涨,但这不代表将房贷排除在个税抵扣之外,而是要做更科学的设计。例如,房贷利率抵扣应该和其他配套措施一并推出,就像对大面积住宅采取不同的征税政策一样,首套房贷利率抵扣也可以依据估值等设计是否参与抵扣、如何参与抵扣,譬如规定总价上千万元的就不能进行房贷利息抵扣等,都可以通过更加专业和科学的税负制度设计解决。

目前,我国的个税非常不科学,基本就是工薪税,免征额提高会让高收入人群受益更多,而且还只是靠工资过活的相对高收入人群,老板们基本不受影响,因为他们主要依靠财产收入,而财产税不仅税低征收难度还大,基本上就是“劫贫济富”的节奏。个税改革往按家庭征税的方向走,推出专项抵扣,除了上面提到的房贷利息、个人进修再教育、赡养老人和抚养二孩,还有更多的项目都应该逐渐纳入抵扣。参照所得税抵扣较为成熟的香港,除了上述这些,已婚、单亲、有子女、供养父母、祖父母或兄弟姐妹、慈善捐款等,都有抵扣,而且子女的数目、子女或供养的兄弟姐妹是否年满18岁、是否因伤残失去工作能力、是否需要供书教学、父母或祖父母的年龄、是否同住,都有不同的额外抵扣额度。专项抵扣不仅需要,而且还要不断地完善、细化和扩大范围,这不仅要求科学设计,还会让个税从单位代扣向个人申报转变,尽可能地提升税负公平。

目前,各国的个税基本都是宽税基、普遍纳税辅以专项抵扣的模式,而我国相对而言税基偏窄、中等收入人群税负过重且基本没有专项抵扣。美国的个税占税收比重约45%,而2015年我国个税总额只占税收比重的6.3%。个税改革的方向,是在增进税负公平的基础上,让中低收入的工薪阶层个体降低纳税额,增加对高收入人群的税收,扩大税基。也就是说,让中低收入的人纳税减少,让富有阶层的人交税增多,让税源稳定增加。

2016年11月初,财政部对所得税处进行了拆分,单独设立了个人所得税处,被视为个税改革加速破题的迹象之一。

12、2016年数据

北上广深个税收入占全国四成

2016年我国个税收入增长较快,且首次突破万亿大关。财政部2017年1月份公布的数据显示,2016年全国个税收入10089亿元,同比增长17.1%。


个税

分城市来看,2016年,上海以1482.7亿元的个税收入位居榜首,北京以1428.15亿元紧随其后。京沪也是我国目前仅有的两座个税收入超过千亿元大关的城市。

究其原因,京沪作为超一线城市,个税收入最多在情理之中。同时,这两大直辖市现代服务业最为发达,而这正是高收入群体所集中的行业。

此外,京沪还集聚了一大批央企、国企的总部以及跨国公司的中国总部,其分布在其他城市的员工个税也都是在总部上交。“总部在哪里,管理人员就在那里,税收也主要是在那里上交。”广东*改革研究会副会长彭澎分析。

京沪之后,位居第三的是深圳,2016年其个税收入达到757.87亿元,尽管只有京沪的一半多一点,但考虑到深圳的人口仅为其一半左右,如此算来,深圳的人均创税水平也不比京沪低。这也证明,深圳的薪资收入水平与京沪同处我国薪酬收入水平的第一方阵。

从产业结构上看,深圳聚集了大批金融机构,加上高新技术产业的快速发展也作出了较大贡献。深圳市财政委的信息显示,去年其新兴产业税收快速增长,1~11月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四大未来产业税收实现1631.4亿元,增长21.9%。而与之相应的是从业人员的收入水平也相应提高。

相比之下,尽管位居一线城市行列,广州与北上深之间却有着不小的差距。去年广州的个税收入仅为385.95亿元,仅相当于京沪的四分之一、深圳的一半。

广东*改革研究会副会长称,广州与北上深之间最大的一个差距是在上市公司数量,这三地的上市公司数量均为广州的好几倍,企业高管多,高收入群体也多。

广州的产业结构也是形成差距的一个原因。相比北上深以金融和高新技术产业等为主打,广州更为传统。彭澎举例,广州存在着大量的专业批发市场,其占比要远高于其他三个一线城市,而这对个税收入的贡献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加上广州,北上深广四个一线城市的个税收入之和超过4000亿元,占全国比重达到四成,可见目前我国的个税收入在区域上相当集中。

北上广深之后,其他城市的个税收入都在300亿元以下,比如苏州和杭州,均介于200亿元~300亿元之间,南京、成都则都是在200亿元以内。

值得注意的是,不同城市之间个税收入的差距,要远大于月它们在经济总量和人口方面的差距。比如成都的经济总量超过万亿元大关,相当于北京、上海的四到五成,但在个税收入方面,仅为京沪的一成多。

此外,北京市年收入20万元以上的工薪收入者占全部工薪收入者的比重为5.3%,缴纳税款占总税款比重为77.3%。其中,年收入50万元以上的工薪收入者占全部工薪收入者的比重仅为1.1%,缴纳税款占比为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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